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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讲话

企业破产法讲话

作者:徐永前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9-01

ISBN:9787503666841

定价:¥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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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破产是一种古老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它确定一套破产申请、受理、重整、破产宣告、债务清偿等程序,规范企业的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清算和企业拯救工作,既使无可救药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清算,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使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焕发生机,避免走上清算之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处于困境企业的挽救与“送终制度”,破产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1988年我国就实施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那时的这一法律一是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二是程序比较简单;三是虽然也有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挽救的内容,但没有完善的程序,因而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经过有关立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研究咨询与教学机构共同组成的起草组十二年的起草和反复讨论修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十二、二十三次会议的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获得正式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我国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规范着我国企业的设立与成长、竞争与并购、和解与重整,以及清算与“死亡”的全过程。这部企业破产法,一是总结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企业破产案件的实施经验;二是吸收了国企破产的成功做法;三是引入了国际上有关破产的最新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
作者简介
  徐永前,山东诸城人。1967年生,198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90年进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读。先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监督委员会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优秀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民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司法论坛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工商大学和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著名公司治理、国企改制并购和破产重组法律专家。提出并倡导了产权改革中的主协调律师制度,积极倡导世界各国破产法中大多采用的管理人制度。主持过数十家大型特大型企业改制并购、破产重组、主辅分离、股权激励、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操作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代理重大公司诉讼。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编审,《改制分流100问》副主编。主编《破产法辞解》、《公司法辞解》、《国企改革法律报告》、《新公
目录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讲 立法背景、草案起草与审议过程
第一节 立法背景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必要性
第三节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四节 起草与审议情况
第二讲 企业破产法起草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主要内容与出台意义
第一节 关于起草中有关重要与争议问题
第二节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出台企业破产法的意义
第三讲 立法宗旨、调整范围与破产原因
第一节 立法宗旨
第二节 调整范围
第三节 破产原因
第四讲 基本程序
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二节 债务纠纷处理程序
第三节 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五讲 跨界破产
第一节 本法关于处理跨界破产规定所体现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我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境外财产的效力
第三节 关于外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位于我国境内财产的效力
第四节 国际跨界破产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第六讲 职工利益保护与对导致破产责任的追究
第一节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对导致企业破产责任的追究
第七讲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
第四节 与破产申请受理相关的几个问题的处理
第八讲 管理人
第一节 关于管理人的概念与制度比较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制度的引入
第三节 关于管理人的产生
第四节 管理人人选与任职资格
第五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第九讲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破产程序前有关行为的撤销、无效与财产追回
第三节 要求补充出资与对债务人有关人员非正常收人的追回
第四节 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与承担债务的抵消
第十讲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节 破产费用
第二节 共益债务
第三节 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十一讲 债权申报
第一节 债权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几种特殊债权的申报
第四节 职工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等的免申报受偿
第五节 对债权申报的处理
第六节 债权核查
第十二讲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机构与第一次会议的召开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职权及其决定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三讲 重整的概念与重整期间
第一节 国外重整制度的发展与本法关于重整制度的规定
第二节 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
第三节 终止重整程序
第十四讲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一节 重整计划的内涵及意义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内容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表决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批准及其效力
第五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程序的终止和完成
第十五讲 和解
第一节 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和解申请与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节 法院对和解请求的审查与裁定许可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对和解的审议通过与法院许可
第五节 和解协议效力与执行及相关问题
第六节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
第十六讲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
第三节 清偿顺序
第四节 破产财产分配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七讲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责任形式
第二节 关于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债务人从事违法财产处分行为的责任
第四节 管理人违法责任
第十八讲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事宜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概念与做法
第二节 实行政策性破产取得的成效与继续实施这一政策的必要性
第三节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讨论
第四节 本法对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第十九讲 关于金融机构破产
第一节 金融机构的分类与破产
第二节 金融机构破产及其特点
第三节 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的国际比较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
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
第二十讲 关于本法实施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本法公布前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等费用
第二节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实行破产对本法的参照适用
第三节 本法的发布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说明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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