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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刑法典
作者:颜九红、戈玉和 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1-01
ISBN:9787301133224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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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荷兰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前卫社会思想的指向标而这与荷 兰先进、成熟的刑法制度密不可分。本法典既具有权威性,又讲求实用,罪刑配置适度,展示了荷兰刑法温和、务实、前卫、保障人权的特点;反映了荷兰在犯罪的理念,一直奉行刑法的谦抑性,刑事处罚轻缓,体现了宽容的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
颜九红,辽宁大连人。1991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至1994年任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书记官;1997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任教至今。现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律事务分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合撰著作十余部,主持或参加的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十余项。现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目录
温和、务实、前卫:荷兰刑法观察(代译序)
荷兰王国国王令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与效力
第二章 刑罚
第二A章 保安处分
第三章 刑事责任的排除与加重
第四章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第五章 参与犯罪
第六章 数罪
第七章 重罪自诉案件中自诉之提起与撤回
第八章 追诉权与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第八A章 关于少年犯之特别规定
第九章 本法典部分用语之定义
本编附则
第二编 重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
第二章 危害皇室尊严的重罪
第三章 侵害友邦首脑及其他国际应受保护人员的重罪
第四章 与履行宪法性义务和实现宪法性权利
有关的重罪
第五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重罪
第六章 决斗罪
第七章 危害公众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的重罪
第八章 妨害公务的重罪
第九章 伪证罪
第十章 伪造与变造货币罪
第十一章 伪造邮票、公章、检验印记罪
第十二章 伪造公文罪
第十三章 侵害民事身份的重罪
第十四章 损害公共道德的重罪
第十五章 遗弃他人于危难罪
第十六章 诽谤罪
第十七章 泄密罪
第十八章 侵犯人身自由的重罪
第十九章 危害生命的重罪
第十九A章 终止妊娠罪
第二十章 人身伤害罪
第二十一章 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
第二十二章 盗窃罪和侵夺财产罪
第二十三章 敲诈勒索罪
第二十四章 挪用罪
第二十五章 诈骗罪
第二十六章 损害债权人或其他权利持有人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 毁坏财物罪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第二十九章 危害水运与空运的重罪
第三十章 事后从犯
第三十一章 对重罪累犯之处罚
第三编 轻罪
第一章 危害公众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轻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秩序的轻罪
第三章 妨碍公务的轻罪
第四章 侵害民事身份的轻罪
第五章 见死不救的轻罪
第六章 危害公共道德的轻罪
第七章 危害乡村治安的轻罪
第八章 滥用职权的轻罪
第九章 妨害船动的轻罪
本编附则
译后记
荷兰王国国王令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与效力
第二章 刑罚
第二A章 保安处分
第三章 刑事责任的排除与加重
第四章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第五章 参与犯罪
第六章 数罪
第七章 重罪自诉案件中自诉之提起与撤回
第八章 追诉权与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第八A章 关于少年犯之特别规定
第九章 本法典部分用语之定义
本编附则
第二编 重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
第二章 危害皇室尊严的重罪
第三章 侵害友邦首脑及其他国际应受保护人员的重罪
第四章 与履行宪法性义务和实现宪法性权利
有关的重罪
第五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重罪
第六章 决斗罪
第七章 危害公众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的重罪
第八章 妨害公务的重罪
第九章 伪证罪
第十章 伪造与变造货币罪
第十一章 伪造邮票、公章、检验印记罪
第十二章 伪造公文罪
第十三章 侵害民事身份的重罪
第十四章 损害公共道德的重罪
第十五章 遗弃他人于危难罪
第十六章 诽谤罪
第十七章 泄密罪
第十八章 侵犯人身自由的重罪
第十九章 危害生命的重罪
第十九A章 终止妊娠罪
第二十章 人身伤害罪
第二十一章 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
第二十二章 盗窃罪和侵夺财产罪
第二十三章 敲诈勒索罪
第二十四章 挪用罪
第二十五章 诈骗罪
第二十六章 损害债权人或其他权利持有人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 毁坏财物罪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第二十九章 危害水运与空运的重罪
第三十章 事后从犯
第三十一章 对重罪累犯之处罚
第三编 轻罪
第一章 危害公众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轻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秩序的轻罪
第三章 妨碍公务的轻罪
第四章 侵害民事身份的轻罪
第五章 见死不救的轻罪
第六章 危害公共道德的轻罪
第七章 危害乡村治安的轻罪
第八章 滥用职权的轻罪
第九章 妨害船动的轻罪
本编附则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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