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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宪法学

作者:余军 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ISBN:9787561528532

定价:¥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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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综观世界宪法学说史上使用的宪法概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意义:第一,固有意义的宪法。所谓固有意义的宪法是指任何国家不论其社会经济状况如何,都有国家权力和行使这些权力的机关的存在,而用来规定该国高层机关、权力组织与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以及权力与国民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固有意义的宪法。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存在于每一个国家,因为任何国家的政权都需要以一定的法令来组织其政权机关,进而对该国家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作出设定,其功能在于确保政治权力的永续化,并提供国家统治机构的正当性依据。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具有浓厚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色彩,即主张宪法关系的决定力量在于赤裸裸的实力对比关系,现已逐渐退出了宪法学术的舞台。第二,宪政意义的宪法。宪政意义上的宪法又称“近代意义的宪法”,是指有关立宪制度的宪法,它以立宪主义为政治理想,主张限制国家公权力,以保障人权为其最终价值核心。这是宪法学说史上最为重要的宪法定义,也是当代世界各宪政国对宪法的共同认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所宣称的“凡权利未受保障、没有分权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典型的立宪意义上的宪法。19世纪以后,欧美各国语言中的constitution之含义,逐渐集中于这一意义上的宪法。这种宪法不论形式上是成文还是不成文的,均只以强调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目的。第三,实质意义的宪法。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凡是在实质内容上属于国家根本法的法律规范,不论形式上是否为宪法典或是法律,都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法规、宪法解释、宪法判例以及宪法惯例等等。第四,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以宪法典等成文宪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类型,不论其名称是否为“宪法”。只要其表现形式比较集中于法典或其他少数成文的法律文件,即可归入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之范畴,例如,德国基本法,虽然在名称上不称作宪法,也属于这种类型的宪法;法国第三共和国的宪法由三部主要的法律文件构成,虽然不称为宪法,但在习惯上仍将其归入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的范围。形式意义的宪法与实质意义的宪法相比,前者的特点在于宪法的表现形式较为集中。在上述四种分类中,前两者是对宪法实体内容所作的分类,而后两者是以宪法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其中,宪政意义的宪法是我们理解宪法概念时最为重要的宪法类型,因为这代表了国际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实质内容的通说。
作者简介
暂缺《宪法学》作者简介
目录
总序
第一编 序论
第一章 宪法概述
第二章 宪法的特征与作用
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五章 宪法的形式
第六章 制宪权、宪法变迁、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第二编 基本人权
第七章 基本人权总论
第八章 平等权
第九章 自由权
第十章 社会权
第十一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章 救济权
第十三章 基本义务
第三编 国家组织形式
第十四章 国家的基本理论
第十五章 立法机关
第十六章 行政机关
第十七章 司法机关
第十八章 国家元首与军事机关
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的纵向设置
第二十章 政党制度
第二十一章 选举制度
第四编 宪法保障
第二十二章 宪法保障概述
第二十三章 宪法保障的模式
第二十四章 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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