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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胡锦光,刘飞宇主编;牛凯[等]撰稿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5-01

ISBN:9787300064444

定价:¥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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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次又作了全面的修订。此次修订仍然坚持了本教材的原有特点,即适应高职高专学生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需要,力求在内容上做到准确、简明扼要,并适应高职高专法律类学生的培养目标及基本规格,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进行阐述和介绍。本教材与原有教材相比较,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第一,在体例上更注重本课程的学习特点。其主要变化是在每一章的开始更新了“本章引例”,既作为学习本章重点内容的引导,又藉此起到调动学生学习本章内容的兴趣;在每一章的基本内容介绍过程中,加入若干个参考案例,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在每一章的最后,设置了相对较为复杂的案例分析题,并列出进行分析的基本思路。之所以在内容介绍中加入参考案例,是考虑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在现实生活中也发生了诸多的案例,通过学习和分析这些案例,学生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时,就比较容易理解。第二,增加了新的学习内容。本书的第一版出版于2000年8月,此后国家制定与完善了一些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了新的司法解释。例如,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于2003年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其中,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最大。因此,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增加了有关的内容和篇幅。第三,吸收了新的研究成果。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进展非常迅速,新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本书在修订过程中吸收了这些新的研究成果。本版教材的内容基本上是重新编写的。因此,在内容的表述上,比前一版教材更为准确、精练和全面。本书前言总序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在数千年传承不辍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崇尚“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如《礼记·礼运》所说:“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但从《汉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只不过这些成文法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传统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法律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取决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制观念的普及、法治素质的培养则有赖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国古代社会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传统。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商鞅、韩非好“刑名之学”。逮至秦汉,律学滥觞。秦朝“以吏为师”。中国传统律学的勃兴始自汉代。自一代硕儒董仲舒开“引经注律”之先河,律学遂成为一门显学。南齐崔祖思曰:“汉末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授课,至数百人。”(《南齐书·崔祖思传》)东汉以后,律学不限于律文的语义注释和儒经考据,领域拓展至法典名词术语和编纂体例。西晋张斐、杜预将中国古代律学发挥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张律、杜律”为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魏晋以后,律家流派纷呈,至唐而集大成。《唐律疏议》之“疏议”为传统中国律学之完备结晶。自宋至元,律学渐至衰落,直至清末西方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一个世纪以前的清代末年。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开办的天津北洋大学堂,首开法科并招收学生。是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结构。三年后,中国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戊戌维新运动著名领袖、自号“饮冰室主人”的梁启超先生在湖南《湘报》发表宏文《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号召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数年之后,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实施“新政”。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一批有识之士,艰难地在固有体制中运作推行变法修律,同时不忘培植法治之基——引介法学译著、倡导法学研究、开展法学教育。20世纪初,中国最早设立的三所大学——北洋大学堂、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均开设法科或法律学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养通才”。1906年,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之奏请,清政府在京师正式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京师法律学堂。次年,另一所专门法律教育机构——隶属清政府学部的京师法政学堂亦正式开科招生。自清末以降,在外族入侵、民族危亡的紧急关头,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寻求实现民族独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客观言之,政治社会变迁和长期社会动荡导致了法律建设的荒废、法律文化进步的中断。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在艰难中曲折前进。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社会开始从政治阵痛中苏醒,以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人治传统,转换思路进入法治轨道。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事业迎来了春天。回顾20年来的法律建设,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并深入人心。中国法学界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和苏联法学模式的消极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民族的共识。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确认“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从而为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石。其次,法学研究不断深入,法律科学渐成体系。老中青法学家组成一个前后相继、以帮带进的学术群体,基础法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边缘法学渐次成型。1997年,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原有专业目录,决定从1999年起法学类本科只设一个单一的法学专业,按一个专业招生,研究生专业目录新定为10个二级学科(含军事法学),从而使法学学科的布局更加科学和合理。同时,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14门核心课程,加上其他必修和辅修课程,形成一个传统与更新并重、基本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教学体系。再次,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层次日趋全面,结构日臻合理。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有30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在校学生达6万余人。除本科生外,在国内一些重点大学和全国的知名法律院系,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已成为培养重点。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日益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成为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教育对于调整教育结构、广开成才之路、促进义务教育的普及、提高教育整体效益、全面落实教育方针、增进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加强法律教育,除了建设一流的法学院之外,还需要实现多元化模式和拓展多角度的渠道。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培养“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的专门人才”。换言之,即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专业设置、办学模式和办学思想都应当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落实,对于我国目前法制观念的普及、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均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鉴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教育的差异,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教学科目的设置、教学体系的安排以及教学层次的选定均体现了培养目标的不同。但从目前看来,不少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借用法律本科或中专教材,教材建设滞后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发展需要。我们编写并出版这套适合高职高专教育的专门教材,期望能够既照顾到高职高专的教学层次,又能满足“高水准”、“高质量”的要求。本套教材约请全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优秀学者参加,形成颇具实力的学术阵容。在编写这套教材时,我们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密切关注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力争使教材基点立足于法学前沿。为了适应高职高专教学的实际需要,我们将教材定位于“应用性”层次,强调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应用能力的特色。我们期冀,经过组织者、编写者和出版者的不断努力,高职高专法学系列教材能以“高质量、高水准、应用性强”的特色满足莘莘学子的求知渴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略尽绵薄之力。是为序。
作者简介
暂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
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2)
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3)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4)
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8)
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0)
第二章 行政主体(15)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16)
第二节 行政机关(18)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20)
第四节 公务员(24)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30)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34)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35)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36)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39)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41)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45)
第四章 行政立法(49)
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点(50)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分类(51)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52)
第四节 行政立法主体(54)
第五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55)
第五章 行政许可(60)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60)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64)
第三节 行政许可设定(67)
第四节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72)
第五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75)
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80)
第七节 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86)
第六章 行政强制(94)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95)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96)
第三节 行政即时强制(104)
第四节 行政强制措施(106)
第七章 行政处罚(111)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112)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16)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20)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122)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125)
第八章 行政程序(133)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含义(134)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35)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37)
第九章 行政复议(143)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144)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146)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149)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154)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158)
第十章 行政赔偿(166)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167)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169)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73)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177)
第五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182)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188)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189)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193)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95)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202)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3)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213)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224)
第一节 概述(225)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227)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236)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243)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245)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248)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程序(252)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252)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257)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261)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266)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272)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273)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83)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287)
第十六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296)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296)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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