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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
作者:张峰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9-01
ISBN:9787801821911
定价:¥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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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暂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简介
作者简介
暂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认证认可的法律术语解释]
第三节 [认证认可条例的调整对象和地域效力]
第四节 [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节 [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管]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七条 [国际互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实质要件]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形式要件]
第十一条 [外资认证机构的形式要件、审批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国内的代表处及其设立、申请、审批和登记的程序]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的客观独立地位的保持]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客观独立地位保持]
第十六条 [检查构机和实验室的行为要件]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认证种类]
第十八条 [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制定与遵守]
第十九条 [自愿委托认证原则]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擅自拒绝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认证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程序完整客观和真实]
第二十三条 [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
第二十四条 [及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合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六条 [认证标志的制作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认证的跟踪调查和认证的暂停使用与撤消]
第二十八条 [法定强制认证]
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统一性要求及统一的产品目录的制定、调整与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志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检验]
第三十二条 [指定的认证、检查机构、实验室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审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和业务范围的公布]
……
第四章 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
【媒体评论】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认证认可的法律术语解释]
第三节 [认证认可条例的调整对象和地域效力]
第四节 [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节 [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管]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七条 [国际互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实质要件]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形式要件]
第十一条 [外资认证机构的形式要件、审批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国内的代表处及其设立、申请、审批和登记的程序]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的客观独立地位的保持]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客观独立地位保持]
第十六条 [检查构机和实验室的行为要件]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认证种类]
第十八条 [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制定与遵守]
第十九条 [自愿委托认证原则]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擅自拒绝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认证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程序完整客观和真实]
第二十三条 [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
第二十四条 [及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合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六条 [认证标志的制作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认证的跟踪调查和认证的暂停使用与撤消]
第二十八条 [法定强制认证]
第二十九条 [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统一性要求及统一的产品目录的制定、调整与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志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检验]
第三十二条 [指定的认证、检查机构、实验室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审定规定]
第三十三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和业务范围的公布]
……
第四章 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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