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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战争状态研究
作者:李广民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1-01
ISBN:9787801901200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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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衣带水”的中日关系被历史问题横亘其间,始终困扰着两国的政治家和学者。如何“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是中日两国政治家和学者都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本书将为您剥开历史的尘垢,与您一道去追寻法理真谛。李广民,曾两度赴日访学,被日本国学院大学聘为客座研究员。现任山西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已出版《世界经济与政治和当代中国外交》等著作三部,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作者简介
李广民,19866年生,山西万荣人。1988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日本研究中心,获博士学位。曾两度赴日访学,被日本国学院大学聘为客座研究员。现任山西师大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已出版《世界经济与政治和当代中国外交》等著作3部,发表论文40余篇。TOP目录 前言导论一凡尔赛一华盛顿体系的缺陷及其崩溃二条约的缔结、解释、修订及其失效三本书的主要内容四本书的特点和创新五本书的局限和今后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章“满蒙权益”国际法的“依据”一日俄战争的“遗产”二“满蒙铁路权益”的扩张三中国“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法理依据第二章国际联盟与九一八事变一国联盟约关于解决国际纷争的规定二国联行政院与九一八事变三李顿调查团与九一八事变四国联关于九一八事变的最终报告第三章国联对“一·二八”事变的处理一“一·二八”事变与中日不同的军事外交对应二国联对“一·二八”事变的处理三国际调停与上海停战协定第四章国际法透镜下的伪满洲国一伪满洲国的组建二“日满议定书”三伪满洲国的承认问题四“不承认主义”的国际法意义第五章列强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义务与日本阴谋策划“华北自治”第六章 中国国民党政府“战而不宣”第七章 日本“不宣而战”第八章 从国联大会到布鲁塞尔会议附录一 基本文献二 南京政府外交部主要官员(1931—1941)三 关系年表主要参考文献…… TOP书摘书摘根据上述各条款的规定,凡出现“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联盟都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和平。秘书长应依联盟任何会员国之请求,立即召集行政院会议”;凡有侵犯“联盟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上独立”,“或有此种侵犯之任何威胁或危险之虞时,行政院应筹履行此项义务之方法”。“凡影响国际关系之任何情势,足以扰乱国际和平或危及国际和平所依之良好谅解者,联盟任何会员国有权以友谊名义,提请大会或行政院注意”。“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这里实际列举出“严重的纷争”出现后,联盟会员国及联盟应采取的措施。盟约没有具体规定何谓“严重的纷争”,而使用了“战争或战争之威胁”、“侵犯(会员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有侵犯之威胁或危险”、“凡影响国际关系之任何情势,足以扰乱国际和平或危及国际和平所依之良好谅解者”、“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等描述性字眼,这实际上将判断这种情况出现的权利交给了当事国。一旦当事国认为出现“严重的纷争”,它既有权“提请大会或行政院注意”,也有权请求秘书长“立即召集行政院会议”。同时当事国有义务将此纷争“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并在有关机构做出结论后三个月内不得从事战争。作为联盟,首先要防止“严重纷争”的出现,为此盟约除了序言中强调有关原则外,在第十条还特意规定:“联盟会员国担任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上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而且在第十一条中又强调:“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威胁,不论其直接影响联盟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为避免纷争升级,盟约还要求会员国承诺:“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联盟会员国并约定无论如何,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当然对于是否已出现“严重的纷争”,联盟或联盟行政院也有自行判断的权利,如果联盟或联盟行政院认为出现上述事态,亦可直接采取措施。作为防止“纷争”升级的一般方法,盟约规定,当联盟会员国间发生纷争而不能通过外交途径圆满解决时,应将该问题完全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由于国际法关于仲裁有所谓“自愿管辖原则”,即只有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提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仲裁人才能在争端当事国协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根据争端当事国选择的法律做出裁决。而司法解决也强调争端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给相关法院或法庭,所以盟约又补充规定:“凡有关条约之解释或国际法中任何问题或因某项事实之实际,如其成立,足以破坏国际义务,并由于此种破坏应议补偿之范围及性质者,概应认为在适于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之列”。另外,盟约还要求联盟各会员国“以完全诚意执行所宣告之裁决或判决”。假如一方当事国认为所发生的争议“足以决裂”,而另一方当事国又不同意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那么,该当事国应将该争议提交行政院。具体操作程序是将争议通知秘书长,请秘书长召集行政院会议。而在召开行政院会议之前,“秘书长应采取一切措施,以便详细调查和研究”。这时争端当事国则应“以案情之说明书连同相关之事实及证件从速送交秘书长”。行政院可将当事国送交的案情说明书及相关证据立即公布,以便行政院各理事国及联盟各会员国了解争端详情。行政院受理此项争议后,应尽力使其得以解决。如措施有效,争议解决,行政院应将关于该争议之事实与解释及解决该争议的有关条文酌量公布。如争议不能如此解决,行政院应缮发报告书,说明争议之事实及行政院所认为公允适当之建议。若该报告书得到除争执之一方或一方以上之代表外,行政院其他理事一致赞成,则联盟会员国约定彼此不得向遵从报告书建议之任何一方从事战争。如该报告书除争执之一方或一方以上之代表外,仍得不到行政院其他理事的一致赞成,则联盟会员国保留权利施行认为正义或公道所必需之行动。另外,解决争议的行政院会议,任何当事国不论其是否是行政院理事,均可列席会议,并可以将争议之事实及其本国的决议以说明书的形式予以公布。如争议之一方认为,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定,该争议纯属国内管辖事项,而行政院亦承认此见解,则行政院可据情报告,而不做解决该项争议之建议。凡提交行政院的任何争议,行政院亦可移送大会处理。只要争议当事国有一方请求国联大会处理,国联大会就应受理该争议。凡行政院处理争议之程序、职权等大会亦同样适用。惟大会关于该争议处理意见之报告书如经联盟出席于行政院会员国之代表并联盟其他会员国多数核准,便与行政院之报告书除争执之一方或一方以上之代表外经该院理事全体核准者同其效力。当时日本政府虽然也想借机迫使国际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伪满,但它又害怕承担破坏国联调查团调查的责任,所以日本外相芳泽打电报给日本驻长春领事田代重德:“满洲国”政府拒绝顾维钧人满,在该政府的立场上来说,是理所当然的。但根据去年12月10日国联行政院决议,帝国政府承诺给调查委员完成调查提供方便,以使调查委员对满洲的事情做出公正的判断。在中方参与委员希望人满之际,我方应采取积极措施,依靠外交努力,在伪满与中国之间进行斡旋。伪满明明是日本的傀儡政权,日本外相却假惺惺地要进行斡旋。这里芳泽既想表明傀儡政权的独立性,又不想承担破坏调查的责任。对于日本和伪满挑起的顾维钧“人满”问题,南京政府最初表明了较强硬的立场。4月10日,南京政府向日本提出强硬抗议:“如果将来国联调查团或中方代表在东北的调查权无法实现,亦或发生预想以外的事,日本应负完全的责任。中国代表顾维钧依然基于国联决议,与国联调查团一道前往东北各地调查”。当时中国代表顾维钧也于4月12日在北平举行记者招待会,向世界表明:随调查团进入东北是自己基于国联决议而拥有的正当权利,他将坚持这种权利,决不动摇。伪满和支持它的日本关东军为达到其目的,一方面公开恫吓:如果顾维钧等越过山海关进入“满洲国”,它们将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它们又暗中威胁顾维钧及其助手,要像1928年炸死张作霖一样炸毁他们出关的列车。当时中国代表顾维钧毫不示弱,在4月12日的记者招待会上,他就曾表示;“满洲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国联如无适当办法,中国可派员护送”。而且他还电告南京外交部:“如果我的生命遭到任何不测或者为国牺牲,我认为那是我极大的光荣”,“我早就决定献身于中国的事业”。对于日本和伪满的无理挑衅,当时国联调查团的态度也很明确,即“根据国联行政院的决议,调查委员会不与中日两国政府以外的(第三者)交涉,在满洲(对调查团的)保护是日本的责任”,“如果没有中国参与委员(同往,调查团)将不进人满洲”。调查团团长李顿甚至表示:对于任何参加员赴满拒绝,将视为对调查团全体之拒绝。如果顾维钧不能像日本顾问吉田先生随同调查团在中国各地进行调查一样,以中国顾问的身份前往满洲,调查团将取消满洲之行。由于南京政府和调查团对此态度坚决,日本政府又玩弄两面手法,芳泽外相一方面借口获得伪满的谅解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建议顾维钧随调查团一部分乘船经由当时日本在东北的“殖民地”大连进入东北;另一方面又向调查团强调阻止顾维钧人满是“满洲国”自由意志的体现。 九一八事变时,英国的态度始终消极,而且常常有对日绥靖的端倪。但上海“一·二八”事变发生后,英国因直接利害关系,态度一下子积极起来。除了就地斡旋外,在国联行政院,英国代表的态度与九一八时相比,几乎判若两人。2月2日,行政院应英国的请求召开会议,讨论上海问题。英国代表托马斯(J.Thomas)慷慨激昂地表示:英国政府觉得远东的现状,不能任其继续下去了。上海已成战场,不宣而战正在继续发生。国联会员国对此不能漠不关心。如果任其继续下去,那么非战公约和九国公约难免失了世界的信赖。对于中日争执,各国过去的努力并未成功。所以,英美两国政府决定做进一步的努力,以使可悲的现状终了。他解释说,英美两国政府已向中日双方正式要求:(1)停止敌对行动;(2)双方军队撤回原驻地;(3)设立中立区;(4)本着非战公约和行政院12月10日决议的精神举行谈判,解决纠纷。最后他希望各会员国赞助英美两国,采取同样的步骤。2月9日,英国代表萨义蒙(Simon,又译为西门)又在行政院会议上表示:英政府感觉上海现状的严重,愿把英国在上海的全部势力,协同他国在当地的势力,在可能的范围内供行政院使用,以便使战事早日终止。但不管是国联行政院的呼吁,还是驻沪各国代表的斡旋,都不能遏制日本在上海的军事行动。中国代表因鉴于行政院对上海事变处理的软弱,加之盟约第十五条第九款关于时限的规定,所以于2月12日,致函秘书长,要求行政院将中国提诉的案件移交国联大会处理。如行政院自愿移案大会,中国则收回这一要求。就在中国要求国联召开特别大会讨论中日纠纷时,行政院方面,曾由英国外长萨义蒙(西门)提议,经除中日外全体理事一致赞同,于2月16日,向日本单独提出申请书。该申请书首先回溯了1月29日行政院同时致中日两国申请书的精神,即“只有依赖互助及互相尊重,可使各国间获有良好之交谊,依赖军事或经济上之压力者,决不能得有永久性之解决。现在之情势愈延长,则中日两国国民间之裂痕愈扩张,即解决亦将愈趋于困难,其一切不幸之结果,将不只影响直接有关系之两国,且将普遍影响及于世界之全体。”接着该申请书表示,行政院之全体理事(除中日两国外)现在不得不向日本提出迫切之申请,“请其以国联会员国及行政院永久会员国之资格,认识对于此次冲突所应负之容忍及自制的特殊责任。”再接着,该申请书将日中处理此次事变的态度加以对比,指出:“行政院之十二会员,对于日本方面所提之种种诉述,决未忽视”,对“在国联之内资格悠久,旦素极严格履行其国际责任与义务之老同志(这里指日本),固始终给以所应享之充分的信任。不过日本方面竟未充分利用国联盟约所规定以和平解决纷争之方法,行政院十二会员,实不能不表示遗憾。且不得不同时再行提醒非战公约上之郑重的约束:即国际纷争之解决,决不能用和平以外之方法是也”。而“中国方面,对于此次在其领土内所发生之冲突,自始即交由国联处置,并同意接受国联和平解决之提议。是又为行政院十二会员所不能不予以承认者”。最后,该申请书提醒日本,“盟约第十条之规定,即国联会员国担任尊重并维持联合会(即国联)各会员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乃彼等所应享之友谊的权利”。“凡有违反该条而致侵害任何国联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变更其政治独立者,国联会员国,均不应认为有效”。“对于日本与中国之关系”,日本“实负有公平处理及不得任意行动之重责。华盛顿九国公约,曾明白规定,缔约各国应尊重中国之主权独立,及领土行政之完整,日本于签署该约时,固即已郑重承认此种责任。行政院之十二会员,兹特诉诸日本之高尚的名誉观念,请日本认识其特殊地位上之义务,并认识各国以日本为规章并维持和平者之一员之资格,所已经给予日本之信任”。该申请书措辞虽然委婉,但含义却很明确;它在法律上虽没有约束力,但在道义上却影响甚大。尤其该申请书单独对日本提出,并对比了日中处置此次事变的态度,足见各国对于此次事变的基本立场。该申请书称日本为“在国联之内资格悠久,且素极严格履行其国际责任与义务之老同志”,诉诸日本“高尚的名誉观念”,无非是想让日本接受行政院的提醒与劝告。 ……TOP 其它信息 装帧:平装页数:427 版次:1版开本:32正文语种:中文
目录
前 言
导 论
一 凡尔赛一华盛顿体系的缺陷及其崩溃
二 条约的缔结、解释、修订及其失效
三 本书的主要内容
四 本书的特点和创新
五 本书的局限和今后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一章 “满蒙权益”国际法的“...
导 论
一 凡尔赛一华盛顿体系的缺陷及其崩溃
二 条约的缔结、解释、修订及其失效
三 本书的主要内容
四 本书的特点和创新
五 本书的局限和今后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一章 “满蒙权益”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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