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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作者:黄丁全著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12-01

ISBN:9787801073792

定价:¥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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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黄丁全男,台湾省台南县人。1972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75年台湾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硕士毕业后经司法官特考及格,先后在新竹、高雄等地担任检察官,并兼任高雄医学院讲师。著有《医事法概要》、《医事法》、《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及《护理事故的理论与实例》等专著,并发表论文多篇。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之一.是犯罪论体系中至为重要的一环,盖无责任即无刑罚,行为人必须于行为时具备责任能力,始能令其负刑事责任。通常刑法对于责任能力,并不设定积极的成立要件,而以具备通常之精神状态者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但是,精神状态之理念如何?判断之标准何在?常因医学、心理学、法律学立场之不同。呈现复杂之论争。本文即以刑事责任能力为题,以先进国家刑法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及目前流行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论述刑事责任能力之概念、刑事责任能力之本质、刑事责任能力与责任的关系,进而探讨刑事责任的立法方式、判别标准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再举出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之关系,逐一分析比较,而后依研究所见,提出完善刑法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建议,以期将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推向深入。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黄丁全男,台湾省台南县人。1972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75年台湾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硕士毕业后经司法官特考及格,先后在新竹、高雄等地担任检察官,并兼任高雄医学院讲师。著有《医事法概要》、《医事法》、《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及《护理事故的理论与实例》等专著,并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目录
   总序
   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论的现状(代序)
   内容提要
   导言
    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现状
    二 问题的所在
   第一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一、刑法上的意思能力
    二、法的控制能力
    三、小 结
    第二节 责任能力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一 责任能力与责任条件不同
    二、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同
    三、责任能力与诉讼能力不同
    四 责任能力与受刑能力不同
    五 责任能力与注意能力不同
    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之本质
    一、道义责任论之责任能力
    一 社会责任论之责任能力
    三、可罚责任论(法律责任论)之责任能力
    四、小 结
    第四节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之关系
    第五节 刑事责任能力在责任理论体系中之地位
    一 责任前提说
    二、责任要素说
    三、小 结
    第六节 责任能力与期待可能性
    第七节 责任能力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第二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方式
    第一节 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内容的方法
    第二节 纯生物学的立法方式
    一 纯生物学立法方式的立法例
    二、赞同纯生物学立法方式的理由
    第三节 纯心理学的立法方式
    一 采心理学立法方式的立法例
    二、主张心理学立法方式的理由
    第四节 混合的立法方式
    一 采混合立法方式的立法例
    二 主张混合立法方式的理由
    三、混合方式的检讨
    第五节 日本及我国刑法有关构成责任能力的
    立法方式
    一 日本刑法
    二 台湾地区刑法
    三、大陆地区刑法
    第六节 小 结
   第三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别标准
    第一节 历史的回顾
    第二节 各种法则的基本内容
    一、野兽标准法则(Wi1d Beast Test)
    二 是非标准法则
    三、不可控制的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
    四 杜汉法则(The Druham Rule)
    五 美国法律学院法则(A.L.I.Test)
    六 包括性犯罪防治法之基准
    七、美国刑法精神健康法则
    第三节 结 论
   第四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第一节 刑事责任能力在程度上的差异
    第二节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一、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得减与必减之争
    二、刑的减轻范围
    三、英美法有关责任减轻的原则
    四、减轻责任能力制度的存废
    第四节 绝对无责任能力
   第五章 因病的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节 精神障碍的意义
    一 心理学上或精神医学上的意义
    二、刑法学上的意义
    第二节 精神病的基本症状
    一 感知觉障碍
    二 思维障碍
    三 智能障碍
    四 情绪和情感障碍
    五 意志和意志行为障碍
    六 意识障碍
    七、人格障碍
    第三节 外因性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 器质性精神病
    二 中毒性精神病
    三、癫痫
    第四节 内因性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e;Schizophrenia)
    二、躁郁病
    第五节 精神素质之偏倚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 智能之异常(Mental Deficiency)
    二 人格违常
    三、性心理异常
    第六节 外国立法例有关因病的精神障碍者
    责任能力的规定
    一 德国刑法
    二 日本刑法
    三、瑞士刑法
    四 美国模范刑法(Arnerican Model Pena1 Code)
    五、其他各国刑法
    第七节 责任能力判定的盲点
   第六章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与刑事
    责任能力
    第一节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的意义
    第二节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的类别
    一 由于感情障碍而引起的一时精神障碍
    二、由于生理障碍而引起的一时精神障碍
    第三节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
    一 感情障碍者的责任能力
    二 生理障碍者的责任能力
   第七章 生理缺陷与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聋哑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聋哑影响责任能力的立法例
    二、聋哑为一般减轻事由的立法例
    三 未就聋哑特别规定的立法例
    四、聋哑的范围
    第三节 盲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盲人的意义
    二、立法理由
    第四节 聋哑及盲人应否减轻责任
    第五节 生理醉酒与责任能力
    一、英美法有关醉酒的刑事责任
    二 我国有关醉酒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时期
    第一节 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时期
    一、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二、原因自由行为与刑事责任能力
    三 着手实行后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四 觉醒后的态度与刑事责任能力
    五 小 结
    结论
    一、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
    二 台湾地区刑法以老年人为减轻责任能力事由
    的规定应删除
    三 责任能力概念应采生物学心理学混合
    立法方式
    四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宜予删除
    五 非病的一时精神障碍应明文规定为影响
    责任能力事由
    六 中间责任能力人应规定必减其刑
    七 增列麻醉状态下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文
    八、聋哑人盲人为减轻责任能力的规定
    应予删除
   附件:罗杰士刑责能力评估量表
   主要参考书目
    一 中文书籍部分
    二 中文期刊部分
    三 日文书籍部分
    四 日文期刊部分
    五 其他外文部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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