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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作者:《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0-01
ISBN:9787802265394
定价:¥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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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0年修订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包括了管理性要求和技术性规范两方面内容,因此,在起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对《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有关管理性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规定继续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予以采纳和强化,同时,多次邀请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与控制部门的同志、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进行座谈和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并应当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为医疗机构的诊疗工作提供安全保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患者安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于2006年7月6日以卫生部第48号部长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施行。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九条,具体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四章人员培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旨在保障患者的诊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院感染和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危险性。因此,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完善组织管理并履行岗位职责;明确了医疗机构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方面应当达到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和救治患者的职责;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暂缺《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作者简介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的概念】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
第六条【医院感染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设立】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加强预防与控制】
第十二条【严格消毒】
第十三条【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控制】
第十四条【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
第十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第十七条【医院感染监测】
第十八条【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等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医院感染属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的处理】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重视医院感染管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条【检查措施】
第三十一条【配合义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未依法或规范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感染管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
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的概念】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
第六条【医院感染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设立】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加强预防与控制】
第十二条【严格消毒】
第十三条【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控制】
第十四条【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
第十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第十七条【医院感染监测】
第十八条【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等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医院感染属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的处理】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重视医院感染管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条【检查措施】
第三十一条【配合义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未依法或规范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感染管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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