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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作者:方孝岳编;陶孟和校;曾尔恕,陈敬刚勘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4-01

ISBN:9787562025535

定价:¥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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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由上下两册组成。上册两章由智利法学家阿尔瓦列兹所著,下册两章分别出于法国法学家狄骥与查尔蒙特之手。本书的内容主要在于说明十九世纪以来,欧洲各国经济、社会变迁及由此引致的私法学说及民事立法的新发展。除对财产法中的“自由”、“责任”、“契约”、“财产”等观念的变迁进行理论概括外,还对《拿破仑法典》以来家族制度的变化进行了深入探讨。本书于1923年出版后,曾供不应求,学界反响颇佳,后再版三次。
作者简介
暂缺《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作者简介
目录
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上编目次
第一章自法兰西革命后至十九世纪中叶有力的法律思想
一.十八世纪的哲学在法兰西革命时法律上之影响
二.十八世纪的哲学经济学在编定法典上的影响
三.编订法典的根本原则
四.财产与家族
五.编定法典在社会上的影响
六.编定法典在私法哲学及一般法学上的影响
第二章十九世纪中叶以后有力求法律改革之势力
一.十九世纪舆论上对于民法典的评判
二.改良私法学的计划[1]
三.法律学之振兴
四.近代法律变迁的趋向
五.政治变迁在法律上的效力
六.经济变迁在法律上的效力
七.新的社会学说在法律上的效力
八.团结主义
九.民治主义在法律上的效力
阿尔哇列兹原著【此二章均从mexanderAlvarez所著《法的

研究及民法编定的一个新概念》(Unenouvelleconceptiondes6rude
juridiquesetde1acodificationdudmitcivil)书中取出,阿氏是现代
智利法学大家,现为海牙国际法学院主教授之一】[1]

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下编目次
第一章自由.契约.责任及财产上原则的变迁
一.主体的权利与社会性的职务新旧的理论
(一)题旨
(二)法律发达之继续性.主要的阶段
(三)《人权宣言》,《拿破仑法典》
(四)他们的法律制度是形而上的,是个人主义的
(五)这种制度为唯实主义的及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代替
(六)社会职务之观念
(七)社会团结或社会互赖及法律规条
(八)社会中之分工
(九)个人主义的制度的要质
二.自由之新观念在各方面之应用
(十)自由观念之变迁
(十一)这个定义主要的结果
(十二)关于工人及恩俸的法规
三.自由的新观念(续上)意志之自治,非自然的人格及
集会
(十三)意志之自治是自由的一个原素
(十四)《拿破仑法典》关于意志自治的条文
(十五)权利主人就是意志主人
(十六)这个观念与生活上事实不相调和
(十七)非自然人格之教义

(十八)趋向集合的运动
(十九)旧理论之无用
(二十)抛弃权利主人之观念
(二十一)法律的保护根据社会目的或行动功能
(二十二)在法国集会法中“宗旨”之观念
四.法律行动.遗嘱法.契约法
(二十三)意志之自治
(二十四)意志之宣示
(二十五)法律行动之目的
(二十六)事实之法律状态不能做成两个主人间的关系
(二十七)私人基金为遗嘱所指定者
(二十八)法庭对于这个题目的判决
(二十九)契约理论的变迁
(三十)个人主义的契约观念
(三十一)罗马的契约观念
(三十二)非契约之法律的行动
(三十三)等于契约的行为
(三十四)利用一种公共服役之行动
(三十五)构成所谓合体契约之行动
(三十六)对于履行公共服役之让许
(三十七)所谓劳动的团体契约
(三十八)等于法律的盟约
五.伤害行为负责之新观念
(三十九)个人主义的负责的原则
(四十)对于有害行动的主观负责及对于意外危险的客
观负责
(四十一)团体所有的客观负责

(四十二)对于工人受伤的负责
(四十三)公共服役中损伤的负责
六.以财产为~种社会职务之新观念
(四十四)财产已不是财产主的主体权利而变成财产所
有者的一种社会职务
(四十五)普通经济需要为关于财产的法律理论所应付
(四十六)个人主义制度下的财产
(四十七)今日所否认的结果
(四十八)财产主的义务
(四十九)耕辟土地之义务
(五十)英德两国对于自然增价值的地产上的征税
(五十一)关于财产用途之新理论
(五十二)关于财产误用之理论
(五十三)一九.七年法国条律之关于教会者
第二章家族.继承.人格上原则的变迁
导言
一.往日的家族及今日的家族
(一)社会环境之影响
(二)旧制度时代之家族
(三)家人团集上之变迁
二.强迫析产之影响
(四)强迫的析产
(五)强迫分析制之实施
(六)“田地法”.“宅地”.“强迫的交换”
(七)父母遗嘱权之恢复
三.股份公司与家庭

(八)股份公司的结果
(九)股份公司在家族上的影响
(十)已提议的改良
四.工业制度与家族
(十一)现代的工业组织
(十二)国家的干涉
(十三)别种改良.妇女之雇用.星期日之休息
(十四)妇人在家庭内作工业的工作
五.婚姻之仪式
(十五)法典上形式主义之过甚
(十六)立法上的改良
(十七)对于这些改良的批评
(十八)外国的立法
六.婚姻在社会上的价值
(十九)对于婚姻制度之攻击
(二十)对于这些意见之反驳
七.已婚妇的分位
(二十一)父母权与夫权
(二十二)约束这权力之历史
(二十三)古代法与革命时代法
(二十四)拿破仑之仇视妇女
(二十五)为妻者无民事行为之能力
(二十六)为妻者的国籍
(二十七)妻的姓名
(二十八)为妻者之失自由
(二十九)父母权之不平等
八.已婚妇的财产

(三十)各种婚姻制度之互异
(三十一)在德国与瑞士的管理联合制
(三十二)反对的论调,“限于后获物上的共享”
(三十三)在共享制之下,为夫者权力过盛
(三十四)为妻者的贮蓄
(三十五)妻的收入
(三十六)附在婚姻义务上的惩罚
九.未成年者之分位(甲)被弃的幼童
(三十七)两种观念之父母权
(三十八)国家对于被弃子女之扶助
十.幼童的分位(乙)失庇的子女
(三十九)保护子女以防备他的父母
(四十)救济事业之立法
(四十一)父母权之充公
(四十二)充公而不受刑
(四十三)充公之效力
(四十四)父母权之恢复
(四十五)一八八九年法律的大旨
(四十六)法庭判定的父母权取缔
(四十七)对于这些改良之批评
(四十八)别国的立法
十一.幼童的分位(丙)堕落无行的子女
(四十九)幼年罪犯之增多
(五十)父母所有的纠正权
(五十一)幼童在刑法上的地位
(五十二)惩劝的机关
(五十三)防范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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