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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研究

现行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研究

作者:李双元, 欧福永主编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6-01

ISBN:9787010055756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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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日本,马来西亚、越南、瑞典、瑞士、奥地利、希腊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现行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详细地论述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从起诉到判决(裁决)、执行等程序的每一过程,对其现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现行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程序、现行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与取证、现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以及现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并阐述了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的主要内容。本书是我国著名国际私法专家李双元教授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的最新研究成果。全书采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日本,马来西亚、越南、瑞典、瑞士、奥地利、希腊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现行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详细地论述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从起诉到判决(裁决)、执行等程序的每一过程,对其现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现行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程序、现行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与取证、现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以及现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并阐述了跨国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的主要内容。本书的出版丰富了我国国内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研究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提供较丰富的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李双元,湖南新宁人,1927年9月10日出生,199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李双元教授知识广博,治学严谨,是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自1979年调回母校以来,他一方面担负着繁重的教学工作,言传身教,诲人不倦,深受学生爱戴,先后为我国培养了数十名国际私法学硕士、博士,目前仍有近20名硕士、博士研究生求教于他的门下。另一方面,他潜心研究,在我国国际私法学这块园地里,辛勤笔耕,著述达400多万字。他先后出版了《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国际私法通论》等8本专著;主编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私法》、全国高等学校教材《法学概论》及《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等书。他还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数十篇。其中,《国际私法(冲突法篇)》被公认为中国系统研究冲突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第一部权威著作;他在《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等书中提出的"法律趋同化"理论,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赞同和认可,并被广泛运用于法学研究的众多领域。去年末,李双元教授又在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的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国际私法已发展到以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历史新阶段。他认为,国际法律新秩序包含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民商新秩序,它分分别由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调整。李双元教授的这一理论观点的提出和展开,无疑将对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起到重大的革命性的推动作用。目前,他正在进一步从事这一课题的研究。
目录

前言
引言
第一章 国际民事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二、国际民事管辖的分类
三、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立法
第二节 若干亚洲国家和地区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制度
一、日本
二、马来西亚
三、越南
四、中国香港地区
五、中国澳门地区
六、中国台湾地区
第三节 若干欧洲国家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制度
一、瑞士
二、瑞典
三、奥地利
四、希腊
第四节 欧盟有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则
一、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
二、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201号规则
三、欧盟理事会2000年第1346号规则
第二章 诉讼的开始.
第一节 瑞士和瑞典的诉讼开始制度
一、瑞士
二、瑞典
第二节 奥地利和希腊的诉讼开始制度
一、奥地利
二、希腊
第三章 审前获取信息
第一节 瑞士和瑞典的审前获取信息制度
一、瑞士
二、瑞典
第二节 奥地利和希腊的审前获取信息制度
一、奥地利
二、希腊
第四章 送达与取证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中的送达与取证
一、国际司法协助概述
二、域外送达
三、域外调查取证
第二节 若干国家与组织的送达制度
一、瑞士
二、瑞典
三、奥地利
四、希腊
五、欧盟
第五章 临时或预防措施
第一节 若干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临时或预防措施制度
一、中国香港地区
二、中国台湾地区
第二节 若干欧洲国家的临时或预防措施制度
一、瑞士
二、瑞典
三、奥地利
四、希腊
第六章 即决审判和其他特别程序
第一节 瑞士和瑞典的即决审判和其他特别程序
一、瑞士
二、瑞典
第二节 奥地利和希腊的即决审判和其他特别程序
一、奥地利
二、希腊
第七章 审理
第一节 瑞士和瑞典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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