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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问答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3-01
ISBN:9787802192034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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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利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总之,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作者简介
暂缺《物权法学习问答》作者简介
目录
导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为什么制定物权法?
2.为什么物权法要根据宪法制定?
3.物权法规范的对象是什么?
4.物权法上的物包括什么?
5.什么是物权?
6.物权法为什么把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
7.物权法为什么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原则?
8.什么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为什么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
9.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
10.什么是物权公示原则,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
11.物权法规定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有什么特别意义?
12.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律,为什么还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物权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究竟是什么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3.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什么意义?
1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
15.不动产登记,由什么机构负责办理?
16.物权法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17.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18.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19.物权法禁止登记机构从事什么行为?
20.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
21.当事人订立了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但没有登记,合同是否有效?
22.不动产登记簿有什么法律效力?
23.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什么法律效力,它与不动产登记簿是什么关系?
24.物权法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25.什么是更正登记,如何进行更正登记?
26.什么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什么效力?
27.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有什么效力?
28.物权法对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9.不动产登记费应当如何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30.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何时发生效力?
3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是否要登记,登记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3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何时发生效力?
33.物权法对动产物权的指示交付是如何规定的?
34.物权法对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特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后记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为什么制定物权法?
2.为什么物权法要根据宪法制定?
3.物权法规范的对象是什么?
4.物权法上的物包括什么?
5.什么是物权?
6.物权法为什么把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
7.物权法为什么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原则?
8.什么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为什么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
9.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
10.什么是物权公示原则,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
11.物权法规定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有什么特别意义?
12.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律,为什么还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物权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究竟是什么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13.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什么意义?
1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否需要登记?
15.不动产登记,由什么机构负责办理?
16.物权法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17.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18.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19.物权法禁止登记机构从事什么行为?
20.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
21.当事人订立了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但没有登记,合同是否有效?
22.不动产登记簿有什么法律效力?
23.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什么法律效力,它与不动产登记簿是什么关系?
24.物权法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25.什么是更正登记,如何进行更正登记?
26.什么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什么效力?
27.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有什么效力?
28.物权法对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9.不动产登记费应当如何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30.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何时发生效力?
3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是否要登记,登记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3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何时发生效力?
33.物权法对动产物权的指示交付是如何规定的?
34.物权法对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特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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