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纽约州民法典草案
作者:(美)菲尔德 著,田甜 译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1-01
ISBN:9787500076001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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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是一部墙内开花墙外香的民法典草案,它在自己的原产地纽约州遭遇流产的命运,却为加利宝尼亚、蒙大拿、南达科达、北达科达、关岛五个美国法域采用。这是一部因为作者的人缘不好遭遇流产的民法典草案。这是一部挑起了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著名的菲尔德-卡特论战的民法典草案。这是一部立足于普通法系文化并吸收大陆法因素的民法典草案。《纽约州民法典草案》是英语世界的一部民法典草案,它代表了英语区人民对法典纂观念的采纳。这种采纳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纽约州民法典草案》的临终弥撒,在这个场合,它被议会最终拒绝。纽约民法典论战持续了四年(从1883年卡特发表其萨维尼式的论战论文到1887年他在纽约州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作证。)。此后,菲尔德就把他的主要学术活动精力投入到《国际法典大纲》的的制定上去了(1886年9月首次在曼彻斯特向英国社会科学促进协会提出制定《国际法典》的建议)。《纽约州民法典草案》尽管在本州已死亡,但它继续在外州延续其生命。到1933年,它还最后一次在关岛爆发出其生命的火花。在本书的最后,我想变一点我对《纽约州民法典草案》失败原因个人认识上的变化。在我的博士论文中,我曾以为卡特所持、表现为如下话语的不可知的认识论是《纽约民法典》失败的主要原因:“科学仅仅是对事实的整理和分类,具体案件的实际判决就是事实。它们只有在进入存在后才能被观察和分类,例如在判决作出后这样做。
作者简介
戴维·达德利·菲尔德,1805年2月13日出生于康涅迪克州,成年后在阿尔巴尼和纽市学习法律,1828年成为律师。从1839年开始,投身于纽约州的法典编纂运动,先后参与或主持了纽约州《政治法典》、《刑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与詹姆斯·卡特论战,导致《纽约州民法典草案》流产,但该草案被美国许多州采用并影响外国立法。这次事件后,菲尔德投身于《国际法典》的制定并取得了影响。他是其所处时代的美国许多大案、要案的辩护律师,由于为众所公认的坏人辩护,在律师界广受争议。但任过国会议员。1894年4月13日病逝于纽约市。
目录
序言 菲尔德及其《纽约州民法典草案》——一个半世纪后再论法典编纂之是非
一般性规定和结构
第一编 人
第一分编 人
第二分编 人格权
第三分编 人身关系
第一题 婚姻
第二题 父母和子女
第三题 主和仆
第四题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第二编 财产
第一分编 财产之一般规定;物的存在方式以及所有权的改定
第一题 所有权的客体
第二题 财产的分类
第三题 所有人
第四题 所有权的享有
第二分编 不动产
第一题 不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二题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分类
第三题 不动产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题 用益和信托
第五题 权力
第三分编 动产或可动物
第一题 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二题 特殊种类的动产
第四分编 财产的取得
第一题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第二题 占有
第三题 添附
第四题 转让
第五题 遗嘱
第六题 继承
第三编 债
第一分编 债的一般规定
第一题 债的性质
第二题 合同
第三题 法定之债
第四题 债的消灭
第二分编 特定交易之债
第一题 买卖
第二题 互易
第三题 寄托
第四题 借贷
第五题 金钱借贷
第六题 租赁
第七题 雇佣与服务
第八题 运输
第九题 信托
第十题 代理
第十一题 合伙
第十二题 保险
第十三题 商业票据
第十四题 补偿
第十五题 保证
第十六题 质押
第十七题 抵押
第十八题 优先权
第四编 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财产和债,或上述主题中的两项
第一分编 救济
第一题 各种救济
第二题 补偿性救济
第三题 特殊救济与预防性救济
第二分编 债务人和债权人
第一题 一般规定
第二题 欺诈性的文契与转让
第三题 为债权人利益的让与
第三分编 妨害
第一题 一般原则
第二题 公共防害
第三题 私人妨害
第四分编 法律格言
第五分编 定义和一般规定
第一题 定义
第二题 一般规定
一般性规定和结构
第一编 人
第一分编 人
第二分编 人格权
第三分编 人身关系
第一题 婚姻
第二题 父母和子女
第三题 主和仆
第四题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第二编 财产
第一分编 财产之一般规定;物的存在方式以及所有权的改定
第一题 所有权的客体
第二题 财产的分类
第三题 所有人
第四题 所有权的享有
第二分编 不动产
第一题 不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二题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分类
第三题 不动产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题 用益和信托
第五题 权力
第三分编 动产或可动物
第一题 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二题 特殊种类的动产
第四分编 财产的取得
第一题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第二题 占有
第三题 添附
第四题 转让
第五题 遗嘱
第六题 继承
第三编 债
第一分编 债的一般规定
第一题 债的性质
第二题 合同
第三题 法定之债
第四题 债的消灭
第二分编 特定交易之债
第一题 买卖
第二题 互易
第三题 寄托
第四题 借贷
第五题 金钱借贷
第六题 租赁
第七题 雇佣与服务
第八题 运输
第九题 信托
第十题 代理
第十一题 合伙
第十二题 保险
第十三题 商业票据
第十四题 补偿
第十五题 保证
第十六题 质押
第十七题 抵押
第十八题 优先权
第四编 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财产和债,或上述主题中的两项
第一分编 救济
第一题 各种救济
第二题 补偿性救济
第三题 特殊救济与预防性救济
第二分编 债务人和债权人
第一题 一般规定
第二题 欺诈性的文契与转让
第三题 为债权人利益的让与
第三分编 妨害
第一题 一般原则
第二题 公共防害
第三题 私人妨害
第四分编 法律格言
第五分编 定义和一般规定
第一题 定义
第二题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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