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规定(最新版)
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1-01
ISBN:9787802267107
定价:¥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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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7主体法使用图解。
作者简介
暂缺《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规定(最新版)》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责任】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监护职责】
第十一条 【家庭教育】
第十二条 【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第十四条 【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
第十五条 【防止未成年人早婚】
第十六条 【委托监护】
第十七条 【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 【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第十九条 【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二条 【保障学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门学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护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保障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 【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社区公益性上网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第三十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制作或传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产品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危害】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第四十条 【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社会救助】
第四十四条 【卫生保健和预防接种】
第四十五条 【发展托幼事业】
第四十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第四十七条 【就业帮助】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救济途径】
第五十条 【保护主体】
第五十一条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利和家庭权利】
第五十三条 【撤消监护资格】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第五十五条 【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O
第五十六条 【讯问和询问的保护性规定】
第五十七条 【羁押、服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媒体报道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责任】 O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监护人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教育机构及其员工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向未成年人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法生产、销售未成年人产品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烟酒经营者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童工以及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责任】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非法表演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责任】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监护职责】
第十一条 【家庭教育】
第十二条 【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第十四条 【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
第十五条 【防止未成年人早婚】
第十六条 【委托监护】
第十七条 【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 【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第十九条 【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二条 【保障学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门学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护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保障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 【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社区公益性上网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第三十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制作或传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产品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危害】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第四十条 【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社会救助】
第四十四条 【卫生保健和预防接种】
第四十五条 【发展托幼事业】
第四十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第四十七条 【就业帮助】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救济途径】
第五十条 【保护主体】
第五十一条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利和家庭权利】
第五十三条 【撤消监护资格】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第五十五条 【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O
第五十六条 【讯问和询问的保护性规定】
第五十七条 【羁押、服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媒体报道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责任】 O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监护人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教育机构及其员工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向未成年人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法生产、销售未成年人产品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烟酒经营者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童工以及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责任】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非法表演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附录
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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