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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作者:谢怀栻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11-01

ISBN:9787801823878

定价:¥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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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富勒(LonL.Fuller,1902—1978)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曾先后任教于俄勒冈大学、伊利诺斯大学、杜克大学,最后三十年在哈佛大学教授合同法和法理(任卡特法理学教授),1972年退休。在法理学领域富勒作为战后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闻名于世,其主要法理学著述有:《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934年)、《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年)、《法理学》(1949年)、《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1958年)、《人类的目的和自然法》(1958年)、《对内格尔教授的答复》(1958年)、《法的自相矛盾》(1958年)、《法的道德性》(1964年初版,1969年修订版)、《法的虚构》(1967)、《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和作为人类相互关系工具的法律》(1974年)、《社会秩序的原则》(1981年,由KennethI.Winston编辑,杜克大学出版社出版)等。在合同法领域,除本文之外,富勒的《对价与形式》(1941年,《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一文也非常出名,他还编著有合同法教科书(1972年第三版中曾加入“合同的作用”一节,后被收入其逝世后出版的文集社会秩序的原则))。发表此文时,富勒为杜克大学法学教授;帕杜(WilliamR.Perdue,Jr.)为杜克大学法科三年级学生。此文影响及于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的修订,被法恩斯沃斯(E.AllanFamsworth)评价“引起了对合同救济问题的广泛的再检讨”;阿蒂亚(P.s.Atiyah)则认为该文“无论如何,在普通法世界的全部代合同法学术中,大概已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一篇论文。”<
作者简介
  谢怀拭(1919年8月一2003年5月),湖北枣阳人。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学教授。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在整风运动中被错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9年退休。2002年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聘为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主要学术成果有《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谢怀拭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
目录
(—)
判予合同损害赔偿所追求的目的
法律为什么应保护期待利益?
计算方法与动机的偏离及混合动机问题
信赖利益与其他合同利益间的关系
期待利益应否成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损害项目重复之问题
信赖利益与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
《合同法重述》中的信赖利益
(二)
以期待利益计算损害赔偿被“确定性”要件排除的判例
以期待计算损害赔偿会给允诺人施加不当负担的判例
合同履行受到外部情况干扰的判例
表述或法律效力不完善的合同
涉及非商事性标的的交易
依《重述》第90条之赔偿的计算标准
错误陈述的责任
撤回要约或允诺的法律效力
通过信赖对妨碍之收益的赔偿
普遍承认信赖利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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