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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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违法犯罪刘生荣,祝二军,王秀梅著本书将证券违法犯罪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证券违法行为,即单纯的证券违法行为,无论如何该种行为不可能构成证券犯罪行为;二是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证券违法行为,即在危害程度一般时属于证券违法行为,而在危害程度严重时构成证券犯罪行为;三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其他犯罪行为,即证券法没有规定,但刑法有规定,且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若干犯罪行为。三个部分共计41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第一部分15种行为,第二部分17种行为,第三部分9种行为。在确定每一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名称时,我们基于证券法和刑法该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罪名的规定,进行了抽象提炼,使每一名称尽量反映该种行为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对于每一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我们都进行了板块式的解释分析,将之分为四大块,即一、法律规定;二、概念和基本特征;三、认定;四、处罚。这样分析,有助于把握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全貌,提高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 -
产品质量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黄赤东,梁书文主编本书以《产品质量法》的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基础,以本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主干,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前大家关注的产品质量热点问题,进行了新释新解,系我国当今研究和阐释本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力作。 -
外国刑法纲要张明楷著内容简介《外国刑法纲要》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典型判例,从新观点、新趋势的角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主要内容分总论、各论两部分。总论包括:刑法、犯罪、刑罚;各论包括: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对国家法益的犯罪等。本书立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以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为代表,是一本较全面的评介外国刑法理论的书。本书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它不但是大学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研习外国刑法的必读书,而且也是立法、司法人员的参考书。片断: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这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有的学者只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则认为罪刑法定主义与责任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人认为法益保护主义、客观违法论、行为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等等。综合学者们的观点,笔者介绍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这三个原则分别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对应。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根据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主权的原理,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受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主义。但是只有处罚行为的法律存在,还不能满足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如根据行为后开始实施的法律(事后法)来处罚以前的行为,便是国民不能预测的,因而是不允许的;又如对于刑罚法规没有直接规定的行为,类推适用某刑罚法规给予处罚的情况,虽然可以说形式上具有刑罚法规的依据,但实质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上述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是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但是现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更加扩大了,即要求刑法的内容适当、正当,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刑法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是无效的。这就是所谓的“适正处罚的原则”,或称“实体的正当程序”,被认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的侧面”。这一原则要求,禁止不明确的刑罚法规(明确性的原则)、禁止残虐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罚法规适正的原则)。其中禁止不明确的刑罚法规,是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国会立法原则的要求;禁止残虐刑与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内容本身的正当性的问题。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根据,历来被认为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思想要求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审判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这就否认了罪刑擅断主义。心理强制说要求在行为前向国民预告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处何种刑罚。但是,这种理论根据只具有沿革上的意义。①一般认为,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必然要求实行罪刑法定主义。所谓民主主义,就是西方学者所称的由国民自身通过其代表——国会来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何种处罚;所谓尊重人权主义,则是指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障国民的自由行动,又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因此,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什么处罚,必须在事前明确规定。不难看出,西方学者现在所称的理论根据,与历来所说的理论根据也是有密切联系的。②二、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主义,首先要求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这就是成文法主义。本书前言前言经过多年努力以及多方帮助,《外国刑法纲要》一书终于可以问世了。以下三点是笔者特别注意的:第一,坚持“洋为中用”的原则,对中国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外国刑法理论,是我阐述的重点;对此外的问题则未予提及或一笔带过。第二,紧密联系外国刑事立法例,注意说明其立法理由;注重介绍外国典型判例,尽量避免空泛的议论,从而使读者容易理解。第三,注重介绍新观点、新趋势,力求避免将陈旧、衰退的观点视为通说。以下三点是需要特别说明的:第一,本书主要阐述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其中以德国(不含二战后的民主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为代表。对英美刑法较少提及,对东欧国家刑法未作介绍,敬请读者宽容。第二,本书起初是作为讲义撰写的,因而没有将各种观点的来源说明出处,只是在各种观点后的括号内注明了持该观点的学者姓名,文字表述也只是适应讲授所需,恳请读者原谅。第三,由于水平及资料有限,本书一定存在许多错误及疏漏之处,烦请读者指教。以下三人是应当特别感谢的:一是中南政法学院的曾昭琼先生。曾老早先留学日本东北大学,对外国刑法研究得全面而透彻。我有幸师从曾老,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与研究方法。二是中南政法学院的江任天教授。江教授向我传授了大量的英美刑法理论,其丰富学识令人敬佩。三是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的前田雅英教授。在我两次留日期间,他不仅给我讲述了日本、德国刑法理论,而且提供了大量资料。张明楷1998年10月于清华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务夏志宏主编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专门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 -
公司的社会责任刘俊海著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公司经营者,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传统公司法理论面临的一个挑战。到底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为什么要强调公司责任,公司社会责任与传统公司法确认的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公司社会责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那么应当如何去设计富有实效的制度安排,如此等等,都急需从理论上得到回答。公司社会责任的现代观念牢牢扎根于人们对公司在社会中的角色的认识。公司制度是市场机制中的核心,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完全符合“三个有利”的原则,因为公司能够吸收纳劳动力。资本和经营者并将其融于一炉,能够最有效地配置资源,能够鼓励人们的创业与冒险精神,能够帮助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实现人生价值,能够向政府纳税,还具有促进社会整合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功能。本书主要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历史考察等研究方法,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并试图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作答,但仍有不少问题没有来得及进行深入探讨。 -
婚姻家庭继承法教学案例田岚主编本书目录简介:第一编婚姻法;第二编继承法;第三编附论。 -
西方行政学说史丁煌著在这本专著中,作者深入地分析了西方行政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在对西方行政学的历史发展进行科学分期的基础上,系统地考察了每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行政学说,并结合当代西方行政学研究的特点,指出了西方行政学的发展趋势。总观全书,我认为它有以下特点:1、内容全面。这本书全面探讨了西方行政学至今一百多年历史发展的全过程,对这个过程中各个发展时期的主要行政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的行政学说进行了概括。通过这本书,我们能够看出西方行政学说发展历史的整体概貌。2、自成系统。本书的作者自始至终都很注意对西方行政学说史学科体系的建构。这尤其表现在题材的选择和结构的安排上。作者每选择和考察一个行政学家的理论或学说,常常都是将其置于整人学科的发展背景之下,尽可能使其体现出时代特点和前后之间的逻辑联系。全书的结构具有较强的系统性。3、叙述准确。准确、完整地理解和描述原著是高质量史学研究的必要前提,对西方行政学说史的研究也是如此。4、评价客观。本书对西方行政学说的评价虽然比较简明、扼要,但是作者很注意从特定的历史背景出发,力图实事求是地对每一个行政学家的理论、学说作出尽可能客观公正的评价。5、具体实用。理论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有效地指导人们的实践,对于行政学这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更是如此。本书中所考察的许多理论、学说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正是由于本书具有上述种种特点,因此,我认为它很值得一读。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关于西方行政学说史方面的专著的确罕见,这本书也为我国行政学专业的教学提供了一本好教材,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
国际金融法吴志攀主编什么是国际金融法?简单说,就是为了培养国际金融法律专业实务工作者和这方面的专业研究人员的需要,将有关国际金融的法律综合在一起,是概括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它涉及到国际金融的许多法律,单个来研究容易产生片面性,只有综合地研究才能系统、全面地掌握国际金融领域的法律的特点与规律。作者主要是从五个方面来研究国际金融法律问题的,这些问题是:国际银行信贷及结算与法律、国际债券、国际股票发行、交易与法律、国际货币市场与法律、国际保险与法律,以及同国际金融的电子化有关的法律问题。这五个方面,在国内都有具体的机构从事金融活动,都有具体的市场每天进行金融交易,这五个领域的金融交易都是有契约的,也都有政府监管机构对这些契约交易活动进行市场监管,都有国内法律规范这些行为,国内的法院都可以受理这些领域发生的金融案件,法官有能力判决这些案件,并用有能力执行这些判决。本书完整、准确地阐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统一。 -
新合同法实用读本本书编写组编写暂缺简介... -
新涉外经济法通论张力著暂缺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