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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

民商法

作者:叶希善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2-01

ISBN:9787801824387

定价:¥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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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编写说明司法考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考案例。除了试卷四的基本题型是狭义上的案例题,其余三份试卷的大部分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事实上也属于案例题。目前几乎所有的辅导资料要么都是纯粹的理论阐述,要么中间夹杂着少许点缀性的案例,缺少恰当而丰富的案例的理论阐述很容易使人产生枯燥的感觉,使考生难以提高实战能力。鉴于此,我们和中国法制出版社李仕春博士共同策划了《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案例教程》丛书。丛书分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共4册。丛书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章节为序,对司法考试容易命题的考点进行归纳,以案例的形式逐一予以剖析,在解题的过程中尽量以图表的形式提供解题的逻辑思路,以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此外,还详细交待考点需要注意的问题。因此,本套书的特点是:一,以具体的案例,阐释具体的考点;二,以具体的解析,阐明具体的案例;三,以具体的相关知识,扩充解析所不及的知识空间;四,以具体的知识块,引串成有机而完整的司法考试知识体系。参与本套教程编写的人员,都是对司法考试作长期研究并多年或多次参与司法考试辅导的各专业法学博士,分别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对本专业知识的多年精研,保证了本套教程的专业精确性;对司法考试辅导的丰富参与,保证了本套教程对司法考试的贴近性。我们在编写此套教程的过程中,也参阅、借鉴了一些学者、同行的成果,还有大量考生的建议,因此,我们诚挚感谢所有为司法考试辅导和培训作出贡献和正在作出贡献的学者、专家、同行以及数以十万计的辛勤考生。尽管我们追求完美,但任何事情都没有完美状态。因此,我们建议考生在使用本套教程时,发现有任何问题,哪怕只是一个不适当的符号,都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告诉我们:电话或传真:010:62519528;Email:sifakaoshi2005@ambitionedu.com.cn;论坛帖子:www.bbs.ambitionedu.com.cn。叶希善2005年2月于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简介
暂缺《民商法》作者简介
目录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3.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自愿原则 
4.民法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定有一定的要求 
6.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民事权利是形成权 
7.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一方依法对抗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是抗辩权 
8.从作用上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9.根据权利是否能同民事主体分离,民事权利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10.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
11.民事权利以其全部要件是否齐全,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2.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债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或者事实
14.自力救济不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章 自 然 人 
15.判断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口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16.胎儿在继承中享有继承权是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的例外
1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8.劳动成年人是推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行法律许可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20.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其无权独立订立的合同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21.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2.合法的监护关系受法律保护
23.监护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
24.夫妻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消灭
25.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6.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7.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28.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经济能力对责任的承担有影响
29.侵权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的不同经济情况是有不同影响的
3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中,学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31.利于失踪人的财产是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标准
32.在涉及失踪人的诉讼时,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当事人资格
33.意外事故失踪人宣告死亡的最早时间从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满2年
34.宣告死亡申请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
35.宣告失足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6.宣告死亡产生消灭被宣告死亡人依据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37.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8.宣告死亡被撤销之后取得财产的人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39.个体工商户收益的主工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40.个体工商户须经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4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不符,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2.合伙的成立条件
43.个人合伙在诉讼中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44.新合伙人的加入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45.合伙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并不当代成为合伙人
46.合伙的特殊事务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47.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对外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48.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章 法人
49.法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归为不同的种类
50.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
51.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内部成员依法取得法人授权管理的部分财产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53.变更前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4.企业法人的重要事项应当办理登记
55.企业法人进入清算阶段并不消灭其主体资格
56.清算法人在清算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57.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
58.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能单独进行的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0.违法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61.因欺诈而而订阅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62.胁迫行为的构成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63.重大误解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64.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
6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6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67.生效条件是当事人约束民事行为生效的意思表示
68.条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69.期限是限制民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第五章 委托与代理
70.代理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结果归于本人的法律行为
71.书面授予代理权应当具体、全面
72.本人的追认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
7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谨慎、勤勉
74.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无效
75.紧急情况下,复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
76.原代理人应当对选任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选任责任
77.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指示行为承担指示责任
78.原代理人转委托授权不明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79.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元代理权人有代理权的成立表见代理
80.显名的间接代理一般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81.隐名的间接代理申,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受托人具有披露义务
82.隐名的间接代理中,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受托人具有披露义务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83.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84.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85.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有特殊规定
8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有特别规定的
87.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
88.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排除当事人的约定
89.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W.发生中止事由,诉讼时效中止计算
91.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92.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届满即告消灭物权法
第七章 物权概述
93.物权的优先效力
94.物上请求权
95.物权法定主义
96.物权变动的概念
97.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98.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第八章 所有权
99.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100.土地所有权不可交易
101.房屋所有权的移转
102.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103.相邻关系
104.动产所有权及其风险负担都自交付时转移
105.动产的善意取得
106.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无主物的规定
107.埋藏物的归属
第九章 共 有 
108.共有的两种形态: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109.按份共有中的改良行为 
110.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11.共有物的处分 
112.共有财产收益的分配 
113.共同共有 
第十章 用益物权 
114.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115.国有土地使用权 
11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解除 
117.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18.典权关系 
119.典权风险负担及回赎价格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120.担保物权的概念 
121.担保物权的特征
122.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123.抵押权的设立 
124.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125.抵押权的实现 
126.抵押权的终止 
127.特殊抵押权 
128.最高额抵押 
129.质权适用善意取得 
130.动产质权的设立生效 
131.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32.权利质权 
133.留置权的取得、效力及消灭
134.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35.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第十二章 占 有 
136.占有的概念
137.占有的种类
138.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是按占有意思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39.占有的推定
140.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41.占有的保护
142.占有的取得、消灭 知识产权法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总论 
143.原告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可以向法院申请
采取诉前禁令
第十四章 著作权法 
144.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

145.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146.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147.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
享有署名权和受奖励权
14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合同末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
于受托人
149.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

150.权利人虽已去世,但其著作权仍受法律保护
151.以合理使用方式使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构成侵权
152.表演者应当容忍他人对其作品的合理使用
153.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第十五章 专利法 
154.专利申请邮件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不清,应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155.末为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不能成为共同发明人
156.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157.申请人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
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法可以享有优先权
158.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
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
的呻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159.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
许可
160.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比前己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
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
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的强制许可
161.在专利申请日前己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己经做好制造、使
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
权的行为
第十六章 商标法 
162.为销售商品而注册商标,应当属于销售商标
163.驰名商标具有特殊保护措施
164.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165.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商标禁止注册或使用
166.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摹仿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67.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168.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
139.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140.在不机型中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合同法
第十七章 合同概述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二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四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
人身权法
侵权法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章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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