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释与例解
作者:王凯戎主编
出版社:同心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6-01
ISBN:9787805936710
定价:¥20.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为了使广大读者了解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司法适用,我们约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这套书,对我国常用的近50部法律依循法条的顺序,分关键词解释,理解与适用,案例与评析等三大部分对各个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具体适用作了全面的说明,以防杜适用中的分歧;在理解与适用部分,对本条的内容及其运用作具体阐述;在案例与评析部分,精选与本条有关的具体案件进行评点,以加深理解。本套丛书着力反映我国新近的成熟理论与司法实践。全部内容均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的修改也在文中相应部分作出明确说明。并且,我们将根据新颁布的法律规定随时进行修订,以使本套丛书提供给读者全新的信息。
作者简介
暂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释与例解》作者简介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医疗事故的定义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守法遵规和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设置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的义务
第八条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的义务
第九条严禁破坏病历资料的行为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部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定预案的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规定
第十五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
第十六条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
第十七条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第十八条尸检的规定
第十九条死亡患者的尸体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
第二十一条鉴定组织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再次鉴定的提起
第二十三条专家库的建立
第二十四条鉴定专家的抽取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与合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鉴定的原则.依据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鉴定材料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作出复写的期限
第三十条鉴定材料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免责条款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处理原则
第三十七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第三十八条受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对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受理和处理原则
第四十条已向法院起诉又请求行政处理争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核
第四十二条不同审核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商解决争议后的报告
第四十四条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医疗事故争议的逐级报告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四十七条协商解决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第四十九条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第五十一条对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损失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六十二条军队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另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后记
主要参考书目
(共314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医疗事故的定义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守法遵规和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设置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的义务
第八条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的义务
第九条严禁破坏病历资料的行为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部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定预案的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规定
第十五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
第十六条主观性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
第十七条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第十八条尸检的规定
第十九条死亡患者的尸体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
第二十一条鉴定组织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再次鉴定的提起
第二十三条专家库的建立
第二十四条鉴定专家的抽取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与合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鉴定的原则.依据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鉴定材料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作出复写的期限
第三十条鉴定材料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免责条款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处理原则
第三十七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第三十八条受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对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受理和处理原则
第四十条已向法院起诉又请求行政处理争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核
第四十二条不同审核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商解决争议后的报告
第四十四条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报告
第四十五条医疗事故争议的逐级报告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四十七条协商解决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第四十九条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第五十一条对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损失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六十二条军队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另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后记
主要参考书目
(共314页)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