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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理论与实践
作者:(美)安·赛德曼,(美)罗伯特·鲍勃·赛德曼,那林·阿比斯卡 著 刘国福 等 译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0-01
ISBN:9787501772551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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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立法研究严重落伍的当代中国,该如何利用法律迅速改变现行制度,同时保持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如何“四两拨千斤”,从小处入手,实现发展所要求的重大制度变革的目标?如何通过社会科学研究收集起草部门所需的数据,探讨问题行为的性质?如何起草法律改变国际制度,促进以人为本的发展模式?《立法学理论与实践》可以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有所帮助。《立法学理论与实践》已经被世界尤其是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广泛认可。《立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核心是制度立法理论、方法和技术,我们可以根据我们中国的国情使用这些工具设计和起草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立法学理论与实践》旨在指导立法实践,因此不可避免地,如《立法学理论与实践》第一篇阐述,书中引用的实例是含蓄而不是明确地折射理论,反之亦然。尽管《立法学理论与实践》论述了许多理论,但仍然是一本实务指南。虽然,希望所有的实务工作者都认为,《立法学理论与实践》对其工作是有帮助的,但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实务工作者可能会发现,《立法学理论与实践》对其工作更有帮助。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在《立法学理论与实践》——一本实务指南中——渲染学术色彩。
作者简介
安·赛德曼(Prof.DrAnnSeidman),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立法学家,制度经济学家,法律与发展运动奠基人之一,毕业于史密斯学院(BA),美国哥伦比亚大学(MS)和美国威斯康星大学(PhD)。她曾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美国麻省州立大学、美国波士顿大学、北京大学,以及津巴布韦和赞比亚的大学等高校讲授发展经济学、立法学课程。近年来,致力于对通过法律促进发展的研究。著作有:《非洲经济学教程》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设想》等。罗伯特·鲍勃·赛德曼(Prof.Robe-BobSeidman),美国波士顿大学教授,立法学家,法律与发展运动奠基人之一,毕业于美国哈佛大学(BA)和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LL_B)。自从1974年以来,他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讲授法律与发展和立法起草等课程。曾担任中国、老挝、不丹、斯里兰卡、尼泊尔、莫桑比克、印尼和越南政府的立法顾问。著作有:《国家、法律与发展》和《非洲刑法案例及材料汇编》等。那林·阿比斯卡(MrNalinAbeyesekere),1964年获得英国法律执照。1971年,他加入斯里兰卡立法署。1980年,他成为澳大利亚立法研究所的研究员。1984年成为斯里兰卡的法律起草人并至今。后来,又兼任斯里兰卡总统法律顾问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作为英联邦立法顾问协会的奠基人之一,1986~1996和。1999至退休一直是该协会理事会的理事。
目录
序
中译本序
第一篇 法律起草、善治与发展过程
第一章 法律与社会变迁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一个大问题:困扰社会变革和善治的障碍
第三节 法律秩序与恶治和低速发展
第四节 核心问题:为什么人们面对法律规则时会实施某种行为
第五节 《立法学理论与实践》结构
第二章 起草者在起草转型法律时的作用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案起草的过程
第三节 起草者是政策的转换者
第四节 为什么起草者起草的法律常常未能导致善治和发展
第五节 起草者的道德责任
第六节 《立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教学原则:“通过实践学习立法”
第七节 结论
第三章 法案起草的优先顺序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针对偶然优先排序的解释
第三节 排序起草项目的机构:谁决定排序
第四节 排序标准
第五节 结论
第二篇 论证法案的正当与合理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研究报告的撰写:让立法理论与方法论更有操作性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为什么需要研究报告
第三节 指导研究的对策论
第四节 指导研究的立法理论
第五节 设计立法解决方案:法案的细节
第六节 研究报告的“清单”
第七节 结论
第五章 撰写研究报告:确保有效、非随意的实施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实施功能
第三节 作为法律制定者的实施机构
第四节 结论
第六章 获取证据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获取事实
第三节 评估获取可用事实的方法
第四节 类型和需要的证据权重
第五节 结论
第七章 研究报告的形式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易懂的语言
第三节 研究报告的摘要
第四节 给读者的路标
第五节 研究报告的语言
第六节 研究报告中引用信息的出处
第七节 结论
第三篇 起草法案的技术
第八章 法案的结构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案构建:原理
第三节 法案构建:实践
第四节 技术性章 节 的定位:一般原则、定义性条款、副标题
第五节 法案排序的缺省系统
第六节 结论
第九章 撰写法案语句:何人与何事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条内容及其构成语句:何人与何事
第三节 确定行为者:明确“何人”的方法
第四节 规定行为:明确“何事”的方法
第五节 仅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行为
第六节 初步检查法案的充分性
第七节 结论
第十章 撰写法案句子:确保清晰及避免模棱两可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多少细节 ?多么明确?
第三节 词语介绍:语义的含义
第四节 使法案更明确的方法
第五节 结论
第十一章 在宪法和其他限制内进行立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在指示范围内立法
第三节 在宪法内立法
第四节 在内阁备忘录、司法部令和法典范围内立法
第五节 在法律解释法范围内起草
第六节 在法规司法解释规则内起草
第七节 起草行政规章 (或者从属法规)
第八节 结论
第十二章 法律解释的内部辅助手段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解释指南
第三节 研究报告
第四节 名称
第五节 序言
第六节 法律确认事实
第七节 一般原则
第八节 定义条款
第九节 通过法案注释解释规定
第十节 结论
第十三章 形式问题:法律编撰中的编排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编撰的整体结构
第三节 避免法律生效引发混乱的条款
第四节 修正和废止
第五节 转换和保留(或者“祖父”)条款
第六节 结论
第四篇 为善治起草
第十四章 为法治和防止腐败起草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腐败行为:善治的对立面
第三节 对腐败的解释
第四节 限定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第五节 问责制和政务公开
第六节 与“腐败文化”斗争
第七节 结论
索引
后记
中译本序
第一篇 法律起草、善治与发展过程
第一章 法律与社会变迁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一个大问题:困扰社会变革和善治的障碍
第三节 法律秩序与恶治和低速发展
第四节 核心问题:为什么人们面对法律规则时会实施某种行为
第五节 《立法学理论与实践》结构
第二章 起草者在起草转型法律时的作用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案起草的过程
第三节 起草者是政策的转换者
第四节 为什么起草者起草的法律常常未能导致善治和发展
第五节 起草者的道德责任
第六节 《立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教学原则:“通过实践学习立法”
第七节 结论
第三章 法案起草的优先顺序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针对偶然优先排序的解释
第三节 排序起草项目的机构:谁决定排序
第四节 排序标准
第五节 结论
第二篇 论证法案的正当与合理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研究报告的撰写:让立法理论与方法论更有操作性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为什么需要研究报告
第三节 指导研究的对策论
第四节 指导研究的立法理论
第五节 设计立法解决方案:法案的细节
第六节 研究报告的“清单”
第七节 结论
第五章 撰写研究报告:确保有效、非随意的实施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实施功能
第三节 作为法律制定者的实施机构
第四节 结论
第六章 获取证据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获取事实
第三节 评估获取可用事实的方法
第四节 类型和需要的证据权重
第五节 结论
第七章 研究报告的形式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易懂的语言
第三节 研究报告的摘要
第四节 给读者的路标
第五节 研究报告的语言
第六节 研究报告中引用信息的出处
第七节 结论
第三篇 起草法案的技术
第八章 法案的结构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案构建:原理
第三节 法案构建:实践
第四节 技术性章 节 的定位:一般原则、定义性条款、副标题
第五节 法案排序的缺省系统
第六节 结论
第九章 撰写法案语句:何人与何事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条内容及其构成语句:何人与何事
第三节 确定行为者:明确“何人”的方法
第四节 规定行为:明确“何事”的方法
第五节 仅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行为
第六节 初步检查法案的充分性
第七节 结论
第十章 撰写法案句子:确保清晰及避免模棱两可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多少细节 ?多么明确?
第三节 词语介绍:语义的含义
第四节 使法案更明确的方法
第五节 结论
第十一章 在宪法和其他限制内进行立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在指示范围内立法
第三节 在宪法内立法
第四节 在内阁备忘录、司法部令和法典范围内立法
第五节 在法律解释法范围内起草
第六节 在法规司法解释规则内起草
第七节 起草行政规章 (或者从属法规)
第八节 结论
第十二章 法律解释的内部辅助手段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解释指南
第三节 研究报告
第四节 名称
第五节 序言
第六节 法律确认事实
第七节 一般原则
第八节 定义条款
第九节 通过法案注释解释规定
第十节 结论
第十三章 形式问题:法律编撰中的编排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律编撰的整体结构
第三节 避免法律生效引发混乱的条款
第四节 修正和废止
第五节 转换和保留(或者“祖父”)条款
第六节 结论
第四篇 为善治起草
第十四章 为法治和防止腐败起草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腐败行为:善治的对立面
第三节 对腐败的解释
第四节 限定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第五节 问责制和政务公开
第六节 与“腐败文化”斗争
第七节 结论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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