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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

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

作者:周少华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6-01

ISBN:9787802269699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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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国以往的刑法研究,大多为法条所囿,像戴着脚镣跳舞有些施展不开,本书最突出的特点为在于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作者运用系统论、控制论、社会学、语言学、解释学等多学科领域的背景知识为分析工具,对刑法功能产生的制度基础、技术要素、发生机理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我们真切地邻悟刑法打开了一个视窗。刑法制度,既是一个价值系统,又是一个技术系统,同时还是一个功能系统。作为价值系统,刑法具有目的性。可以说,在法律的每一个建构性的要素中,都包含着它所欲实现的目的。而技术是服务于目的的,是价值的支持系统。在刑法的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的技术手段(体系形成、规范表达、概念设立)还是司法者的技术手段(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都必须受制于刑法的规范目的,这不仅是人类理性的要求,也是对“法治”的一种表达。刑法的目的承载着刑法的基本价值,而刑法目的的实现,又有赖于刑法功能的发挥:刑法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刑法目的的实现就越完整;相反,如果刑法的功能受阻,势必影响刑法目的的实现。由于技术与价值、目韵与功能之间的这种关系,当刑法技术满足于刑法目的的需要时,一个良好的功能系统也就存在了。
作者简介
  周少华,男,生于1968年春天,宁夏灵武市人。199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留校工作。曾是痴迷的文学青年,一度固执地认为法律语言是对语言最大的戕害,因而对所学专业有一种本能的抵触:曾自办诗歌小报《地平线》,四期而终;以“冰河”为笔名在二十多种文学期刊发表诗歌作品100余首;出版个人诗集《冥想的石头》一部(中国文联出版社2004年版)。法科毕业七年之后,始改邪归正、渐入法门,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等刊发表法学论文30篇;多篇论文分获司法部、陕西省优秀科研成果及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一、二、三等奖;主持司法部部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法律科学》杂志副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在读。
目录
序一
序二
引言
第一章 法律的理性之维
一、法律与法理的一般关系
二、法律是一种制度
三、法律是一种技术
四、法律的目的性
第二章 刑法: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手段
一、控制的观念及其向社会领域的扩展
二、法律:人类自我控制的技术
三、刑法:关于惩罚的制度技术
第三章 刑法存在的社会根据
一、人类的秩序需求
二、国家职能方面的需要
三、人性观上的根据
四、刑法之必要性的特别理由
第四章 刑事控制系统
一、刑事控制系统的基本结构
二、刑事控制系统的基本输入
三、刑事控制系统的运作机制
四、刑事控制系统的控制目标
第五章 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
一、刑法功能界说
二、刑法功能的“生物学”基础
三、刑法功能的“生理学”解释
四、刑法功能发生机理的制度意义
第六章 刑罚的系统内功能
一、关于刑罚功能的一般观点
二、刑罚的外部功能与内部功能
三、刑罚的规范定性功能
四、刑罚的评价功能
五、刑罚的规范生效功能
六、刑罚功能产生的基础
第七章 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意义
一、对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另类审视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定位
三、对《刑法》第3条的反思
第八章 规范表达:语言的功能意义
一、语言在法律中的技术意义
二、语言作为一种权力:规范的生成
三、刑法基本原则对规范表达的意义
四、刑法规范表达的明确性
五、刑法规范表达的妥当性
六、刑法规范表达的完整性
七、刑法规范表达的协调性
第九章 规范表达的欠缺及其后果
一、理性不及与规范表达的困境
二、法条语言对规范目的的背离
三、规范条文自身的逻辑结构缺陷
四、规范体系的内部矛盾
五、规范的技术性欠缺对刑法功能的影响
第十章 司法能动及其功能意义
一、司法能动的必要性
二、司法能动的有限性
三、从类推之性质看类推之禁止
四、关于刑法的适应性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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