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婚姻:司法解释适用指南1
作者:《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5-01
ISBN:9787802261563
定价:¥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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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 一、司法解释适用 1.丛书中每本皆以重要司法解释的条文为序,逐条概括【条文主旨】,方便读者快速了解司法解释条文基本内容; 2.以【适用指南】形式对应用该司法解释条文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给与诠释; 3.丛书将与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关联紧密的法律、法规、其他司法解释作为【关联精选】内容,穿插在该条文后;同时标注其他相关法条参见,方便读者查找。 二、相关规定 为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文件,本套丛书将与该司法解释有一定关联性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作为相关规定内容,便于读者进一步使用。 三、实用附录 丛书最后附加了部分与该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文书、计算公式及法律文件名称,方便实用。
作者简介
暂缺《婚姻:司法解释适用指南1》作者简介
目录
一、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家庭暴力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条 诉讼受理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五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
第六条 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财产继承
第七条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第八条 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处理
第九条 法院调解的适用
第十条 胁迫的定义
第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制
第十三条 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第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时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
第十八条 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第二十一条 抚养费范围
第二十二条 应准予离婚的条 件
第二十三条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
第二十四条 探望权纠纷的诉讼受理
第二十五条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第二十六条 提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生活困难
第二十八条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
第三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
第三十一条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
第三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二条 无效婚姻的处理
第三条 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第四条 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五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第六条 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
第七条 同一婚姻关系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的审理顺序
第八条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讼
第九条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第十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性质
第十四条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归属及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第十七条 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
第十八条 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
第二十一条 所有权未确定的房屋处理
第二十二条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
第二十三条 婚前个人债务
第二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
第二十八条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适用规则
二、相关规定
实用附录
(一)法律文书
(二)计算公式
(三)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家庭暴力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条 诉讼受理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五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
第六条 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财产继承
第七条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第八条 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处理
第九条 法院调解的适用
第十条 胁迫的定义
第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制
第十三条 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第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时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
第十八条 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第二十一条 抚养费范围
第二十二条 应准予离婚的条 件
第二十三条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
第二十四条 探望权纠纷的诉讼受理
第二十五条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第二十六条 提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 生活困难
第二十八条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
第三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
第三十一条 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
第三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二条 无效婚姻的处理
第三条 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第四条 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五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第六条 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
第七条 同一婚姻关系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的审理顺序
第八条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讼
第九条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第十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性质
第十四条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归属及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第十七条 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
第十八条 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
第二十一条 所有权未确定的房屋处理
第二十二条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
第二十三条 婚前个人债务
第二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
第二十八条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适用规则
二、相关规定
实用附录
(一)法律文书
(二)计算公式
(三)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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