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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

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

作者:赵宏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5-01

ISBN:9787503673306

定价:¥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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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是德国现代行政法效力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它最初由学者以司法判决确定力为原型和蓝本而创设,是判决确定力在行政程序中的对应物。后经行政法学者根据行政行为特性进行阐发,成为独立于判决确定力的颇具特色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深受德国法治国背景及其变迁的重要影响。它植根于法治国下法的安定性原则,同时又是法安定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领域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吸纳了这一理论,并具体贯彻和呈现在有关行政行为效力的诸项规范中。发展至今,行政行为存续力原理已成为德国法中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制度实践的核心要素,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和实践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虽然很大程度上源自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启迪,但由于对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发展缺少了解,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相对滞后的现象。我国学者至今仍然沿用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概念体系,对存续力与确定力的理论更迭、存续力本身所具有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后随意废弃的内涵与功能缺乏根本认知。同时,由于始终坚持以公定力为核心与基础的效力观,学者对行政行为及其效力理论应有的实践法治国的功能和价值更没有深刻的挖掘。因此,以德国法为基础对存续力这一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分析和探讨,对于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研究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书共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的简要内容如下: 导论。本章主要涉及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性问题的提出,以及本文选取德国法上的理论沿革和制度实践为分析基础、以法治国背景的衍变及其与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互动关系为分析线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章简要探讨行政行为存续力对我国相关领域学术研究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意义。第一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理论源起及历史沿革。行政行为存续力在德国法中是由司法判决和学理研究所共同建构的概念体系。它由奥地利学者班纳兹克(Bematzik)最早提出。班纳兹克以司法判决具有实质确定力为由,推导出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亦具有类似法律效力的结论。最初的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论完全是判决确定力的制度模仿,但这种简单移植后来受到众多学者质疑。鉴于行政与行政行为区别于司法与司法判决的特性,行政行为确定力最终被存续力所替代。存续力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产生。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中的“分级存续力” 理论到存续力被普遍认可和接受,并最终贯彻落实于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发展迄今已成为德国法中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制度实践的核心要素。第二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型塑。鉴于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司法判决确定力之间自始存在的密切联系,对存续力概念的界定和理解仍应以首先明确司法判决确定力的内涵、目的和功能为前提。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的内涵为行为的不可诉请撤销性,这一点与判决形式确定力完全一致。相比之下,实质存续力与判决实质确定力之间却只具有较少的一致性。实质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紧密相连,而这一问题又依赖于行政机关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持续性地受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拘束;因此,在这一思路之下,实质存续力被作为行政行为有限制的废除可能性的表达,是对行为作出机关嗣后对行政行为废除权限的限制。实质存续力的这一内涵要素与判决实质确定力的“决定性”与“拘束性”内涵已有相当距离。第三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法治国依据、功能与界限。行政行为最初的建构与功能以及之后存续力理论的发展变迁和在制定法中的具体落实,都与德国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衍变息息相关。德国法上的行政行为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这种血缘联系也使学者从一开始就尝试将判决确定力制度引人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从最初被创设时起就具有着眼于法治国,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目的和功能。德国法治国理论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重要转变,而这种转变也对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力植根于法的安定性要求,法的安定性是其法治国依据和价值目标。行政行为亦具有强大的实践法治国的功能,是法的安定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领域最重要的实现方式。而对行政行为存续力界限的理解也同样可以从法治国下法的安定性原则与实质正义、依法行政、行政的灵活性等价值追求之间的内在矛盾冲突中获得。第四章,行政行为存续力在法治国中的具体呈现。作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拘束效力和有限制的废弃可能性的表达,行政行为存续力自始就与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紧密相连。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作用范围、程度、效果等要素在法治国下也具体呈现在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及行政程序重新进行的规则之中。因此,在本章中笔者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中心,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及行政程序重新进行的规则的考察,尝试探索行政行为存续力在法治国中的具体呈现。在存续力理论的作用之下,德国法摒弃了传统的撤销与废止自由原则,行政机关的嗣后撤销与废止权限受到极大限制。对于授益行政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提供了不同层次的存续保护;对于负担行政行为,德国法的立场也发生了从撤销与废止义务到合义务与合目的裁量的重要转变。而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是诉讼中再审制度在行政程序中的对应,它与形式存续力相对,构成了对形式存续力的限制。第五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在我国行政领域的引入与建构。以德国法为基础对行政行为存续力的讨论旨在为我国相关领域的学术探讨和制度建构提供启迪。在本章中笔者在对我国学理研究和制度实践的现状进行综述与评价后,探讨存续力理论引入的具体效用。存续力理论引入与建构的直接意义在于对现有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论的修正与改造。存续力系替代确定力的概念,但由于我国学者对确定力的产生及其概念的更迭缺少认知,一直沿用确定力概念至今,对其内涵的把握亦不准确,这种相对滞后的研究现状无法为立法和行政实践提供正确指导。引入和建构存续力理论的另一目标在于对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重构。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固守以公定力为核心的效力理论。但公定力因其本质为强调相对人的服从义务,且由国家权威推导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因此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威权国家下的效力观。即使学者尝试对它进行重构,这种努力也并不成功。在公定力之下,其他诸力的研究也呈现出概念不清、功能不明的状况。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自应退场,其在我国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中的核心地位应为代表法治国下行政行为效力观的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所替代。存续力的本质在于强调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力,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实质法治国的理念,因此是真正符合法治国原则的效力观。存续力对于我国制度实践的影响在于对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与废止立场的根本转变。我国立法和行政实践长期奉行“撤销与废止自由原则”,行政机关的撤销与废止权限不受任何实质规制,这种现状无法实现对法的安定性利益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有效保护自应改变。
作者简介
暂缺《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作者简介
目录
导论
一、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性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行为存续力的分析基础--以德国法上的理论沿革与制度实践为中心
三、行政行为存续力的分析线索--法治国背景的衍变及其与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互动关系
四、行政行为存续力的讨论对我国相关领域学术研究与制度建设的意义与作用
第一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理论源起及历史沿革
一、“行政行为确定力”(Rechtskraft yon Verwaltungsakte)的提出及相反观点
二、“存续力”(Bcstandskraft)取代“确定力”及“分级行政行为存续力”(abgestufte Bestandskraft)
三、《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及之后的重要判例
第二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型塑
一、司法判决确定力(Rechtskraft des Urteils)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存续力
三、行政行为的实质存续力
四、德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一般框架与存续力的核心地位
五、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判决确定力:对应与分离
第三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法治国依据、功能与‘界限
一、法治国与行政行为存续力
二、存续力的法治国依据与功能:法的安定性与行政行为的存续保护
三、存续力的法治国界限
第四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在实定法中的具体呈现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中心
一、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撤销(Riicknahme)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为分析基础
二、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废止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9条为分析基础
三、对第三人施与负担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0条为分析基础
四、存续力与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
--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1条为分析基础
第五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在我国的引入与建构
一、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行为存续力及存续保护问题的学理探讨
二、我国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与废止权限的制定法分析
--以《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撤销”规则为基础
三、存续力理论引人与系统建构的学理意义
四、存续力引入与系统建构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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