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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注释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1-01
ISBN:9787503684326
定价:¥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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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专业解读: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东西,流程图等实用工具;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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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垄断行为种类
第四条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对经营者集中的原则
第六条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规定
第七条 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规范
第八条 行政性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第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自律
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定义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垄断协议及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 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禁止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
第十八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第十九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申报集中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资料补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
第二十九条 附加限制性条 件
第三十条 决定与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和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机构调查措施
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保密条款
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的配合调查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对象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和公布
第四十五条 调查中止和经营者承诺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施处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五十条 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六条 农业领域的反垄断豁免
第五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6月18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垄断行为种类
第四条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对经营者集中的原则
第六条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规定
第七条 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规范
第八条 行政性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第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自律
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定义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垄断协议及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四条 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禁止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
第十八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第十九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豁免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申报集中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资料补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
第二十九条 附加限制性条 件
第三十条 决定与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和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机构调查措施
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保密条款
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的配合调查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对象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和公布
第四十五条 调查中止和经营者承诺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施处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五十条 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六条 农业领域的反垄断豁免
第五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6月18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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