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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三卷)

法理学(第三卷)

作者:(美)罗斯科·庞德 著;廖德宇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2-01

ISBN:9787802269422

定价:¥38.00

内容简介
  罗斯科·庞德,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全世界享有盛誉的法律家、教育家和哲学家。我们很荣幸能够被授权出版这部本世纪法学界最为重要的著作。庞德院长是一位完善司法的积极倡导家、教育家、哲学家,他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的杰出贡献在法律史册上打下了深深的印记。这本书凝聚了作者七十年的学习经历和五十五年教授法理学的心得,他也是作者几年来从事法律实务和担任州最高法院法官的切身体会。因而,作者在写作中时刻注意着那些在当前活生生的现实法律秩序中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克服了时空上的困难,使得不同地域之间具有可比性,并通过归纳人类活动的各种形态,总结了各种可能伤害生命和身体的侵害行为。
作者简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 1870年,庞德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1903年,庞德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10年,他开始在哈佛任教,并于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该运动主张更加实用地并依据公共利益来解释法律,并侧重于实际发生的法律过程,反对当时美国法学界盛行的法律实证主义。 他有力批判了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以Lochner v. New York (1905)案为代表的有关“合同自由”的判例。庞德后来反对该运动,并在其生命的后期成了对法律现实主义的著名批判者。作品选:《法理学概述》(Outlines of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1914年;《普通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1921年;《法与道德》(Law and Morals),1924年;《美国刑事公正》(Criminal Justice in America),1930年。
目录
第四部分 法律的范围和对象
 第十四章 利益
  第80节 文明与法律
  第81节 利益理论
  第82节 个人利益——分类
  第83节 个人利益——人格利益
  第84节 个人利益——家庭关系
  第85节 个人物质利益——1.性质与分类
  第86节 个人物质利益——2.财产权
  第87节 个人物质利益——3.从事实业与缔结合同自由
  第88节 个人物质利益——4.约定利益
  第89节 个人物质利益——5.与他人的利益关系
  第90节 个人物质利益——6.结社自由
  第91节 个人物质利益——7.就业稳定
  第92节 公共利益
  第93节 社会利益——1.理论与分类
  第94节 社会利益——2.公共安全
  第95节 社会利益——3.社会制度安全
  第96节 社会利益——4.公共道德
  第97节 社会利益——5.保护社会资源
  第98节 社会利益——6.公共发展
  第99节 社会利益——7.个人生活
 第十五章  利益的保护
  第100节 利益的价值衡量
  第101节 保护利益的方法
  第102节 有效法律行为的范围
第五部分 法律的渊源、形式以及发展模式
 第十六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第103节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术语的含义
  第104节 法律渊源
  第105节 法律形式
 第十七章 传统性因素
  106节 作为传统的法律
  107节 通过传统因素的发展模式
第十八章 强制性因素
第十九章 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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