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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述评
作者:黄学贤 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ISBN:9787562031246
定价:¥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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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政府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实现固然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但有一点是绝对不可或缺的,即现代行政程序法法律制度的保障,从某个意义来讲,是够确立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检验政府是否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现代公法程序制度的全部意义还应该内在地包含有对公法行为相对人一方以下功能的发挥:1. 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代程序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现代程序制度方能通过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落实达到其实体权利的落实。在现代法学看来,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程序权利是实现实体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程序规范,实体权利也无从实现,而且程序权利本身也有其独立的意义。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现代公法较多地关注程序制度建设。这也表明了现代公法学理论的发展,在实现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平衡方面越来越多地作出贡献。2.规范相对人的行为,并为相对人正确行使权利提供具体化、可操作化的行为准则。广义的公法活动不仅仅是公法主体为实现公法目的而进行的单方活动,它必须有相对人的参与、配合。因此,公法中的程序不仅要规范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同时也要规范相对人的行为,使之与公法主体的活动统一、协调。唯此方能保证公权力的有效行使,公权力职能的顺利实现。程序制度还将实体法中所规定的相对人的一般权利具体化、可操作化,从而为相对人合法地获取权利利益提供明确、具体、实际可操作的行为导向。在一般情况下,相对人只要依照程序制度所设定的步骤、方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行为,那么其行为就会被法律所认可,并给予便利,直至提供支持和保护。如申请获得尽快批准,纠纷得到公正裁决、处理,损失损害得到合理补偿或赔偿。同时,还能为相对人在公权力行为过程中争取主动、避错远罚、不遭无故干扰,以至为抗争公权力可能作出的恃强凌弱行为提供法律武器。所以,从形式上看,公法中的程序制度也规定了相对人的程序义务,但本质上是对相对人自由的保障。3.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促进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化。随着宪政思想的日益深人人心,以及民主潮流的日益发展,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要求更多地参与国家各项管理活动,以充分行使其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公民参政愿望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对那些直接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过程,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欲望。这样,原有的参政途径和程序已无法满足日益增强的权利主体意识的需要,而公权力程序的法律化不仅实现了公民对公权力行为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利,而且还规定了公民参政、议政的具体途径,规定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权力活动中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确保自己的意见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如立法程序中的听证制度,保证了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作者简介
黄学贤,男,1963年3月生,江苏扬中人,法学博士,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基本理论、行政程序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点负责人、江苏省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苏州大学苏南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民盟苏州市委常委兼法工委主任、民盟苏州大学委员会主委。
目录
论现代公法中的程序(代序言)
第一章 行政程序法的定义和功能述评
第二章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和协力义务述评
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与调整范围述评
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述评
第五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述评
第六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述评
第七章 主要行政行为程序述评
第八章 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述评
附录
一、海峡两岸行政程序立法历史回溯
二、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比较——基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和大陆三个试拟稿
三、两岸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后果比较——基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和大陆三个试拟稿
四、澳大利亚信息公开制度
后记
第一章 行政程序法的定义和功能述评
第二章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和协力义务述评
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与调整范围述评
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述评
第五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述评
第六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述评
第七章 主要行政行为程序述评
第八章 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述评
附录
一、海峡两岸行政程序立法历史回溯
二、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比较——基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和大陆三个试拟稿
三、两岸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后果比较——基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和大陆三个试拟稿
四、澳大利亚信息公开制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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