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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 二)

作者:奚晓明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1-01

ISBN:9787802176539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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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的实施,加强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推出了由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与专家学者联合精心打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一书。本书除承继了该社以往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的各项优点之外,在写作团队、体例设计、内容结构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将实务审判指导与理论制度研究有效融合,力求做到权威性与理论性相结合、实用性与研究性相结合、可查性与可读性相结合、准确性和精确性相结合,使之成为“理解与适用”系列丛书的精品之作。
作者简介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江苏常州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学习简历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至1992年赴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担任访问学者。
目录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对《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第二部分 公司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行为发生时法律的适用]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公司法的参照适用]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超过法定期限诉讼的不予受理]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股东代表诉讼下的期间和比例]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规定的实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解散公司诉讼与公司清算案件的分离]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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