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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
作者:蔡枢衡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2-01
ISBN:9787801824417
定价:¥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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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有两大特点,一是作者精于音韵、训诂,对《尚书》和其它古籍原文含义有许多新的见解,订正长期以来人们的误解,例如秦始皇在春秋、战国长期战争之后曾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传统看法一直望文生义庸俗地解释为杀奸夫无罪,如《史记索隐》就如此。作者考证说:“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为是实行。寄和觭同音,寄借为觭。《集韵·寘韵》,‘觭,只也’。又《支韵》:“奇,不偶也,通作觭”,觭借为奇。只和不偶都指单数。豭(音加)和家同音,属于麻韵。豭借为家。家是居处。夫为寄豭实是夫为奇家,亦即成年男性只身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杀之无罪。实是授予群众以生杀之权。”(本书第176页) 二是作者在本书中采用了横切与纵剖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来划分刑罚体系历史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同时将全书内容分成若干问题分别叙述,探索各自的发展过程及规律。本书除引言和尾语外,包括12章,也即12个刑法史专题,几乎探讨了刑法史的一切领域。和传统刑法史最大的不同在于:传统的做法一般是按朝代分别阐述,然后在每个朝代的专题下,阐明罪、刑、法等内容,缺点在于看不清刑法史的历史沿革,因此本书摒弃了这种体例,而是分列专题,然后根据4种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来阐明每个问题的古今沿革,使人能清晰地看清每个专题的过去和预测将来的刑法发展变化。作者采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刑法问题,认为法制是属于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经济基础就是指生产关系的总和,在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随着所有制的变化,必然出现上层建筑的沿革。作者认为自原始共产主义在神农氏末期开始崩溃以后旧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邦人私有制(五帝时代)、邦君私有制(三王时代)、家长私有制(春秋、战国至清末)和法制上的个人私有制(清末以后)等 4次变革,因此考察任何刑法史问题都不应脱离所有制的发展过程。作者首先考察了国家的形成过程,从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人群发展成为原始部落即出现村落领土的此疆彼界,名为封,和邦是一个意思,本是生产生活单位,到私有制时代形成阶级剥削单位,为防止别邦的掠夺便形成国。《周礼详解·天官》注:“或而围之谓之国。”最初国家林立,到周时“尚凡千七百七十三国”,直到秦始皇才一统天下,始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与此同时,作者还专题讲述了婚姻、姓氏、宗族和亲属、阶级的发展变化。在前两者的基础上探明了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是风俗习惯,直到五帝时代,邦牧代表邦人统治邦民,才有了制令,由统治者颁行,秦代有所谓法令、法式,但含义并不明确。汉代则混同礼制和律令,发展了战国以来的新法制,实行法家法律儒家化。唐代除律令外,还有格式,宋朝综括典章制度,分为敕令格式,明朝援引唐例,清代则又改为律、例二类。到民国时代又分为法律和命令二类。这些行为规范的保证实施者也有最初的巫牧,到后来的君主,直到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制,法律的保证实施才有一个彻底的改变。作者以刑罚的历史是所有制的历史在上层建筑的反映的观点,阐述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表明了刑罚的轻缓发展趋势。作者还阐述了因君臣斗争而产生的刑法变化:“从无到有,又因自身的发展而致一分为二,彝外有伦,彝伦、要伦互相对立。更因君臣斗争,以令代伦。最后由民君斗争和民官斗争,彝伦、律例二合为一,名为刑法而以特别法、单行法代替伦和例。”且刑法的发展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方面是条文,先例和律、令、格、式,明清还有比附援引,另一方面,还有刑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同时作者按刑法的历史沿革,讲明了刑法名实的发展变化。作者还讲明了各朝代刑法关于犯人身份的规定对罪责的影响,及犯罪事实和犯人的危险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和关于犯罪的基本形态,如未遂的问题和共犯理论的发展变化。作者还更加详细地阐明了几种古老的罪名和刑罚的发展变化,如性犯罪、财产犯罪(如盗窃、强盗等)、政治上的犯罪(如大逆、谋反、谋叛、恶逆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从处罚来讲,不管任何朝代,最重处罚的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统治阶级人身和财产的犯罪如强盗,对杀人犯的处罚一般都比较慎重,至于适用的刑罚,在刑罚体系的发展变化中已有阐明。本书是积作者20年心血的一部刑法史专著,详尽阐明了刑法史上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对中国刑法史研究有重要学术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蔡枢衡,1904-1983,江西永修县人。早年留学日本,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毕业后,入东京帝大法学部大学院,列于牧野英一博士门墙,主要研习刑法学。1935年回国,任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1938年起至解放前历任北京大学、西南联合大学、南昌中正大学教授。1952年正式调离北京大学,出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专职专门委员。1955年,改为政务院法制局专门委员。自1956年起,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兼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律室顾问。其间,1962年起,兼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先生毕生致力于刑法学的研究。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从血缘到地缘 从诸夏到中华国和家
第二章 婚姻、姓氏、宗族和亲属
第三章 所有制及社会阶级的产生和变化
第四章 风习、制令和法令神权、君权和民权
第五章 刑罚体系的产生和演变(上)
第六章 刑罚体系的产生和演变(下)
第七章 刑法名实的沿革
第八章 刑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九章 几种古老罪名及其处罚的变化(上)
第十章 几种古老罪名及其处罚的变化(下)
第十一章 犯罪概念和罪责的变化
第十二章 犯人身份、犯罪事实和犯人的危险性 未遂和共犯的变化
尾语
第一章 从血缘到地缘 从诸夏到中华国和家
第二章 婚姻、姓氏、宗族和亲属
第三章 所有制及社会阶级的产生和变化
第四章 风习、制令和法令神权、君权和民权
第五章 刑罚体系的产生和演变(上)
第六章 刑罚体系的产生和演变(下)
第七章 刑法名实的沿革
第八章 刑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九章 几种古老罪名及其处罚的变化(上)
第十章 几种古老罪名及其处罚的变化(下)
第十一章 犯罪概念和罪责的变化
第十二章 犯人身份、犯罪事实和犯人的危险性 未遂和共犯的变化
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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