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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作者:(法)卢梭;施新州 编译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0-01

ISBN:9787200069693

定价:¥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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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国是一个壁垒森严的封建等级社会,全国居民被分成三个等级:僧侣构成第一等级,贵族构成第二等级,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前身以及广大农民均属第三等级。第一、第二等级是特权等级,是封建统治阶级,而第三等级是被统治阶级,处于无权地位。 启蒙思想与启蒙运动最初产生于英国,而后发展到法国、德国与俄国,并迅速波及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国的启蒙运动与其他国家相比,声势最大,战斗性最强,影响最深远,堪称西欧各国启蒙运动的典范。 当时,法国的启蒙运动产生了一批伟大的著作,它们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里,向人们提供了最新的科学知识和最为先进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专制和教会统治的思想基础。他们的诸多思想,构成了启蒙主义思潮。启蒙运动既是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反教会斗争的继续和深化,也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理论准备阶段,同时也为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使得卢梭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精神领袖。倡导“自由”、“平等”,是卢梭所追求的,而如何实现人类社会的自由和平等,也是卢梭为人类社会所思考的。卢梭的伟大就在于:他要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寻找方向。 卢梭歌颂人类的自然状态,把原始社会描绘成黄金时代,指出人类的不平等源自私有观念的产生和私有财产的出现,是财富的不平等造成了社会的一切罪恶,并且批判了封建专制和暴政,提出了以暴力推翻暴力的主张。 卢梭的自然状态是从人性本善的观点出发的,好像一个“世外桃源”。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年龄、健康、体力、智力等的不同,但这些并不具有道德的意义,不会因此而造成精神的或政治的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找不到任何社会不平等的基础。 但是,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这成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 卢梭是关心人,并要努力来拯救人的。他曾说过:“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促使人权高奏凯歌,那么人类的福祉便终是南柯一梦。”在卢梭看来,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现代人,无不陷于自我分裂的困境之中:作为一个自然人,他受自利的感情驱动;而作为一个公民,他又担当着公共的义务。这种正义与自利的人格分裂,正是现代人(民)之人性异化的本质。卢梭所关注的问题实质是:如何摆脱现实社会中人的自我分裂的困境!他用以解决整个问题的钥匙是自由,不过不是那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式的自由,而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体的自由。卢梭的政治思想的中心课题,是尝试设计一种共同体生活,使人重享他们曾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那种自由。 卢梭赞美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其目的绝不是回复到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社会既然以铁的必然性产生私有制,这一结果是无法避免的,原始自然状态既然无法复归,那么对于生存在政治社会制度下的人类只有通过一个途径,寻找政治社会中的自由。”虽然国家支配着个人,但它的支配范围仅限于公民安全和一切福利的事务,如果它僭越了这些权限,契约就无效,公民与国家就重新处于自然状态。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卢梭开始着手建构主权理论。作为情感和“心灵权利”的真正倡导者的卢梭,却不得不在他有关法律和国家的理论中激烈异常地否认情感的重要性。 只有在特定的个人和团体不再要求去统治其他个人和其他团体时,真正的“社会契约”就算达成了。 卢梭认为,主权就是执行“公意”,即共同体的意志,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 公意通过全体公民的会议而得以运行,并通过会议的决议将其意图昭示天下。议会表达全体人民的意愿而不是部分人的意愿,但是,它仅仅要求大多数的声音,虽然它也认真地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并公正地加以考虑。 公意不可能心地不良,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并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卢梭的理想国是这样的:它的幅员以自治为限,其中每个人都能胜任他的职务。卢梭把目光首先投向优秀的立法者,认为他应“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他要为人民提供道德起点,进行道德灌输,改变人性,消灭人类固有的天然力量。卢梭还十分重视公民宗教的作用,他说:“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之后,就要靠宗教来维持。没有宗教,一个民族就不会、也不可能长久存在。”在他眼里,无神论者谈不上道德生活,唯有宗教才能培养公民如何效忠于国家与国家的守护神。
作者简介
  卢梭,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音乐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 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代表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
目录
编者的话
非凡的经历与不朽的思想——《社会契约论》导读
前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本部分的主旨
第二章 最初的社会
第三章 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章 奴隶制
第五章 我们必须经常回到最初的契约
第六章 社会契约
第七章 主权者
第八章 社会的状态
第九章 真正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
第一章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公意是否会出错
第四章 主权权力的范围
第五章 生与死的权利
第六章 法律
第七章 立法者
第八章 人民
第九章 人民(续)
第十章 人民(续)
第十一章 各种各样的立法体系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第三部分
第一章 一般意义的政府
第二章 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民主制
第五章 贵族制
第六章 君主制
第七章 混合政府
第八章 没有一种适合于所有国家的政府形式
第九章 一个良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政府权力的滥用与政府变坏的倾向
第十一章 政治共同体的死亡
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
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第十四章 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第十五章 议员或代表
第十六章 政府的建制不是契约的结果
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第四部分
第一章 公意是不会毁灭的
第二章 投票
第三章 选举
第四章 古罗马的平民会议
第五章 保民官的职位
第六章 独裁官的职位
第七章 监察官的职位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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