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
作者:眭鸿明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1-01
ISBN:9787503644849
定价:¥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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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权利问题是法哲学理论和法制现代化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论题。把权利现象与法律发展、民法现代化联结起来,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证,这无疑有助于深化法哲学研究,拓展法制现代化的学术空间。基于此,我谨对眭鸿明同志的新著《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的出版,致以诚挚的祝贺。权利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马克思指出,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一切权利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在民事关系领域,一个基本的核心的问题就是要揭示商品经济与民法调整之间的内在关联。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深刻分析了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法权表现。他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在这里,马克思指明了商品经济关系形成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以及相应的权利表现:一是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这方面的权利要求就是确认权利主体制度;二是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这就要求在立法上确认所有权制度;三是必须要有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双方意见一致,商品才能相交换,这方面的权利要求是建立契约制度。很显然,调节商品交换关系的民法制度,实际上是以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制度为主体内容的权利体系。因之,建构民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解决权利确认问题。然而,权利确认问题,乃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可见,把社会经济条件表现得好的民法,就沿着经济发展的同一方向在起作用;而把社会经济条件表现得坏的民法,则沿着经济发展的相反方向在起作用。前者体现了民法的积极功能,后者体现了民法的消极功能。而在民法所可能发挥的两种相反的功能作用中,立法者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价值取向,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立法者真正认识到经济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趋势,而有意识地主动顺应这一性质和趋势,有意识地从事权利确认工作,把现有经济社会条件在民法上表现得好一些,那么,这样的民法就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反,如果立法者置现实的经济生活条件及其发展规律于不顾,不能顺应经济生活的发展趋势,对权利确认问题缺乏关注,在民法上把这些经济条件表现得坏一些,那么,这种民法势必会妨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从上述意义上看,眭鸿明同志的这部著作是颇具价值意义的。作者运用法制现代化的一般理论,在充分阐释权利确认的基本思想的基础上,着力分析了民事权利领域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提出用权利模式构造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初步设想。全书立论新颖,论证充分,闪烁着鲜活的时代精神,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我衷心祝愿眭鸿明同志锲而不舍,孜孜求索,努力取得新的学术进步。
作者简介
暂缺《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作者简介
目录
总 序
第一章 权利:民法制度构造之中轴
一、权利的概念解析
二、权利与法律本位体制
三、权利享有和实现之劲敌--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
四、构建以权利为中轴的民法制度
第二章 应有权利:民法制度的价值基础
一、先哲们的权利理想和理性精神
二、“神的理性”虚构和“人的理性”复苏
三、“法的精神”、道德与实在法律的构造
四、马克思主义关于应有权利的思想
第三章 权利确认的现实意义及其衡平规则
一、权利的关联性及权利确认的现实意义
二、权力主体意志、利益的确认及衡平规则
三、私权与公权的衡平逻辑
四、权利绝对与权利限制的衡平规则
五、权利确认的程式及秩序保障
第四章 权利意识与权利确认
一、权利意识之结构
二、法权意识:民法制度构造的基础
三、“现有权利”意识
第五章 自然理性实定化:古罗马的权利确认逻辑
一、自然理性实定化之现象解析
二、商品生产交换的客观需求是自然理性实定化的根源
三、自然理性实定化与权利系统的建立
四、两点启示
五、余论:自然理性实定化和我国民法制度创制
第六章 市民社会法权关系的考证与确认
一、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权考察
二、市场经济法权关系的法律确认
三、19世纪末以来的全球化现象
四、全球化对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
五、全球化条件下的法律发展及民法制度建设
六、余论:“法律全球化”的思维误区
第七章 “习惯法权”与民法制度品格
一、概念辨析
二、对制定法的推崇并不意味着遏制“习惯法权”
三、“习惯法权“的确认与现代民法精神
四、”习惯自在调整”与民法调整的法理考证
五、余论:遵从习惯是一种理性思维方式
第八章 权利主体的法律人格构造
一、法律人格--权利主体的制度灵魂
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人格构造
三、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谨慎创制
四、抽象人格权的法律确认
第九章 权利变动之行为规则设计
一、“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界定
二、造就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性格
三、权利委托行为的规则构造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恶意失权”规则的确立
第十章 静态财产权的法律创制--以所有权为中心
一、财产权的集合与所有权理论限度
二、法人所有权与法人人格生成
三、“双重所有权”制度的构造
第十一章 民事权利冲突现象解析
一、权利竞存与规则缺陷引发的冲突--以物权为视角
二、职权的过度干预与权利冲突一一以抵押权的“窘迫”为例
三、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冲突--以代位权和债务人自行诉讼为例
第十二章 权利确认与民法典编纂之权利模式
一、民法典编纂历史简析
二、现有民法典编纂思路述评
三、权利模式一一权利的充分表述
四、“权利模式”下的民法典之结构(提纲)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第一章 权利:民法制度构造之中轴
一、权利的概念解析
二、权利与法律本位体制
三、权利享有和实现之劲敌--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
四、构建以权利为中轴的民法制度
第二章 应有权利:民法制度的价值基础
一、先哲们的权利理想和理性精神
二、“神的理性”虚构和“人的理性”复苏
三、“法的精神”、道德与实在法律的构造
四、马克思主义关于应有权利的思想
第三章 权利确认的现实意义及其衡平规则
一、权利的关联性及权利确认的现实意义
二、权力主体意志、利益的确认及衡平规则
三、私权与公权的衡平逻辑
四、权利绝对与权利限制的衡平规则
五、权利确认的程式及秩序保障
第四章 权利意识与权利确认
一、权利意识之结构
二、法权意识:民法制度构造的基础
三、“现有权利”意识
第五章 自然理性实定化:古罗马的权利确认逻辑
一、自然理性实定化之现象解析
二、商品生产交换的客观需求是自然理性实定化的根源
三、自然理性实定化与权利系统的建立
四、两点启示
五、余论:自然理性实定化和我国民法制度创制
第六章 市民社会法权关系的考证与确认
一、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权考察
二、市场经济法权关系的法律确认
三、19世纪末以来的全球化现象
四、全球化对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
五、全球化条件下的法律发展及民法制度建设
六、余论:“法律全球化”的思维误区
第七章 “习惯法权”与民法制度品格
一、概念辨析
二、对制定法的推崇并不意味着遏制“习惯法权”
三、“习惯法权“的确认与现代民法精神
四、”习惯自在调整”与民法调整的法理考证
五、余论:遵从习惯是一种理性思维方式
第八章 权利主体的法律人格构造
一、法律人格--权利主体的制度灵魂
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人格构造
三、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谨慎创制
四、抽象人格权的法律确认
第九章 权利变动之行为规则设计
一、“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界定
二、造就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性格
三、权利委托行为的规则构造
四、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恶意失权”规则的确立
第十章 静态财产权的法律创制--以所有权为中心
一、财产权的集合与所有权理论限度
二、法人所有权与法人人格生成
三、“双重所有权”制度的构造
第十一章 民事权利冲突现象解析
一、权利竞存与规则缺陷引发的冲突--以物权为视角
二、职权的过度干预与权利冲突一一以抵押权的“窘迫”为例
三、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冲突--以代位权和债务人自行诉讼为例
第十二章 权利确认与民法典编纂之权利模式
一、民法典编纂历史简析
二、现有民法典编纂思路述评
三、权利模式一一权利的充分表述
四、“权利模式”下的民法典之结构(提纲)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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