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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点·法规·案例
作者:谭世贵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1-01
ISBN:9787503645426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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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外法律史上,程序法的地位都先天低下。人类早期著名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没有独立的程序法的规定;而在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既没有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区别,也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野。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学科越分越细,程序法逐渐独立出来,刑事诉讼法典也随之出现并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现代法治国家在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均规定有大量的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如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都规定了无罪推定、独立审判、禁止双重归罪等原则。我国也在宪法中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等。刑事诉讼法是现代国家法制发展的标志,也是现代诉讼文明的重要体现。由于刑事诉讼法担负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功能,内容又多与人的基本权利紧密相关,因此,其在不少国家又被称为“小宪法”。《刑事诉讼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法律基础课。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相对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是公安司法机关经常要适用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也成为衡量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对该法予以足够的重视,认真学习其内容,掌握其要领,并融会贯通,方能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了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曾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案)》。1956年,全国人大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组成了专门机构,于次年5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共7篇,325条。后因“反右”斗争开始,起草工作停了下来。1962年6月,在中央政法小组的主持下,恢复了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的修订工作,于1963年4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共7篇,18章,200条。后由于政治运动的开始,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陷入长期的停顿。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同时也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1979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在抓紧刑法和其他几个法律草案的起草修订工作的同时,法制委员会还组织力量,以1963年形成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为基础,先后拟出草案的修正一稿和修正二稿;197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正二稿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年7月1日正式通过,于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典终于诞生了。该法共四编,164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为适应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3年9月2日和1984年7月7日分别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陪审制度、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办案期限、死刑复核等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实践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日益与之不相适应。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3年正式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人其立法规划,并委托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进行调查、研究考察后,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于1994年7月向人大法工委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在此基础上,人大法工委于1995年10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稿)》;同年12月,人大法工委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补充、修改,最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同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较高票数获得通过,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增、删、改达110处,使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到225条,净增61条,从而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刑事诉讼法这次重要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补充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2、调整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范围。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3、改革了刑事辩护制度。将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起诉阶段,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亦作了明确规定。4、完善了强制措施。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将收容审查中与犯罪作斗争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拘留的条件,延长了拘留的时间,修改了逮捕条件。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财产保,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期限作了具体规定。5、完善了侦查措施,延长了羁押期限。适应侦查犯罪的需要,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作了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拘留权,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可以使用各种侦查措施。同时延长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揖押期限。6、完善了公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为与人民法院依法统一定罪的原则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并将不起诉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增加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起诉。7、完善了审判程序,扩大了合议庭的权力。为避免法官在开庭前先入为主,将庭前审查由原来的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即只要起诉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开庭审理程序上,引人了英美法系时当事人主义,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规定合议庭对一般案件有独立判决的权力,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8、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可以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且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9、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措施和手段。包括强制措施执行和变更的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监外执行的监督、减刑和假释的监督等。10、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如在公诉案件中,区分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11、对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规定了解决的办法。如规定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取消了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确定了赃款赃物随案移送和处理的原则;对解决超期揭押问题、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三、学习刑事诉讼法应掌握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它规定了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职责、权限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方式;公安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如何调查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及其权利、义务;各个诉讼阶段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的任务、程序和进行的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文书;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等。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的决定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在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任务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2、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组成;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其中基本原则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主要制度包括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及陪审制度等。4、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确定管辖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审判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5、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6、辩护的概念和种类;辩护人的范围、责任、诉讼地位及权利和义务;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范围和程序;刑事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以及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7、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证据的分类;各种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8、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各种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及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9、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0、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计算、恢复、延长和重新计算。送达的概念和方式。11、立案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12、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各项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和适用程序;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侦查终结的概念和程序;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和方式;侦查监督的概念、内容和程序。13、审查起诉的概念、内容和程序;提起公诉的概念、条件和程序;不起诉的概念、种类、条件和程序。14、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任务、内容、方法及审查后的处理;开庭审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的阶段;自诉案件的范围与审理特点;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5、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任务;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上诉、抗诉的理由、期队方式和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原则;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16、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核准权的归属及发展变化;死刑复核的程序。17、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18、执行的概念和特点;执行的依据;执行的机关;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19、设立末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特有原则;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20、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法律依据、特有原则与特别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依据、主体、内容和程序。21、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四、学习刑事诉讼法应做到法规研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第一,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当遵循先知其然,再知其所以然的路径。首先,要了解现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要熟练掌握法条的具体内容,并能够根据这些规定处理一些实际问题。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最基础的内容。要掌握这些内容就离不开记忆,这也是学习所有法律课程的共同特点,在这一点上绝不能偷工减料,或企图投机取巧。其次,知道法律作了怎样的规定还仅仅是学习的第一步,应进一步了解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即不仅要知其然,还应知道法律的所以然。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法的始终,其内部也有很多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这些理念、原则、规律可以说正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精髓。刑事诉讼法可以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和现实需要而不断修改,但这些理念、原则和规律却能维持相当的稳定,并往往还对法律的具体变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只有掌握了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我们的知识才不会因为法律的修改或更迭而落伍;也只有掌握了这些内容,我们所学习的才不仅仅是“法律”,而是已经上升为“法学”。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试举一实例加以说明。如“为什么说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大家经过初步的学习,都能答出个几条来。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内容仅限于诉讼材料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而不是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因此这种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样的回答当然没有错误,但是过于肤浅,是典型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们还应再深入思考一下,为什么法律规定这一阶段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审查。这是因为按照程序法的原理,裁判者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性,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如果法官在正式审判之前接触到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进行实体审查,就会对案件形成预断,而这种预断必然产生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倾向。如果让法官带着这种预断和倾向去进行审判,其中立性就会丧失,从而难以保障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这个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学习过程中都要抱着这种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的态度,才能将刑事诉讼法学深、学透。第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着力培养独立分析案例的能力。由于刑事诉讼法具有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使得在学习这门学科时,更应积极运用和接受案例教学。传统教学方法多采用系统讲授法,内容上只注重对法律条文或学术观点的介绍、分析和评价,忽视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案例;形式上则主要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是主动的,学生是被动的,结果抑制了师生交流,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兴趣和独立思考的意识。系统讲授法也往往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难以获得实际操作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恰恰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方式的种种弊病。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内容的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成文法分析、研究案例,对之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当然,在案例分析之后,又应回到对成文法的理解与把握上,而不仅仅是让学生掌握该案例的处理意见。案例教学法以学生讨论为中心,既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师生互动,促进教学相长。我们认为,案例教学并非仅仅存在于课堂讨论,旁听法院庭审,进行模拟审判,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甚至阅读本书或类似的读物都是案例教学的内容。我们建议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案例部分时,应先阅读“案例摘要”,并根据自己己经掌握的知识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在形成自己的判断和结论后,再对照“案例点评”进行对比学习。我们特别强调也希望读者在阅读申始终保持主动的思考并进行审慎的分析,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本书作者点评的意见或结论。毋庸讳言,本书所附的各个案例的“点评”也仅仅具有参考的价值。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虽然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活动中己广泛采用,不少法学院校均树起了这面看上去极具诱惑的大旗。但是,很多法学院校虽有“案例教学”之名,却末得“案例教学”之精髓。有些院校仅仅将案例教学作为单纯的一种教学方式,并视之为教师个人的事情,既没有相应的经费和人力投入,也缺乏组织上的支持,因而造成案例来源渠道单一。就我们目之所及,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汇编或案例分析虽然不少,其中也不乏优秀的案例汇编,但总的说来,大多数案例汇编仍嫌陈旧过时,或多为直接针对某项法条的虚构案例,从而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有一定的距离,难以引发读者浓厚的学习兴趣,也难以保证读者学习的效果。有感于此,我们在案例的选择上尽可能地遵循了“新鲜”、“真实”和“有一定代表性”这三项标准,着重选择了一些近年来发生的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一些不宜公开当事人身份的案例,我们只做了如隐去真实姓名和地址等这样少量的技术处理,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持了案例的真实性。我们也希望读者在阅读完本书之后,能够继续对刑事诉讼案例,特别是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例或新闻媒体所披露的司法案例保持关注,并形成能够以法律的思维去评析这些案例的良好意识。我们的学习不仅要系统掌握法理论、法规则,而且还应使自己形成法律思维,能够将特定的规则与相应的司法实践联系起来并进而运用规则去衡量司法实践和处理各类纠纷,从而使自己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学习其他任何一门法学课程一样,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也需要我们尽快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运用好的方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方法不当常常会令你的学习收效甚微,有时甚至是南辕北辙。我们在这里向大家提供了一些学习方法上的建议,但是,也必须指出,我们所提供的建议仅仅是获得科学学习方法的众多途径之一,它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途径。最重要的途径应该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地思考和总结,逐渐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这是因为:一方面,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实践往往会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准确的把握;另一方面,某一种方法是否有效也是因人而异的,大家都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总结出一套最适合自己的方法。在这个意义上讲,好的学习方法的获得是一个随着学习的深人而不断改进的过程。我们衷心希望,通过这本书的阅读,能够使您找到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也期望这本书能对您的学习有所稗益。五、本书的体例设置本书正文部分包括法律文件及法规研习重点、典型案例和参考书目。本书收录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件,既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司法组织法和有关刑事诉讼的决定,又有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决定和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或部委规章,可谓数量众多,体系庞杂。基于刑事程序法的特点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我们没有按各个法律文件分别编写法规研习重点和典型案例,而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编、章来编写。我们认为,这样的编排更利于读者掌握刑事诉讼的程序,也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除《刑事诉讼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研习重点和典型案例,我们根据其与《刑事诉讼法》各编、章的对应关系,分别编写在这些编、章中。此外,我们还在正文的最后部分列出了参考书目(专著、教材和论文),供读者查阅和学习。
作者简介
暂缺《刑事诉讼法:论点·法规·案例》作者简介
目录
一、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一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章
——第十一章
司法考试专栏1
二、刑事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
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
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司法考试专栏2
三、刑事诉讼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章
司法考试专栏3
四、刑事诉讼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司法考试专栏4
五、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辩护与代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司法考试专栏5
六、证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五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证据”
司法考试专栏6
七、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六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七、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第七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考试专栏7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七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司法考试专栏8
九、期间、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八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期间和办案期I%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条至第条”
司法考试专栏9
十、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一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司法考试专栏10
十一、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
——“八、期间和办案期限——-”
——“九、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章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
司法考试专栏11
十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章
司法考试专栏12
十三、审 判
十四、法律监督
十五、执行
十六、附则与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一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章
——第十一章
司法考试专栏1
二、刑事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
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
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司法考试专栏2
三、刑事诉讼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章
司法考试专栏3
四、刑事诉讼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司法考试专栏4
五、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辩护与代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司法考试专栏5
六、证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五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证据”
司法考试专栏6
七、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六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七、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第七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考试专栏7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七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司法考试专栏8
九、期间、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八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期间和办案期I%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条至第条”
司法考试专栏9
十、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一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司法考试专栏10
十一、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
——“八、期间和办案期限——-”
——“九、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章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
司法考试专栏11
十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章
司法考试专栏12
十三、审 判
十四、法律监督
十五、执行
十六、附则与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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