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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宪政:美好社会的宪法理念与制度

和谐宪政:美好社会的宪法理念与制度

作者:陈云生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1-01

ISBN:9787802266094

定价:¥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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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然而,要实现建构“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与目标,需要在治国理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并在制度上大力进行创建或改建,这肯定是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和一个宏大的社会工程的实施过程。这其中,如何充分地利用和开发宪法和宪政对于建构“和谐社会”的价值与功能,就具有了亟待重视和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著就此论题尝试作出尽可能深入、系统的探讨和研究。...
作者简介
  陈云生,北京市平谷区人。1984年师从著名法学家张友渔教授攻读博士学位,198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是中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位法学博士。1981年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宪法学、法哲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研究工作。1991年1月—1993年3月先后在美国露易斯·克拉克西北法学院、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和荷兰鹿特丹伊斯拉模大学法学院从事进修和讲学等学术活动。1997年9月—1998年2月在丹麦人权中心从事有关人权保护的专题研究。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理事。代表作有:《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译著)、《权利相对论——权利与义务价值模式的建构》、《宪法监督司法化》、《宪法人类学——基于民族、种族、文化集团的理论建构及实证分析》。
目录
第一章 宪法合理性原则是建构“和谐社会”的理论
基础
第一节 宪法合理性原则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宪法合理性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一、宪法规定了人的尊严
二、宪法规定了基本人权或基本的自由与权利
三、宪法规定了“一般的自由”
四、宪法规定了人的平等权利、地位、机会
五、宪法规定了正义
六、宪法规定了博爱或团结
七、宪法规定了人的自主权和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
八、宪法规定了民主
九、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
十、宪法规定了法治
十一、宪法规定了公共福利
十二、宪法规定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
十三、宪法规定了国家责任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宪政是建构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保障
第一节 宪政提供了人类社会和国家的深层结构
第二节 宪政是建构清明政治的基本工具
第三节 宪政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第四节 宪政是社会利益冲突的最佳调节器
第五节 宪政是效率、民主、正义的最佳调整体制
第六节 宪政是立宪政治与常规政治整合的最佳机制
第七节 宪政是公民人格塑造的最适宜的教育机制
第三章 中国宪法、宪政与建构和谐社会
第一节 中国宪法构成了建构和谐社会的价值观基础
第二节 中国完政构成了建构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第四章 提高全社会的宪法、宪政观念
第一节 建构和谐社会注意力的转变
第二节 借鉴有利于建构和谐社会的传统宪法、宪政
观念
一、权力必须受宪法控制原则
二、有限政府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
五、司法独立原则
六、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原则
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最大司法化保护原则
第三节 培育有利于建构和谐社会的新宪法、完政
观念
一、新多元主义色彩的民主论和社会论
二、社会选择的新功利主义
三、宪政拓展的新干涉主义
四、民族、种族、文化集团的新团体主义
五、环境、生态保护的新生态主义
第五章 积极、稳妥地推进宪政体制的改革
第一节 整合社会结构
第二节 建构多元的社会结构
一、社会组织、团体的地位和作用
二、社团的管理、引导和指导
三、加强、加快社团立法
第三节 改革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成员构成的科学调整
二、实行“督察专员制度”
三、实行“人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四、建立“反应与选择”的机制
第六章 建立独立的、公正的司法系统
第七章 建立权威、高效和司法化的宪法监督
体制
第一节 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概念及其当代发展态势
一、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概念
二、宪法监督司法化在当代的发展态势
第二节 宪法监督司法化的价值
一、功利价值
二、转移价值
三、正义价值
四、透明价值
五、效力价值
六、亲民价值
七、崇信价值
第三节 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发展前景
第四节 中国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构想
一、现行宪法监督体制的反思
二、中国宪法监督司法化制度的选择与构想
三、在中国建立宪法监督司法化制度的机遇与
挑战
后 记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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