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解与配套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ISBN:9787509307373
定价:¥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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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解与配套》作者简介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篇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 征收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有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 私人所有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
第六十八条 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的权能
第七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 件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八十条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 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有害物质排放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配套法规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篇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
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 征收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有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 私人所有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出资人
第六十八条 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 专有部分的权能
第七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 件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八十条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八十二条 委托管理
第八十三条 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
第八十七条 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第八十九条 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有害物质排放
第九十一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配套法规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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