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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 编著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9-01
ISBN:9787802192805
定价:¥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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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就业促进工作进入了新的里程碑。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认真总结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就业促进法,这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配合对就业促进法的学习、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张世诚、黄薇、刘海涛、郑全红、齐冰、黄海华、田林、张晓莹、李辉、曹阳等同志参加了撰稿。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立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
有关部门、专家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二部分 法律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就业方针
第三条 平等就业
第四条 促进就业的规划
第五条 促进就业的措施
第六条 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责任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统筹协调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发展国内外贸易
第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
第十五条 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残疾人等的就业照顾
第十九条 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第二十条 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协调区域就业
第二十二条 统筹三类人群的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
第二十四条 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
第三十三条 发展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就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职业中介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 件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失业预警制度
第四十三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发展职业教育
第四十五条 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鼓励职业院校等开展就业培训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劳动预备制度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
第五十条 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
第五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五十四条 加强基层就业援助
第五十五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五十六条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第五十七条 引导特殊地区的劳动者转移就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 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十条 劳动部门的监察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实施就业歧视的权利救济
第六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黑职业中介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不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的实施日期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
有关部门、专家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二部分 法律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就业方针
第三条 平等就业
第四条 促进就业的规划
第五条 促进就业的措施
第六条 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责任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统筹协调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发展国内外贸易
第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
第十五条 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残疾人等的就业照顾
第十九条 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第二十条 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协调区域就业
第二十二条 统筹三类人群的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
第二十四条 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第三十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
第三十三条 发展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就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职业中介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 件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失业预警制度
第四十三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发展职业教育
第四十五条 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鼓励职业院校等开展就业培训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劳动预备制度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
第五十条 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
第五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五十四条 加强基层就业援助
第五十五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五十六条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第五十七条 引导特殊地区的劳动者转移就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 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十条 劳动部门的监察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实施就业歧视的权利救济
第六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黑职业中介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不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的实施日期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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