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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信用证

作者:杨良宜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8-01-01

ISBN:9787562017219

定价:¥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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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编辑推荐:本书共有十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解释信用证定义、信用证做法的优点、信用证的实际操作等;第二章,信用证合约与UCP内容包括:信用证标准条款的历史、UCP成为习惯法;第三章,信用证的种类;第四章,买方在买卖合约下开信用证责任;第五章,结汇;第六章,单证文件;第七章,欺骗则对信用证做法下买方受骗的探讨等;第八章,备用信用证;第九章,适用法与管辖权;第十章其他。
作者简介
  杨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现任海事、商事仲裁员;中国政法夫学、大连海事大学及香港城市理工大学等卜余所著名人学的客座教授。主要著作有:《国际尚务仲威》、《提单》、《外贸及海运诈骗》、《滞期费》、《英国海:保险条款详论》及《期租合约》。即将出版的著作有《造船合约》、《程租合约))、《信用证》及《海事法》。
目录
第一章序言
1何谓信用证
1.1英文定义
1.2有关基础合约
2国际外贸的支付
2.1本土买卖支付相对容易
2.2保留货权条款
2.3国际买卖支付的困境
2.4国际买卖支付的各种做法
2.4.1卖方先交货,后结算
2.4.2卖方先付运,后结算
2.4.3买方先支付,后交货
3信用证做法的优点
3.1国际银行以合约保证卖方将获得支付
3.2对买方的保障
3.3法律对信用证的尊重态度
3.4法律对提单的尊重态度
3.4.1 1855年英国提单法
3.4.2海牙威斯比规则
3.4.3船长对吃不准,无法确认的提单内容及资料可拒签
3.4.4船长船东签发内容不准确提单协助卖方欺骗买方或银行会犯刑法
4记名与不记名提单
4.1英国的“货物销售法”
4.2美国的“提单法”
4.2.1针对记名提单
4.2.2针对不记名提单
5信用证的实际操作
6信用证作为买卖双方在支付的妥协
第二章信用证合约与UCP
1一连串的合约
1.1买方与开证银行的合约
1.2开证银行对信用证的通知
1.3保兑银行通知受益人
2信用证标准条款的历史
2.1 LJCP400修订本
2.2 LJCP500修订本
2.2.1新规定针对银行检查单证
2.2.2付运单证的分类对待
2.2.3澄清银行的一些做法
2.2.4增加对受益人的保障
2.2.5 I.UCP500修订本没有去针对之处
2.2.5.1银行倒闭
2.2.5.2备用信用证的针对
2.2.5.3信用证适用法
2.2.5.4诈骗例外
3UCP成为习惯法
第三章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消与不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irrevocable creditsl
2保兑与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unconfirmed credits)
3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non—transferable credits)
3.1可转让的作用与做法
3.2背靠背信证(back—to—back credits&counter credits)的作用与做法
3.3可转让信用证要去明确注明与银行同意
3.4 UCP500其他对可转让信用证规定或提示
4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s)
5不同使用方式与银行支付责任的信用证分类
5.1即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s)
5.2延期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s)
5.3承兑(方式)信用证(by acceptance credits)
5.4议付方式信用证(by negotiation credits)
6议付信用证与直接信用证(negotiation&straight creditsl
6.1不明确措词如何区分
6.2议付银行的地位
7红条款或绿条款信用证
8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s)
第四章买方在买卖合约下开信用证责任
1买方必须严格开信用证。否则是毁约
2买卖合约的信用证条款
2.1应注意的内容.
2.2信用证条款的实例/样本.
2.3对买卖合约中信用证条款的观察
2.4如果信用证条款不明朗应如何去解释
2.4.1默示情况.
2.4.2卖方没有与买方合作的责任
2.4.3如果信用证条款太不明朗,太不完整会构成买卖合约不成立情况
3买方开信用证的责任
3.1买方开的信用证种类必须符合要求
3.2买方开的信用证必须准时.
3.2.1何谓准时之一:买卖合约规定时限
3.2.2何谓准时之二:CIF买卖合约没有规定时限
3.2.3何谓准时之三:FOB买卖合约没有规定时限
3.2.4何谓准时之四:没有规定时限,也没有付运期或日子
3.3买方开的信用证条款必须符合要求
4买方没有准时、准确的开出信用证
4.1卖方可去中断买卖合约,并且索赔.
4.2卖方不中断买卖合约,也可去暂时不付运货物或交货
4.3卖方不中断买卖合约,并去付运或交货
4.4卖方不中断买卖合约会构成弃权或禁止反供,必须再去警告买方后才能中断
4.5卖方不中断买卖合约,另去自动对限期的延长不算弃权或禁止反供
4.6卖方去接受晚来的或/与不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果
4.6.1弃权与更改合约的分别
4.6.2更改合约会是更改了买卖合约
4.6.3中国卖方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5信用证作为买卖合约付款的唯一办法的探讨
5.1有了信用证,卖方仍会要转向买方要求付款的原因
5.2开了信用证,买方如果仍有支付货款的困难
5.3有关先例的介绍
5.4英国法律地位的总结
5.4.1原则上看买卖合约的措词决定是否“绝对支付”(absolute payment)或“有条件支付”(conditional payment)
5.4.2银行受买方摆布,无理拒绝支付
5.4.3银行自己无理拒绝支付
5.4.4银行倒闭破产
5.4.4.1在结汇前已倒闭
5.4.4.2在结汇后倒闭
5.4.5信用证有不合理,办不到的条款要求
5.4.6卖方自己因有不符点,信用证过了期等而无法结汇
5.5货物在付运后或被买方占有后卖方得不到支付的对策
5.5.1货物市场上涨的情况
5.5.2货物市场不涨的情况
5.5.3货物市场大跌的情况
第五章结汇
1对卖方的三个重要时限
1.1信用证的有效期
1.2付运单证的失效(stale documents)
1.3买卖合约付运期
2银行对单证的检查、接受或拒绝
2.1银行查证的责任
2.2银行的做法
2.2.1一宗伦敦银行做法的实例
2.2.2银行自己决定接受或拒绝单证
2.2.3保兑或/与通知银行的做法
2.2.3.1单证文件送去给开证银行“托收”
2.2.3.2保留下支付卖方
2.2.4开证银行的做法
2.2.5对银行的一个重要时限
2.2.5.1合理时间的不肯定
2.2.5.2UCP500的7个银行天规定
2.2.6银行拒付必须指出所有不符点
2.2.7银行拒付通知方法与措词
2.2.7.1通知方法:口头或文书?
2.2.7.2拒付通知的措词
2.2.8一经拒付,不得反悔
3单证的不符点
……
第六章单证文件
第七章欺骗
第八章备用信用证
第九章适用法与管辖权
第十章其他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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