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释解
作者:梁书文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1-01
ISBN:9787802171602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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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全书内容综述,每一部分有内容概要。本书是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文的释解,内容分解,在总体上不易把握。所以,在本节之首综述了《的主要内容》,在每一部分又有《本部分内容概要》。这样,便于读者从总体上把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既注重理论,也着眼于实践。本书对条文涉及到的相关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作了阐述,便于帮助读者加深对条文的理解,正确地把握条文的精神实质,灵活自如地适用条文。同时也理论结合实际,对条文中的疑上点尽量作出解释,注重可操作性。(三)资料新。在撰写本书过程中,搜集和应用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以来的有关新资料。
作者简介
暂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释解》作者简介
目录
总序一
总序二
编者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主要内容
引言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根据)
一、当事人举证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一条(起诉、反诉应附有证据材料)
第二条(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第五条(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六条(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七条(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规则)
第八条(自认规则)
第九条(举证责任免除规则)
第十条(对提供书证物证的要求)
第十一务(从域外或港澳台提供证据应当办理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提供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对涉及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无争议事实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证据材料的编号说明和法院出具收据)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十五条(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
第十六条(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形式及其内容)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的期限及复议)
第二十条(对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调查人收集视听资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请保全证据的期限、担保及诉前保全证据)
第二十四条(证据保全的方法和在场人)
第二十五条(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对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第三十条(勘验及勘验笔录)
第三十一条(对摘录书证的要求)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三十二条(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
第三十三条(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证据失权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的时限)
第三十五条 (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与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第三十七条(证据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的做法)
第四十条(再次交换证据及证据交换次数)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新证据提出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不属新证据的后果及其除外情形)
第四十四条(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第四十五条(对新证据提出反证)
第四十六条(提出新证据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法律后果)
四、质证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经过质证)
第四十八条(涉及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出示原件或原物)
第五十条(质证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质证的顺序)
第五十二条(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三条(证人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证人作证的申请)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
第五十七条(证人陈述证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十八条(询问证人的规则)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第六十条(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规则)
第六十一条(专家辅助人)
第六十二条(质证情况应记入法庭笔录)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六十三条(“法律真实”证明要求)
第六十四条(依法独立审核判断证据原则)
第六十五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
第六十六条(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第六十七条(调解、和解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
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
第七十条(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本证和反驳证据的证明)
第七十三条(“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第七十四条(事实自认和证据认可的效力规则)
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的确认规则)
第七十七条 (数个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规则)
第七十八条(证人证言的认定规则)
第七十九条(裁判文书公开法官心证规则)
六、其他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
第八十一条(简易程序适用证据规则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冲突的效力的确定)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的时间效力)
后记
总序二
编者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主要内容
引言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根据)
一、当事人举证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一条(起诉、反诉应附有证据材料)
第二条(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举证指导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第五条(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六条(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七条(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规则)
第八条(自认规则)
第九条(举证责任免除规则)
第十条(对提供书证物证的要求)
第十一务(从域外或港澳台提供证据应当办理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提供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对涉及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无争议事实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证据材料的编号说明和法院出具收据)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十五条(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
第十六条(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形式及其内容)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的期限及复议)
第二十条(对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调查人收集视听资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请保全证据的期限、担保及诉前保全证据)
第二十四条(证据保全的方法和在场人)
第二十五条(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对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第三十条(勘验及勘验笔录)
第三十一条(对摘录书证的要求)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三十二条(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
第三十三条(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证据失权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的时限)
第三十五条 (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与举证期限的重新确定)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第三十七条(证据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的做法)
第四十条(再次交换证据及证据交换次数)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新证据提出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不属新证据的后果及其除外情形)
第四十四条(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第四十五条(对新证据提出反证)
第四十六条(提出新证据导致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法律后果)
四、质证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经过质证)
第四十八条(涉及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时应当出示原件或原物)
第五十条(质证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质证的顺序)
第五十二条(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三条(证人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证人作证的申请)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
第五十七条(证人陈述证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十八条(询问证人的规则)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第六十条(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规则)
第六十一条(专家辅助人)
第六十二条(质证情况应记入法庭笔录)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六十三条(“法律真实”证明要求)
第六十四条(依法独立审核判断证据原则)
第六十五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
第六十六条(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第六十七条(调解、和解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
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
第七十条(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本证和反驳证据的证明)
第七十三条(“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第七十四条(事实自认和证据认可的效力规则)
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的确认规则)
第七十七条 (数个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规则)
第七十八条(证人证言的认定规则)
第七十九条(裁判文书公开法官心证规则)
六、其他
本部分内容概要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
第八十一条(简易程序适用证据规则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冲突的效力的确定)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的时间效力)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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