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作者:谢怀栻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11-01
ISBN:9787801823878
定价:¥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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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富勒(LonL.Fuller,1902—1978)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曾先后任教于俄勒冈大学、伊利诺斯大学、杜克大学,最后三十年在哈佛大学教授合同法和法理(任卡特法理学教授),1972年退休。在法理学领域富勒作为战后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闻名于世,其主要法理学著述有:《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1934年)、《法律在探讨自己》(1940年)、《法理学》(1949年)、《实证主义与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1958年)、《人类的目的和自然法》(1958年)、《对内格尔教授的答复》(1958年)、《法的自相矛盾》(1958年)、《法的道德性》(1964年初版,1969年修订版)、《法的虚构》(1967)、《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和作为人类相互关系工具的法律》(1974年)、《社会秩序的原则》(1981年,由KennethI.Winston编辑,杜克大学出版社出版)等。在合同法领域,除本文之外,富勒的《对价与形式》(1941年,《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一文也非常出名,他还编著有合同法教科书(1972年第三版中曾加入“合同的作用”一节,后被收入其逝世后出版的文集社会秩序的原则))。发表此文时,富勒为杜克大学法学教授;帕杜(WilliamR.Perdue,Jr.)为杜克大学法科三年级学生。此文影响及于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的修订,被法恩斯沃斯(E.AllanFamsworth)评价“引起了对合同救济问题的广泛的再检讨”;阿蒂亚(P.s.Atiyah)则认为该文“无论如何,在普通法世界的全部代合同法学术中,大概已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一篇论文。”<
作者简介
谢怀拭(1919年8月一2003年5月),湖北枣阳人。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学教授。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在整风运动中被错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9年退休。2002年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聘为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主要学术成果有《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谢怀拭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
目录
(—)
判予合同损害赔偿所追求的目的
法律为什么应保护期待利益?
计算方法与动机的偏离及混合动机问题
信赖利益与其他合同利益间的关系
期待利益应否成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损害项目重复之问题
信赖利益与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
《合同法重述》中的信赖利益
(二)
以期待利益计算损害赔偿被“确定性”要件排除的判例
以期待计算损害赔偿会给允诺人施加不当负担的判例
合同履行受到外部情况干扰的判例
表述或法律效力不完善的合同
涉及非商事性标的的交易
依《重述》第90条之赔偿的计算标准
错误陈述的责任
撤回要约或允诺的法律效力
通过信赖对妨碍之收益的赔偿
普遍承认信赖利益的结果
判予合同损害赔偿所追求的目的
法律为什么应保护期待利益?
计算方法与动机的偏离及混合动机问题
信赖利益与其他合同利益间的关系
期待利益应否成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损害项目重复之问题
信赖利益与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
《合同法重述》中的信赖利益
(二)
以期待利益计算损害赔偿被“确定性”要件排除的判例
以期待计算损害赔偿会给允诺人施加不当负担的判例
合同履行受到外部情况干扰的判例
表述或法律效力不完善的合同
涉及非商事性标的的交易
依《重述》第90条之赔偿的计算标准
错误陈述的责任
撤回要约或允诺的法律效力
通过信赖对妨碍之收益的赔偿
普遍承认信赖利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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