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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作者:(英)霍布斯 著,姚中秋 译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2006-01-01

ISBN:9787542621658

定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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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对普通法的批评之辞,《对话》理应成为任何对英国政治思想或法律思想感兴趣的人的必读书目。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也是霍布斯关于政治学的最后言论。.《对话》中关于理性、法律、普通法、衡平、司法权、王权及具体的法律问题的看法,与《利维坦》是相当明显的连续性。而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它将批判的矛头完全而清晰地指向了普通法法律家爱德华·柯克爵士。..整本《对话》的结论也是显而易见的:柯克试图强调普通法的权威来自于司法智慧,这是站不住脚的。普通法法官必须接受国王的大法官的审查,犯罪活动的界定及对惩罚的规定,必须由自然理性或制定法、而不能由司法的智慧来订定。这本对话,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将两种看待王权与司法权的观念,展现在人们面前。正是由于这一点,它比《利维坦》和《论公民》更清晰地揭示了霍布斯的特质,及其与普通法宪政主义传统的对峙。...
作者简介
  柯克,生于1552年,卒于1634年。1593年,在第二次当选英国国会议员期间,他成为下院议长。次年,伊丽莎白一世任命他为总检察长,此后他一直担任这个职位到1603年詹姆斯一世肚继位。3年后,詹姆斯任命他为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6年后,他被提拔为上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616年,詹姆斯对柯克试图限制国王权力的种种努力打为恼怒,免去厂他的职位。但一年后,柯克又回到枢密院。1621年,柯克当选为国会议员,由于他在那里的活动而被四人伦敦塔,但当年又被释放了。1624年和1625年,他又入选过国会议员。1626年,他被查理一世遴选担任门金汉郡长,从而离开国会。1628年,他又入选国会,弁-起苹和指导通过《权利请愿书》的活动中发挥厂领导作用。这届国会后,他以76岁高龄退休,撰写他的《法律总沦》。在他担任总检察长和首席大法官期间还出版厂11卷的《判例汇编》。霍布斯,1588年生:于英国,卒于1679,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作为克伦威尔同时代的人,他对于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目录
    论理性的律法
   论主权权力
   国王是最高法官
   论法院
   论极刑犯罪
   论异端罪
   论侵犯王权罪
   论刑罚
   论赦免
   论关于我的与你的法律
   《利维坦》论法律和司法之章节
   附录 黑尔首席大法官对霍布斯的《法律对话》之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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