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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配套规定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10-01
ISBN:9787801824011
定价:¥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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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业界人士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自出版至今已达到的150种左右。这在满足读者各取所需的同时,也给读者的快速查找带来一定的难度。本着“以人为本,热忱为读者服务”的宗旨,我们在保持原有丛书不变的同时,从中精选出发行册数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律,推出“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丛书。本套丛书除了秉承“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内容、全面、使用方便、价格便宜、修订及时、书脊上书名,统一编号等特点和做法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做了努力:1采用便携本的形式;2缩小字号,补充内容,增加含量:3每本书都分为“主体法”和“配套规定”两部分,各主体法加注条文主旨。4主体法的条旨均上目录5定价统一为10元。<
作者简介
暂缺《产品质量法配套规定》作者简介
目录
一.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
第三条【监管目标】
第四条【监管原则】
第五条【独立行使监管职权】
第六条【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监管合作和跨境监管】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九条【银监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银监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程序公开.责任制度.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
第十四条【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制定和发布规章和规则的权力】
第十六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批】
第十七条[股东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业务品种备案或批准】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规定】
第二十条【任职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批期限】
第二十三条【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处理检查建议】
第二十七条【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构】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第三十条【编制和发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
第三十一条【自律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报送资料】
第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享有权利和遵循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审慎性监管谈话】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时可以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或者重组】
第三十九条【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被接管.被指令合并.被撤销时.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棒责任人员限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查询.冻结】
二.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
第三条【监管目标】
第四条【监管原则】
第五条【独立行使监管职权】
第六条【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监管合作和跨境监管】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九条【银监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银监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程序公开.责任制度.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
第十四条【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制定和发布规章和规则的权力】
第十六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批】
第十七条[股东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业务品种备案或批准】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规定】
第二十条【任职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批期限】
第二十三条【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处理检查建议】
第二十七条【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构】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第三十条【编制和发布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
第三十一条【自律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报送资料】
第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享有权利和遵循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审慎性监管谈话】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时可以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或者重组】
第三十九条【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被接管.被指令合并.被撤销时.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棒责任人员限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查询.冻结】
二.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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