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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
作者:杨良宜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4-01
ISBN:9787562018391
定价:¥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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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是作者有关国际贸易的一系列著作中非常重要的一本,是作者关于合约的重要论著。它不象别的国际货物买卖著作那样,以国际货物买卖的历史为线索对各种货物买卖形式作全面的论述,而是集中于介绍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CIF和FOB形式,实用性是这本书最鲜明的特点。从实际操作来讲,CIF和FOB是两种最为常用的国际货物买卖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最多,因而产生的问题也最多。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合同条款的措辞差异,就可能导致双方利益的巨大差别,小则数十万,多则数十亿;可能使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也可能使一个兴旺的企业瞬间倒闭,因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约进行仔细的研究和考察非常有必要,尤其是对最为常用的CIF和FOB买卖。著者在论述CIF和FOB时,总是对最易产生分歧、对双方利益影响最大的方面加以重点说明。例如在说明CIF买卖的时候,就从CIF的权威定义,货物风险的转移,卖方何时交单、在哪里交单,单证,买方支付货款,买方要承担的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其中对单证的论述特别详细,涉及所需的各种单证;对最重要的单证:提单,着墨最多,不仅一一说明提单的内容,还列举实例,说明实例的成败关键,同时还列出了规避风险的方法。对FOB买卖的说明,则与对CIF的侧重不同,集中在买卖双方的责任上,比如买方派船,付运期或付运时间等。对不同操作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著者则常常用实例加以说明。除了对CIF和FOB买卖作出分别论述外,本书还将很多篇幅用在对责任、风险和赔偿等方面的说明上。涉及到复杂的条款,著者会分别说明该条款对买方的好处,对卖方的好处,对双方的不利之处以及在不利情况下如何规避等。这本书的论述方法生动地说明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方式上,将重点放在争议和分歧上,注重解决问题,而不是列出体系,一一论述;在表述上,中英文并用,经常引用英美法律条文、判例来说明问题。这对于大陆法系的学者具有不同的意义,除了可以了解外国法律的特点,还可以熟悉英美法的传统和运用方式,开阔眼界。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这本书显得有些难读。同时由于这本书的目的不是要全面介绍国际贸易,而是让读者知悉和学习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实务问题,因此对那些希望或正在从事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人来说,就不仅仅是一本很好的教材,更是一本实战技术全书,值得反复研读。
作者简介
作者小传杨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现任海事、商事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及香港城市理工大学等十余所著名大学的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提单》、《外贸及海运诈骗》、《滞期费》、《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期租合约》、《程租合约》、《国际商务仲裁》、《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造船合约》、《信用证》及《国际货物买卖》,即将出版的有《海事法》.
目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序言
1CIF与FOB历史简介
2集装箱运输的兴起
3买卖双方对CIF与FOB的取舍
4外贸人士去掌握租约运输的难处
第二章 CIF买卖
1简介
1.1卖方交出付运单证可获支付先例
1.2CIF的有关疑问
2先例对CIF 的权威定义
3国际商会Incoterms1990 年的标准条文
4货物风险的转移
5卖方什么时候要去交出单证?
6卖方在哪里交出单证?
7什么单证?
7.1保单
7.1.1普通法地位要求的范围
7.1.2Incoterms地位要求的范围
7.1.3保单失效的情况
7.2发票
7.3提单
7.3.1Incoterms地位
7.3.2普通法地位
7.3.3提单内容要求之一:运费已预付等保障买方的
批注
7.3.4提单内容要求之二:货物已装运/付运
7.3.5提单内容要求之三:买卖合约的目的地/卸港
7.3.5.1订明目的地的情况
7.3.5.2买方选择目的地的情况
7.3.5.3船舶进不了订明目的地/卸港
7.3.5.4有”邻近条款”的情况
7.3.6提单内容要求之四:要包括全程
7.3.6.1不包括全程的情况
7.3.6.2船东有权转运的情况
7.3.6.3习惯性做法的例外
7.3.7提单内容要求之五:正常的航线
7.3.7.1买卖合约有”直航”的要求
7.3.7.2提单有广泛绕航权力条款的情况
7.3.8提单内容要求之六:适合的船舶
7.3.9提单内容要求之七:货物要装船舱内
7.3.10提单内容要求之八:确是买卖合约的货物
7.3.10.1货物本身的描述
7.3.10.2货物的重量/数量
7.3.10.3清洁提单
7.3.10.4装船/付运地点
7.3.10.5付运日期
7.3.11提单内容要求之九:所有内容必须真实
7.3.12提单内容要求之十:必须是可转让的货权
凭证
7.3.13提单内容要求之十一:完整一套包括所有
的正本提单
7.4单证必须是有效(validand effective)
7.4.1提单保单变非法的情况
7.4.2交单时货物已失但索赔困难的情况
7.4.3单证风险与货物风险的区分
7.5对严格对待单证不符的总结
7.6卖方交单被拒可否再次交单的疑问
8买方支付货款
8.11979年货物销售法地位
8.2买方可否去坚持检查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8.3会可先检查货物才支付货款:买卖合约订明货物
抵达卸港之后才支付的情况
8.4货物已毁或船舶出事CIF买方要否对单证支付
货款?
8.5买方保留提单必须支付货款
8.6买方非法保留提单转卖的情况
9CIF买方除货款外会要承担的其他费用
9.1滞期费
9.2卸货费用
9.3出口税/进口税
9.4其他费用
10总结
第三章 FOB买卖
1先例对FOB的权威定义
2FOB买卖的特征及CIF 买卖的主要分别
3国际商会Incoterms1990年的标准条文
4FOB买方责任之一:指派船舶
4.1指派船舶必须去预先通知卖方
4.1.1买卖合约不订明也有默示要求
4.1.2买卖合约订明是条件条款
4.2付运时间或付运期(shipmentperiod)
4.2.1FOB买卖由买方决定
4.2.2合约订明由卖方决定的例外
4.2.3指派的船舶何谓准时?
4.2.4指派船舶如果不准时卖方的应对
4.2.5何谓合理时间允许卖方在付运时间内及时把
货物装上船舶?
4.2.5.1笔者一个非常详尽的裁决
4.2.5.2合理时间取决于买卖合约订明装货时间
4.2.6装港拥挤如何影响指派船舶是否准时?
4.2.7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一:
买卖合约允许延长付运时间
4.2.8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二:
货价上升尽早指派
4.2.9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三:
另租替代船舶
4.2.10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四:
租船条款对船期盯得紧
4.2.11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五:
要求卖方改在泊位或码头交货
4.2.12指派船舶如果准时卖方的责任
4.3适合的船舶
4.3.1不适合船舶例子之一:卸港有别买卖合约
4.3.2不适合船舶例子之二:《程租合约》一书的介绍
5FOB卖方责任之一:指定装货地点
5.1买卖合约订明装货地点的情况
5.2买卖合约订明装港,但交货地点(泊位)
不说明的情况
5.3买卖合约订明装港是一个广泛地区的情况
5.3.1买卖合约不去说明谁有权选择
5.3.2卖方如果有选择权只能选一个装港
5.3.3卖方如果有选择权必须准时指定
5.3.4卖方指定装港后不能再更改
6FOB卖方责任之二:提供买卖合约的货物
7FOB卖方责任之三:负责货物装上船舶前一切费用
8FOB卖方责任之四:承担货物装上船舶前的风险
8.1货物保险
8.2货物装上船舶作业时损坏的情况
9FOB卖方责任之五:提供付运单证给买方
9.1FOB卖方要尽快提供单证
9.2FOB卖方不尽快提供单证是否违反条件条款?
9.3单证有不符点FOB买方可否拒绝?
9.3.1单证不符点必须本身是构成条件条款的破坏
9.3.2FOB买卖合约订明对单证的要求
9.3.3FOB买卖可要求的单证
9.4FOB买卖拒绝单证后应对
第四章 货物质量与拒绝接受货物
1法律的默示责任
1.1来自货物销售法1893
1.2来自货物销售法1979
1.3来自货物销售与供应法1994
1.4来自普通法
2英国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介绍
2.1默示责任/条件之一:符合描述或/与样本
2.1.11893年立法的原意
2.1.2何谓以货物描述进行买卖?
2.1.3为何要去区分?
2.1.4什么是描述?
2.1.5有关符合货物描述与否的先例
2.1.5.1多杂质、变质、次质、损坏等构成不符合描述先例
2.1.5.2多杂质、变质、次质、损坏仍符合描述先例
2.1.6总结符合描述或/与样本的默示责任
2.2默示责任/条件之二:“可作商售质量”与“满意质量”
2.2.11893年与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有关措词用字
2.2.2何谓”可作商售质量”?
2.2.2.1针对多种用途的一统称货物
2.2.2.2针对非性能的缺陷
2.2.2.3针对多种等级的货物
2.2.3“Merchantable”定义的难处
2.2.41994年立法改为”满意质量’
2.3默示责任/条件之三:货物适合买方特别用途
2.3.1是否合理去依赖卖方判断?
2.3.2轻微违约的情况
2.4总结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条件
3买卖合约中对货物质量明示责任/条件的情况
4总结如果有违反货物描述或/与质量,买方有的救济
4.1国际买卖中买方可拒绝接受货物的时机
4.2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风险做法之一:
“装港检查证书为终”
4.2.1这条款对卖方的好处
4.2.2这条款对双方的好处
4.2.3这条款对买方的不利处
4.2.4买方对这条款措词的小心之处
4.2.5买方回避这条款方法之一:攻击装港检查的证明
4.2.6买方回避这条款方法之二:去区分货物质量与描述
4.2.7买方回避这条款方法之三:以侵权起诉检验人
4.3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风险做法之二:
禁示买方拒绝条款
4.4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风险做法之三:
合约订明违反后的价格调整
4.5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风险做法之四:
去豁免默示条件/责任
4.6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应注意事项
4.6.1买方接受货物的后果
4.6.1.1何谓“分不开”与“分得开”买卖合约?
4.6.1.21994年立法的改变:“分不开”合约也
可以部分拒绝接受货物
4.6.2买方能去拒绝接受货物的好处
4.6.3买方失去拒绝接受货物权力的情况
4.6.3.1情况之一:向卖方显示已接受货物
(Section 35(1)(a))
4.6.3.2情况之二:买方做出与卖方拥有货权
不符的行动(Section35(1)(b))
4.6.3.2.1正常转售的行动
4.6.3.2.2无法归还货物
4.6.3.2.3拒绝接受通知的明确肯定
4.6.3.2.4其他的实例
4.6.3.3情况之三:时隔太久才拒绝接受货物
(Section35(4))
4.6.4买方不必去亲自退还货物
4.7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后的各种后果
4.8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后的恰当做法
4.8.1买方已付货款所面对的困境
4.8.2买方想去减少损失但卖方不合作的困境
4.8.3买方无损拒绝接受货物的适当做法
4.8.3.1做法之一:与卖方达成”无损害”协议
4.8.3.2做法之二:买方作为紧急代理人处置货物
4.8.3.3做法之三:买方在买卖合约订明在拒货后有权留置
4.8.3.4做法之四:买方向法院申请Mareva或类似禁令
4.8.3.5做法之五:买方向仲裁庭申请出售卖方货物或要求卖方提供担保
5本章的总结
第五章 货物/财产转移
1货物属谁为何重要?
1.1合约对方倒闭
1.1.1Romalpa先例
1.1.2其他保留货权条款的先例
1.2拥有货物才能以侵权起诉
2针对现货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3针对不确定货物买卖双方在货物的转让
3.1货物的拨归或拨出
3.1.1针对拨归行动的主要先例
3.1.2货物交给买方或承运人也会视为无条件拨归
3.1.3拨归/拨出的通知
4针对分不开/货物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4.1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不便
4.2不能以衡平法转让来解决
4.3美国相关的立法
4.4英国在1995年立法的修改
4.5合并或减少令不确定货物分得开情况
5CIF/FOB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5.1国际贸易的卖方一般不愿意装船时货物转让给
买方
5.2显示意图之一:买卖合约订明
5.3显示意图之二:不记名提单的签发
5.3.1记名提单的情况
5.3.2拨归/拨出通知的情况
5.3.3无提单放货的情况
5.3.4有信用证的情况
第六章 风险与受阻
1风险与货物/财产的关系
2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2.1”可投保利益”包括范围
2.2保险如何减少风险
2.3卖方去通知买方及时投保的责任
2.4受保人必须在损失时有”可投保利益”的规定
2.5买方有否”可投保利益”的探讨
3风险与占有、控制及托管的关系
4风险与受阻的关系
5国际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
5.1卖方并没有转移的风险
5.2买卖合约去意图改变风险分摊的例子
5.2.1例子之一: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日子
5.2.2例子之二: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才支付全部或
余额货款
5.2.3例子之三:订明风险在卖方与类似措词
5.2.4例子之四:订明在卸港量重去调整最后货价
5.2.5例子之五:订明在卸港进行共同检查
5.2.6例子之六:订明卖方保证货物状况良好抵达
卸港
5.2.7例子之七:订明其他关于卸港的事情
5.2.8关于意图改变风险分摊的总结
6对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风险分摊的正确做法
6.1错误做法的例子
6.2详细检验报告的重要
6.3买方面对货损货差应去向谁索赔?
6.3.1对象要找对的重要
6.3.2谁才是正确对象?
6.3.2.1船舶是对象
6.3.2.2谁是承运人:船东或租船人?
6.3.2.3卖方是对象
6.3.2.4船舶与卖方都是对象
6.3.2.5船舶与卖方作为对象有变的情况
6.3.2.6保险公司赔付后发觉保单不必赔付如何
自处?
7分不开货物的风险转让
8FOBS,FOBT或FOBST买卖的风险转让
9受阻的情况
9.1CIF的受阻情况
9.1.1卖方有买入浮动货物以履约的责任
9.1.2卖方找不到船舶
9.1.3卖方无法投保
9.1.4卖方无法履行合约内双方估计的履行做法
9.1.5卖方(买方)无法履行合约内双方约定的履行做法
9.1.6买方无法开出信用证
9.1.7买方无法取得入口证/批文
9.1.8买卖双方国家外交关系中断
9.1.9目的地变敌国
9.2FOB的受阻情况
10ForceMajeure 条款或/与免责条款
11“复原”(resti tution)与 FrustratedContractsAct 1943 的适用
第七章 主权(title)
1主权转让会有什么问题?
1.1卖方偷或骗或侵占的货物
1.2卖方越权出售
1.3出售货物侵犯版权/专利
1.4其他卖方无法给买方一个清洁主权的情况
2英国法律的起点:保护货物主权
2.1这法律起点与鼓励商业活动的货物买卖有正面矛盾
2.2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一:已过时的marketovert
2.3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二:登记真正货主的主权
2.4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三:尽量减少承认负担或留置权
2.5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五:nemodat 说法的例外情况
2.5.1禁止翻供(estoppek)
2.5.2”可令无效的主权”(voidabletitle)
2.5.3商业代理(mercantileagent)
2.5.4卖方控制货物(sellerinpossession)
2.5.5买方控制货物(buyerinpossession)
2.6盗窃的货物
2.7Rowlandv.Divall的问题
3货物没有负担/债务与买方能安宁占有的保证
3.1货物没有负担/债务
3.2买方能安宁占用货物,不受干扰
3.2.1卖方保证维持多久?
3.2.2不受干扰所包括的第三者有谁?
4货物被”侵占”(conversion)或”侵犯”(trespasser)
4.1侵占的不同形式
4.2侵占是严格责任
4.3侵占赔偿计算的特殊对待
4.3.1三种不同的救济
4.3.2侵占赔偿的”市场价格规定”
4.3.3如何取巧?
4.3.4无单交货的救济/赔偿
5买卖二手船主权纠纷的例子
第八章 损失赔偿
1损失赔偿的大原则
2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相关章节
2.1对卖方的各种救济
2.2对买方的各种救济
3 卖方追讨货款(action forprice)
3.1做法上优胜之处
3.2可追讨货款情况之一:货权/货物转让
3.3可追讨货款情况之二:合约中明确规定支付日期已届
3.4卖方收不到货款去“中止运输”的权利
(stopp age intransit )
4买方拒货/毁约的卖方索赔损失
4.1计算损失办法之一:市场货价差别
4.1.1何谓”市场”(avai lablemarket)?
4.1.2哪里的市场?
4.1.3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
4.1.4何谓”通用”(available)?
4.1.5受害方(卖方或买方)应去出售或购买的日子
4.1.5.1哪一天?
4.1.5.2货物已付运后毁约
4.1.5.3预期毁约与FOB下的货物尚未付运前毁约
4.1.5.4CIF下的货物尚未付运前毁约
4.1.6合约另有规定的情况
4.1.7市场必须是合约描述的货物
4.1.8卖方其他损失的救济
4.2计算损失办法之二:卖方一切因买方拒货/毁约
导致的损失
5卖方拒交付货物/毁约的买方索赔损失
5.1有市场也只能计算损失的例外情况
5.2卖方毁约,买方损失计算实例之一
5.3卖方毁约,买方损失计算实例之二
5.4卖方毁约,买方损失计算实例之三
5.5卖方毁约,买方损失计算实例之四
6履行指令(specificperform ance)
7卖方违约或毁约但未有中断合约的损失计算
7.1Section53的各种救济
7.2质量违约的损失计算仲裁实例
第九章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
1买卖合约中有关条款的介绍
2装(卸)时间/滞期费为何在买卖合约必须去约定?
2.1买卖双方谁去承担船期损失/滞期费?
2.1.1买卖合约不订明装(卸)时间的后果
2.1.2买卖合约去订明装(卸)时间的后果
2.2除了装(卸)时间外要注意的其他有关方面
3买卖合约如何去约定与结算装(卸)时间/滞期费?
3.1补偿的做法
3.1.1CIF的做法
3.1.2FOB的做法
3.2绝对责任的做法
3.2.1买卖合约对装(卸)时间的开始,中断与结束
订得不仔细详尽的后果
3.2.2绝对责任下CIF卖方能有赚大钱的做法
4FOB买卖合约约定装货时间与开始对准时指派
船舶影响
5总结
第十章 其他
1CIF与FOB的主要分别总结
2国际买卖的支付货款
3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41980 年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6标准买卖合约条款简介
6.1标准CIF 买卖合约(GAFTANo.100)
6.2标准FOB买卖合约(GAFTANo.64)
6.3标准ICC买卖合约
7自拟的FOB买卖合约
8自拟的C&F/CF买卖合约
附录一:1979年英国货物销售法(SALEOFGOODSACT1979)
附录二:1980年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附录 三TORTS(INI ERF ERENO EWIIH GOODS)ACT 1977
附录四:标准CIF 买卖合约(GAFTANo.100)
附录五:标准FOB买卖合约(GAFTANo.64)
附录六:国际商会标准国际货物买卖合约
(ICC Internati onalSale Contract)
附录七:GAFTAARBIIRATTON RULES
案例索引
附表
前言
第一章 序言
1CIF与FOB历史简介
2集装箱运输的兴起
3买卖双方对CIF与FOB的取舍
4外贸人士去掌握租约运输的难处
第二章 CIF买卖
1简介
1.1卖方交出付运单证可获支付先例
1.2CIF的有关疑问
2先例对CIF 的权威定义
3国际商会Incoterms1990 年的标准条文
4货物风险的转移
5卖方什么时候要去交出单证?
6卖方在哪里交出单证?
7什么单证?
7.1保单
7.1.1普通法地位要求的范围
7.1.2Incoterms地位要求的范围
7.1.3保单失效的情况
7.2发票
7.3提单
7.3.1Incoterms地位
7.3.2普通法地位
7.3.3提单内容要求之一:运费已预付等保障买方的
批注
7.3.4提单内容要求之二:货物已装运/付运
7.3.5提单内容要求之三:买卖合约的目的地/卸港
7.3.5.1订明目的地的情况
7.3.5.2买方选择目的地的情况
7.3.5.3船舶进不了订明目的地/卸港
7.3.5.4有”邻近条款”的情况
7.3.6提单内容要求之四:要包括全程
7.3.6.1不包括全程的情况
7.3.6.2船东有权转运的情况
7.3.6.3习惯性做法的例外
7.3.7提单内容要求之五:正常的航线
7.3.7.1买卖合约有”直航”的要求
7.3.7.2提单有广泛绕航权力条款的情况
7.3.8提单内容要求之六:适合的船舶
7.3.9提单内容要求之七:货物要装船舱内
7.3.10提单内容要求之八:确是买卖合约的货物
7.3.10.1货物本身的描述
7.3.10.2货物的重量/数量
7.3.10.3清洁提单
7.3.10.4装船/付运地点
7.3.10.5付运日期
7.3.11提单内容要求之九:所有内容必须真实
7.3.12提单内容要求之十:必须是可转让的货权
凭证
7.3.13提单内容要求之十一:完整一套包括所有
的正本提单
7.4单证必须是有效(validand effective)
7.4.1提单保单变非法的情况
7.4.2交单时货物已失但索赔困难的情况
7.4.3单证风险与货物风险的区分
7.5对严格对待单证不符的总结
7.6卖方交单被拒可否再次交单的疑问
8买方支付货款
8.11979年货物销售法地位
8.2买方可否去坚持检查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8.3会可先检查货物才支付货款:买卖合约订明货物
抵达卸港之后才支付的情况
8.4货物已毁或船舶出事CIF买方要否对单证支付
货款?
8.5买方保留提单必须支付货款
8.6买方非法保留提单转卖的情况
9CIF买方除货款外会要承担的其他费用
9.1滞期费
9.2卸货费用
9.3出口税/进口税
9.4其他费用
10总结
第三章 FOB买卖
1先例对FOB的权威定义
2FOB买卖的特征及CIF 买卖的主要分别
3国际商会Incoterms1990年的标准条文
4FOB买方责任之一:指派船舶
4.1指派船舶必须去预先通知卖方
4.1.1买卖合约不订明也有默示要求
4.1.2买卖合约订明是条件条款
4.2付运时间或付运期(shipmentperiod)
4.2.1FOB买卖由买方决定
4.2.2合约订明由卖方决定的例外
4.2.3指派的船舶何谓准时?
4.2.4指派船舶如果不准时卖方的应对
4.2.5何谓合理时间允许卖方在付运时间内及时把
货物装上船舶?
4.2.5.1笔者一个非常详尽的裁决
4.2.5.2合理时间取决于买卖合约订明装货时间
4.2.6装港拥挤如何影响指派船舶是否准时?
4.2.7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一:
买卖合约允许延长付运时间
4.2.8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二:
货价上升尽早指派
4.2.9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三:
另租替代船舶
4.2.10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四:
租船条款对船期盯得紧
4.2.11针对不准时指派船舶风险办法之五:
要求卖方改在泊位或码头交货
4.2.12指派船舶如果准时卖方的责任
4.3适合的船舶
4.3.1不适合船舶例子之一:卸港有别买卖合约
4.3.2不适合船舶例子之二:《程租合约》一书的介绍
5FOB卖方责任之一:指定装货地点
5.1买卖合约订明装货地点的情况
5.2买卖合约订明装港,但交货地点(泊位)
不说明的情况
5.3买卖合约订明装港是一个广泛地区的情况
5.3.1买卖合约不去说明谁有权选择
5.3.2卖方如果有选择权只能选一个装港
5.3.3卖方如果有选择权必须准时指定
5.3.4卖方指定装港后不能再更改
6FOB卖方责任之二:提供买卖合约的货物
7FOB卖方责任之三:负责货物装上船舶前一切费用
8FOB卖方责任之四:承担货物装上船舶前的风险
8.1货物保险
8.2货物装上船舶作业时损坏的情况
9FOB卖方责任之五:提供付运单证给买方
9.1FOB卖方要尽快提供单证
9.2FOB卖方不尽快提供单证是否违反条件条款?
9.3单证有不符点FOB买方可否拒绝?
9.3.1单证不符点必须本身是构成条件条款的破坏
9.3.2FOB买卖合约订明对单证的要求
9.3.3FOB买卖可要求的单证
9.4FOB买卖拒绝单证后应对
第四章 货物质量与拒绝接受货物
1法律的默示责任
1.1来自货物销售法1893
1.2来自货物销售法1979
1.3来自货物销售与供应法1994
1.4来自普通法
2英国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介绍
2.1默示责任/条件之一:符合描述或/与样本
2.1.11893年立法的原意
2.1.2何谓以货物描述进行买卖?
2.1.3为何要去区分?
2.1.4什么是描述?
2.1.5有关符合货物描述与否的先例
2.1.5.1多杂质、变质、次质、损坏等构成不符合描述先例
2.1.5.2多杂质、变质、次质、损坏仍符合描述先例
2.1.6总结符合描述或/与样本的默示责任
2.2默示责任/条件之二:“可作商售质量”与“满意质量”
2.2.11893年与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有关措词用字
2.2.2何谓”可作商售质量”?
2.2.2.1针对多种用途的一统称货物
2.2.2.2针对非性能的缺陷
2.2.2.3针对多种等级的货物
2.2.3“Merchantable”定义的难处
2.2.41994年立法改为”满意质量’
2.3默示责任/条件之三:货物适合买方特别用途
2.3.1是否合理去依赖卖方判断?
2.3.2轻微违约的情况
2.4总结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条件
3买卖合约中对货物质量明示责任/条件的情况
4总结如果有违反货物描述或/与质量,买方有的救济
4.1国际买卖中买方可拒绝接受货物的时机
4.2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风险做法之一:
“装港检查证书为终”
4.2.1这条款对卖方的好处
4.2.2这条款对双方的好处
4.2.3这条款对买方的不利处
4.2.4买方对这条款措词的小心之处
4.2.5买方回避这条款方法之一:攻击装港检查的证明
4.2.6买方回避这条款方法之二:去区分货物质量与描述
4.2.7买方回避这条款方法之三:以侵权起诉检验人
4.3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风险做法之二:
禁示买方拒绝条款
4.4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风险做法之三:
合约订明违反后的价格调整
4.5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受风险做法之四:
去豁免默示条件/责任
4.6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应注意事项
4.6.1买方接受货物的后果
4.6.1.1何谓“分不开”与“分得开”买卖合约?
4.6.1.21994年立法的改变:“分不开”合约也
可以部分拒绝接受货物
4.6.2买方能去拒绝接受货物的好处
4.6.3买方失去拒绝接受货物权力的情况
4.6.3.1情况之一:向卖方显示已接受货物
(Section 35(1)(a))
4.6.3.2情况之二:买方做出与卖方拥有货权
不符的行动(Section35(1)(b))
4.6.3.2.1正常转售的行动
4.6.3.2.2无法归还货物
4.6.3.2.3拒绝接受通知的明确肯定
4.6.3.2.4其他的实例
4.6.3.3情况之三:时隔太久才拒绝接受货物
(Section35(4))
4.6.4买方不必去亲自退还货物
4.7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后的各种后果
4.8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后的恰当做法
4.8.1买方已付货款所面对的困境
4.8.2买方想去减少损失但卖方不合作的困境
4.8.3买方无损拒绝接受货物的适当做法
4.8.3.1做法之一:与卖方达成”无损害”协议
4.8.3.2做法之二:买方作为紧急代理人处置货物
4.8.3.3做法之三:买方在买卖合约订明在拒货后有权留置
4.8.3.4做法之四:买方向法院申请Mareva或类似禁令
4.8.3.5做法之五:买方向仲裁庭申请出售卖方货物或要求卖方提供担保
5本章的总结
第五章 货物/财产转移
1货物属谁为何重要?
1.1合约对方倒闭
1.1.1Romalpa先例
1.1.2其他保留货权条款的先例
1.2拥有货物才能以侵权起诉
2针对现货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3针对不确定货物买卖双方在货物的转让
3.1货物的拨归或拨出
3.1.1针对拨归行动的主要先例
3.1.2货物交给买方或承运人也会视为无条件拨归
3.1.3拨归/拨出的通知
4针对分不开/货物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4.1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不便
4.2不能以衡平法转让来解决
4.3美国相关的立法
4.4英国在1995年立法的修改
4.5合并或减少令不确定货物分得开情况
5CIF/FOB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5.1国际贸易的卖方一般不愿意装船时货物转让给
买方
5.2显示意图之一:买卖合约订明
5.3显示意图之二:不记名提单的签发
5.3.1记名提单的情况
5.3.2拨归/拨出通知的情况
5.3.3无提单放货的情况
5.3.4有信用证的情况
第六章 风险与受阻
1风险与货物/财产的关系
2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2.1”可投保利益”包括范围
2.2保险如何减少风险
2.3卖方去通知买方及时投保的责任
2.4受保人必须在损失时有”可投保利益”的规定
2.5买方有否”可投保利益”的探讨
3风险与占有、控制及托管的关系
4风险与受阻的关系
5国际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
5.1卖方并没有转移的风险
5.2买卖合约去意图改变风险分摊的例子
5.2.1例子之一: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日子
5.2.2例子之二: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才支付全部或
余额货款
5.2.3例子之三:订明风险在卖方与类似措词
5.2.4例子之四:订明在卸港量重去调整最后货价
5.2.5例子之五:订明在卸港进行共同检查
5.2.6例子之六:订明卖方保证货物状况良好抵达
卸港
5.2.7例子之七:订明其他关于卸港的事情
5.2.8关于意图改变风险分摊的总结
6对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风险分摊的正确做法
6.1错误做法的例子
6.2详细检验报告的重要
6.3买方面对货损货差应去向谁索赔?
6.3.1对象要找对的重要
6.3.2谁才是正确对象?
6.3.2.1船舶是对象
6.3.2.2谁是承运人:船东或租船人?
6.3.2.3卖方是对象
6.3.2.4船舶与卖方都是对象
6.3.2.5船舶与卖方作为对象有变的情况
6.3.2.6保险公司赔付后发觉保单不必赔付如何
自处?
7分不开货物的风险转让
8FOBS,FOBT或FOBST买卖的风险转让
9受阻的情况
9.1CIF的受阻情况
9.1.1卖方有买入浮动货物以履约的责任
9.1.2卖方找不到船舶
9.1.3卖方无法投保
9.1.4卖方无法履行合约内双方估计的履行做法
9.1.5卖方(买方)无法履行合约内双方约定的履行做法
9.1.6买方无法开出信用证
9.1.7买方无法取得入口证/批文
9.1.8买卖双方国家外交关系中断
9.1.9目的地变敌国
9.2FOB的受阻情况
10ForceMajeure 条款或/与免责条款
11“复原”(resti tution)与 FrustratedContractsAct 1943 的适用
第七章 主权(title)
1主权转让会有什么问题?
1.1卖方偷或骗或侵占的货物
1.2卖方越权出售
1.3出售货物侵犯版权/专利
1.4其他卖方无法给买方一个清洁主权的情况
2英国法律的起点:保护货物主权
2.1这法律起点与鼓励商业活动的货物买卖有正面矛盾
2.2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一:已过时的marketovert
2.3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二:登记真正货主的主权
2.4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三:尽量减少承认负担或留置权
2.5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五:nemodat 说法的例外情况
2.5.1禁止翻供(estoppek)
2.5.2”可令无效的主权”(voidabletitle)
2.5.3商业代理(mercantileagent)
2.5.4卖方控制货物(sellerinpossession)
2.5.5买方控制货物(buyerinpossession)
2.6盗窃的货物
2.7Rowlandv.Divall的问题
3货物没有负担/债务与买方能安宁占有的保证
3.1货物没有负担/债务
3.2买方能安宁占用货物,不受干扰
3.2.1卖方保证维持多久?
3.2.2不受干扰所包括的第三者有谁?
4货物被”侵占”(conversion)或”侵犯”(trespasser)
4.1侵占的不同形式
4.2侵占是严格责任
4.3侵占赔偿计算的特殊对待
4.3.1三种不同的救济
4.3.2侵占赔偿的”市场价格规定”
4.3.3如何取巧?
4.3.4无单交货的救济/赔偿
5买卖二手船主权纠纷的例子
第八章 损失赔偿
1损失赔偿的大原则
2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相关章节
2.1对卖方的各种救济
2.2对买方的各种救济
3 卖方追讨货款(action forprice)
3.1做法上优胜之处
3.2可追讨货款情况之一:货权/货物转让
3.3可追讨货款情况之二:合约中明确规定支付日期已届
3.4卖方收不到货款去“中止运输”的权利
(stopp age intransit )
4买方拒货/毁约的卖方索赔损失
4.1计算损失办法之一:市场货价差别
4.1.1何谓”市场”(avai lablemarket)?
4.1.2哪里的市场?
4.1.3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
4.1.4何谓”通用”(available)?
4.1.5受害方(卖方或买方)应去出售或购买的日子
4.1.5.1哪一天?
4.1.5.2货物已付运后毁约
4.1.5.3预期毁约与FOB下的货物尚未付运前毁约
4.1.5.4CIF下的货物尚未付运前毁约
4.1.6合约另有规定的情况
4.1.7市场必须是合约描述的货物
4.1.8卖方其他损失的救济
4.2计算损失办法之二:卖方一切因买方拒货/毁约
导致的损失
5卖方拒交付货物/毁约的买方索赔损失
5.1有市场也只能计算损失的例外情况
5.2卖方毁约,买方损失计算实例之一
5.3卖方毁约,买方损失计算实例之二
5.4卖方毁约,买方损失计算实例之三
5.5卖方毁约,买方损失计算实例之四
6履行指令(specificperform ance)
7卖方违约或毁约但未有中断合约的损失计算
7.1Section53的各种救济
7.2质量违约的损失计算仲裁实例
第九章 装卸时间与滞期费
1买卖合约中有关条款的介绍
2装(卸)时间/滞期费为何在买卖合约必须去约定?
2.1买卖双方谁去承担船期损失/滞期费?
2.1.1买卖合约不订明装(卸)时间的后果
2.1.2买卖合约去订明装(卸)时间的后果
2.2除了装(卸)时间外要注意的其他有关方面
3买卖合约如何去约定与结算装(卸)时间/滞期费?
3.1补偿的做法
3.1.1CIF的做法
3.1.2FOB的做法
3.2绝对责任的做法
3.2.1买卖合约对装(卸)时间的开始,中断与结束
订得不仔细详尽的后果
3.2.2绝对责任下CIF卖方能有赚大钱的做法
4FOB买卖合约约定装货时间与开始对准时指派
船舶影响
5总结
第十章 其他
1CIF与FOB的主要分别总结
2国际买卖的支付货款
3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41980 年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6标准买卖合约条款简介
6.1标准CIF 买卖合约(GAFTANo.100)
6.2标准FOB买卖合约(GAFTANo.64)
6.3标准ICC买卖合约
7自拟的FOB买卖合约
8自拟的C&F/CF买卖合约
附录一:1979年英国货物销售法(SALEOFGOODSACT1979)
附录二:1980年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附录 三TORTS(INI ERF ERENO EWIIH GOODS)ACT 1977
附录四:标准CIF 买卖合约(GAFTANo.100)
附录五:标准FOB买卖合约(GAFTANo.64)
附录六:国际商会标准国际货物买卖合约
(ICC Internati onalSale Contract)
附录七:GAFTAARBIIRATTON RULES
案例索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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