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刑事审判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多年来,我们就有一个心愿:通过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以便更加准确、严格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促进依法国方略的实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刑事审判参考》的创刊,使我们的愿望终于得以实现,这也是全国广大刑事审判工作者的企盼!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刑事审判质量,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孔子曾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关系公民生杀予夺的刑事审判工作,要做到司法公正,不能不把质量始终放在首位,不能不永远、时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这一要求,刑事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条主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做到实体裁判公正,还要做到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因此《刑事审判参考》除刊裁对刑事司法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疑难案例,还选刊优秀的刑事审判文书,并刊裁最新发布的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由参与立法、司法工作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的具有指导性的文章,以充分体现本刊的创编宗旨: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刑事审判参考》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集体编写。由于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陈兴良担任顾问,加之我们对更高目标的追求,本刊将不仅充分发挥其固有的实践指导作用,也必将体现其给合实践理论指导价值,从而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而不懈努力”的战略目标出一份力。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或者改变定性的公诉案件,如果判决没有错误,就很可能是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或者刑事法律的理解上发生了失误、偏差。因此,《刑事审判参考》对于公安、检察机关等参与刑事诉讼侦查、检察阶段的工作人员,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在为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权威的、可资借鉴的案例来源的同时,毫无疑问,本刊也为广大律师.法律院系师生学习、研究法律,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本刊也是进行刑事法律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的一快新的园地。 -
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集体编写,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刑事审判工作必经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条主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审判参考》的主要内容就是为突出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除刊载对刑事司法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疑难案例外,还选登了优秀的刑事审判文书、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的指导理解与适用的文章,以充分体现本刊物的创编宗旨:突出实用。 -
海商法金涛,傅廷中主编暂缺简介... -
商法学覃有土主编;赵万一[等]撰稿片断: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商事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时,均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在违反义务时依法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凡不能在商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是不能成为商事主体的。商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非商事法确认不得成为商事法主体。首先,成为商事主体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商事主体,则会使市场混乱。其次,商事主体立法使商事主体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区别开来,这样避免了人们在不知何种人能成为商事主体的情况下,任意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而导致的紊乱。(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商事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事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各国商事法规制商事主体的原则因商事法律编纂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其主原则有三项:〔1〕1.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按此原则,商事主体的确立不应根据其“身份”,而应根据其是否从事商事行为。首创这一规则的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该法典第1条明确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德国旧商法典亦采此原则。然而,坚持和发展以客观主义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不是法国和德国商法典,而是西班牙1885年的商法典。总之,客观主义原则的内涵,在于重视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概念揭示商事主体的范围,强调商事主体资格对商行为的依存。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体原则。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指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史称《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代表。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此原则表明,商事主体不是依商事行为的客观性质来确定,而是强调商人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事行为的性质确定商事主体。3.折衷主义原则。依此原则,在规定商事主体时,同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法国现行商法典是采用这一原则的代表,日本商法典亦采用此原则规定商事主体。上述三种规制商事主体的原则各有其产生的背景,各有其特点。客观主义原则注重行为的客观的商性质,从而高度概括商事主体的特征,但是这种概括难免不产生含糊的缺陷。主观主义原则列举商行为并以此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它在克服含糊的缺点方面确实前进了一步,但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列举方式很难摆脱挂一漏万之痼疾。于是,出现了扬两者优点避两者缺点的折衷主义原则,将概括与列举方式有机结合,从而较好地确定了商主体的范围和特征,正是基于此,多数国家的商法采用折衷主义原则来规定商事主体。(三)商事主体的类别商事主体因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这些分类体现了不同国家商法对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的特别控制要求。概括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依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它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特定的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自然人。商个人不仅包括事实意义上的个体商人,而且包括“个人之商号”(即“个人单独出资所经营之商业”)。 -
澳门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编暂缺简介... -
外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规选编王忠烈暂缺简介... -
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刘立宪,谢鹏程主编暂缺简介... -
发展和管理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加)米尔顿·W.司威克著;冯秀梅译编辑推荐:本书作者在收集和调研了大量的规律事务所的情况后,总结出发展和管理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何做。本书共37章,讲述了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几项要素,本书出版后,在美、加影响很大,全国律协请作者来华做报告、反响强烈、译者是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冯秀梅女士,她多年从事律师业务并有坚实的英语基础,本书中译稿在尊重要文的基础上,语言流畅,达到了信、达、雅的水平。 -
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王晋,刘生荣主编;谢鹏程等翻译与大西北相比,北方并不荒凉;而与江南的温馨精致相比,北方却是苍凉而粗犷的。它见证了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兴起与兴盛,也目睹了它的辛酸与衰落。这一切,留给后人几多追思、几多启示。本书作者试以手中之笔、眼中之景,带你在历史的长河中溯源而上,探寻数百年前北方的辉煌与辛酸。 -
纳税人权利杨文利主编为了帮助纳税人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鼓励纳税人在实际生活中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编写了这本小册子——《纳税人权利》。小册子根据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具体的税收实践,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简要归纳、概括和总结,并就每一项权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和分析,力图使小册子能够括纳税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适用性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