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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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冯军编辑推荐:本书主要讲述了德国刑法的总则与分则,就德国刑法作了深入的研究。 本书内容全面,条理清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及学术性,可供相关人士参阅。 -
金融法朱大旗著本教材是根据第一版进行修订的,本版继续秉承原教材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融金融法学理论研究与金融法治实践于一体,力图全面、系统、深入地阐述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制度、金融法治变革的基本脉络与发展趋势及相关业务基础知识,并着力反映最新的金融法学理论研究成果,阐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全书体例结构新颖,法律内容翔实,所论述的问题也较为深入。 一是对篇章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教材体例进一步完善。二是力图反应最新的金融鉴管理念和金融立法进展,增加了大量的新法内容,并对原教材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实质性的增删修订。三是在各章节中增加了大量脚注,首以尊重他人劳动和著作权,同时也借以表明作者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就相关背景和问题作进一步介绍,提供读者进一步阅读的线索,启发读者作进一步思考,等等。四是增加了[知识链接]、[拓展介绍]、[延伸阐述]等新的栏目,以增加读者学习金融法学的趣味性,拓展读者的相关知识,引导读者把握金融法治实践的最新进展等,同时又保持教材体系的严密性、一贯性。五是在各章的“问题与思考”中,特别注重所列问题的启发性、多维思考性、对现实金融实践的针对性能、教材的关联性,以启发读者运用所学的金融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分析和评价现实金融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创新性、实践性的金融法学思维与能力。 -
国际私法章尚锦主编编辑推荐:国际私法教程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私法课的内容,包括总论、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体例新,并提供了许多新材料和一般有关书中没有的新问题,如国际金融关系、国际海事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保理关系、BOT关系等的法律适用。可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研究生、本科生作教材,供业务部门参考和自学阅读之用。 -
证据学巫宇为了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有关部门和法学界的关怀和支持下,我们根据有关高等院校的推荐,约请了部分专家、学者和教师,编写了一套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供高等院校各法律专业选用或参考。《证据学》是其中的一种。这套试用教材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力求正确地阐述和介绍法学各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资料,注意到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相对稳定性。 -
常用民商法律法规选编《常用民商法律法规选编》编写组 编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型案例精析严军兴,官以德主编;孙健[等]撰稿编辑推荐:《合同法》是源于社会生活实践,又经过理论升华,经过归纳、抽象和高度概括的法典规范。因此,要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条含义,就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去学习和理解。惟有如此,才可能准确实施《合同法》,充分发挥《合同法》对现实经济生活的规范、调整和保障的效能。有鉴于此,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型案例精析》。本书按照合同法的结构,有针对性地精选了百余个典型案例,在简述案情的基础上,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地介绍讲解、有关法条的基本含义,为社会各界学习和领会《合同法》提供参考。 -
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汪建成,黄伟明著欧盟成员国虽可看作是一个地理概念,因为它是以西欧国家为主体构成的;但更是一个政治概念,因为它是以缔结和参加《欧洲联盟公约》为前提的。本书中所介绍的13个欧盟成员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反映了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各种不同的流派——既有代表英美法系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又有代表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既有改革比较激进的意大利,又有相对比较保守的比利时和户森堡;既有实行混合陪审制的国家,又有实行陪审团制的国家,还有不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既有实行审检合署的国家,又有实行审检分立的国家;既有实行国家垄断起诉主义的国家,又有以分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国家,还有实行混合起诉的国家;既有实行起诉法定主义的国家,又有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既有采纳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又有不采纳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既有实行预审制度的国家,又有实行三审终审的国家,等等。 -
常用民政法规选编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一、本选编是为方便广大群众、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熟悉掌握各项常用民政法规,满足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需要,本着“全面、准确、实用”的批导思想,在对现行民政法规进行全面汇总的基础上选择编辑的。二、本选编按民政工作业务内容进行编排,共分为民间组织管理、优待抚恤、退役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区划地名、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福利彩票发行与管理等12个类别。三、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时间的推移,有的法规的时效性将会发生变化。因此,凡有新的法规代替本选编中有关法规的,应以新法规为准。 -
交通民警与驾驶员双向实用手册董天利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魏耀荣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己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合法的制定,对于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统一、有序、健康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始于 1981 年经济合同法的制定。1985年,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有关合同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技市场的发展,1987年又专门制定了技术合同法。此外,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铁路法、海商法、保险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合同的内容。这样就建立了我国的以民法通则为统帅,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的,以其他专门法律为补充的合同法律制度。实践证明,这个合同法律体系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合同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在执行中也显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三个合同法都是80年代初期或者中期制定的,十几年来客观实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有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公民生活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第一,三个合同法对于合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基本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如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要更好地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不够的,而且全国应有统一的标准,不能内外差别太大。第三,三个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较窄,对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除技术合同以外,三个合同法都不能调整,而实际生活中,这类主体订立的合同是大量存在的,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第四,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资租赁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这些合同还无法可依,急需制定法律加以调整。第五,实际生活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我国目前一些企业、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订了合同不履行的情况相当普遍,三个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比较原则,特别是对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新合同法正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这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在原来三个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有益的经验制定的。新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确立了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和增加了很多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如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等,还增加规定了几类有名合同。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科学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以及公民的日常生活,都与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法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为了帮助企业、公司、从事经济和民事审判的司法人员以及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执行和研究合同法,我们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一书,就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逐条的解释和论述,选择引述外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中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并适当地辅之以案例,力求使读者能够准确把握和了解条文的立法根据和原意以及一些法律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