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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民法典(第3.5.6编)

荷兰民法典(第3.5.6编)

作者:王卫国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2-01

ISBN:9787562029717

定价:¥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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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荷兰民法典(第3、5、6编)》一方面,一些传统上部分规定于合同法,部分规定于继承法的问题,现在纳入到第3编中;这些问题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涉及整体意义上的财产法。首先,涉及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合意,行为能力);对善意信赖表面上有效的合意的人士的保护;条件和期限;违反法律、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的效果;转换和部分无效:合意的瑕疵;债权人欺诈;法律救济、批准和确认的一些形式。次之,现行立法中构成委任合同的一个既不协调又让人迷惑的部分的代理法,被改写在第3 编中(对以法人名义为行为的授权的一些具体规定例外)。另一方面,有体物和无体物在性质上并无根本差异,因此,同时涉及这两种物的规则合二为一规定在同一编中。这样,一大批自罗马法以来就规定在财产法中的事项被转移到第3编中, 其中有有体物和无体物的移转;占有;共有那些可以以有体物或无体物为标的的对物权,如使用权、转移和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再有,对财产和物、孳息、物的组成部分、分解权利等等的一般性解释,以及有关的通用规则,尤其是有关不动产公共登记簿的规定。
作者简介
暂缺《荷兰民法典(第3.5.6编)》作者简介
目录
译序
荷兰新民法典导论
第三编 财产法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定义
第1A节 电子财产交易
第1B节 簿记
第二节 关于登记财产的登记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三章 代理
第四章 财产的取得和丧失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的转让和分项权利的抛弃
第三节 依据时效的取得和丧失
第五章 占有和持有
第六章 对他人财产的管理
第七章 共同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若干特殊共同体
第三节 无效分割和可被宣告无效的分割
第八章 用益权
第九章 质押权和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质押权
第三节 托管凭证持有人的质押权
第四节 抵押权
第十章 财产上的追索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优先请求权
第三节 存在于所有财产上的优先请求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十一章 诉讼权利
第五编 物权
第一章 所有权总则
第二章 动产所有权
第三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四章 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共有
第六章 地役权
第七章 永租权
第八章 地上权
第九章 公寓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寓权人协会
第三节 保险合同所生的权利
第四节 区分契据的修改和区分的终止
第六编 债法总则
第一章 债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多数债务人和债务人间的连带债务
第三节 多数债权人
第四节 选择之债
第五节 附条件之债
第六节 债的履行
第七节 中止履行的权利
第八节 债权人迟延
第九节 债务不履行的效力
第一目 一般规定
第二目 债务人迟延
第三目 债务不履行的其他效力
第四目 违约金条款
第十节 损害赔偿的法定义务
第十一节 金钱支付义务
第十二节 抵销
第二章 债权和债务的转移和债权的放弃
第一节 债权的转移
第二节 代位清偿
第三节 债务承担和合同承受
第四节 债权放弃和混同
第三章 侵权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对人和对物的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责任
第四节 误导和比较广告
第4A节 电子交易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关于追索权的暂行规则
第四章 侵权行为和合同以外的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
第二节 无因偿付
第三节 不当得利
第五章 合同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一般条款和条件
第四节 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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