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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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汪鑫主编;刘应明[等]撰稿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 -
司法解释论董皞著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司法权不可或缺的手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或层面给予了充分肯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已为各国宪政实践所证实。确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对于正确认识司法权,理顺司法解释体制,合理运用司法解释,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立法者意志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者解释法律是立法与司法权力分立的结果,司法解释的产生和需要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所致。法律是过去或现在的立法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未来社会的行为规范,因而带有一定程度上的预测性质。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立法者既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的法律,也不可能使法律成为适应千变万化社会的万能法。成文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①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性——缺乏平衡性;②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 ——缺乏周延性;③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缺乏明确性;④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缺乏应变性;⑤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性 ——缺乏灵活性。成文法的这些局限性是由立法客体对立法者的制约、立法者本身认识的局限性和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立法的意义在于法律的适用,但成文法的局限性只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才能显现出来。由于立法者与法律适用的分离,以及法官不得拒绝审判案件的职责,必然将法律适用过程中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任务推到法官面前,法官不是立法者,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杀手锏只能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发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以大陆法系尤甚。其发展历程围绕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是法官释法是否意味着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集中表现在是否允许法官解释法律的问题上;二是面对法律的模糊和漏洞,释法者追寻立法者的原意是否可能,立法者的原意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状时又该如何,集中表现在法律解释的目标是采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的问题上。从古罗马开始,法官释法的足迹是沿着一条被禁止——被限制——有限创制的道路前进的,“在今天的西方世界,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明确界限已经模糊”。法律解释的目标也在经历了以探求立法者原意的主观解释论和探求客观存在的法律目的的客观解释论之间此消彼长的反复较量之后,客观解释论取得了优势,现今仍占据通说地位。有关司法解释的各种理论在解释学、法解释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也逐步走向发展和完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解释相比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对司法解释进行再分类,深入研究各类司法解释的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司法解释究竟系一种手段抑或一种权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国,法律解释特别是具有拘束力的解释一向被看做是一种权力,因而出现了有关法律解释的这样或那样的决定,对谁可以作为解释者,可以作哪一方面的解释都作了明确具体规定,由此形成了有着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司法解释的体制和模式。中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可以称之为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职能不同的最高机关才有解释权的司法解释体制。我们无法否认这一现实,但作为行使侦查、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拥有司法解释权,且这种解释对审判机关也具有拘束力,岂不是公诉机关的法律文件成了审判的依据?同时,我国的司法解释主体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解释权,这与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事实上不可避免地解释法律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司法解释的主体不是法院更不只是最高法院,而是裁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只有代之以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才能保证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但当我们认真审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解释时却发现,司法解释并不表现为一种权力,而是法官实现法律适用目的的手段。从这个角度看,并不存在什么事实上的司法解释体制问题,研究司法解释体制仅仅是着眼于中国立法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已。司法权的实现手段是法律适用,实现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便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法官在面对实际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法律选择和就所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对于司法解释来说法律和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司法解释不仅包含了对法律的理解,而且包括了对事实的分析,司法解释的对象既有法律也有事实。司法解释是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剂。在中国作为手段的司法解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亟待完善的方面,特别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应当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特殊形式,司法解释的形式应当更加严肃和规范,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更加详尽,更具说理性。司法解释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更有着强劲的生命力。随着社会生活的飞速变化,司法解释的性质、目标和作用也在不断地发展,人们对司法解释的认识也会更加深刻,司法解释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也将日益突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社编本书所介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驻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介绍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的适用范围,以及其所赋有法律责任,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美国合同判例法徐罡,宋岳,覃宇著书通过70多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按照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发展顺序,力图向各位读者介绍美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与规则。美国的合同法大部分是州一级的法律,而州一级的法律又可以大致分为制定法(又称成文法)和判例法(又称普通法)。本书从始至终大量介绍了《合同法重术》(尤其是第二版)的许多重要观点。本书作者选择合同判例法作为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第一,合同法从传统上讲基本上是判例法。即使现在有了制定法形态的《统一商法典》,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仍然要追溯到判例。包括古老的英国判例。本书介绍的最早案例形成于1536年。第二,我们希望通过合同法向读者介绍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法官应当遵循以往的相关判例来决定当前的案件,除非制定法另有明文规定。这样岂不会是陈陈相因?恰恰相反,在原告、被告与法官的三方互动下,案例的运用可谓是推陈出新,从中可见几百年来人类智慧的积累。第三,本丛书中已有专鞒介绍《统一商法典》,为避免重复,我们只在必要时提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余冰清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
社会保险法学谢建华,巴峰著社会保险法学是以社会保险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保险法律理象是既丰富而又具有特殊的法律现象之一。社会保险法律现象包括国外社会保险法律现象、社会保险国际法律现象以及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现象。社会保险法学既研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研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既研究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也研究国外的社会保险法制制度;既研究国别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也研究社会保险的国际法制制度。本书力图从这几个方面的结合上进行研究,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学的建设作一初步的尝试。 -
民商法教程柳经纬等编著本书作为非法律专业的选修教材,既通俗易懂,便于学习,又有系统的法律论述,内容有:绪论――民法与商法,民商法的原则、沿革、体系;民法――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民事责任、婚姻、继承;商法――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票据、证券、保险;诉讼与仲裁.通过本书的学习,可以使读者了解民商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结合具体案例加深认识,并根据法律规定及程序,了解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王世洲著为贯彻法学研究为法制建设服务的方针,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刑法比较研究课题组,通过请进来和派出去的办法,系统地考察,英美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分析比较,综合研究,为我国刑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立法资料和研究成果,特编辑出版《北京大学刑事法学文库》,并为此组成学者和专家相结合的编委会。 -
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张建国著本书汇集了作者多年来探究帝制时代中国法的阶段性成果以及其他方面的某些观察与思考。第一部分首先论及中国律令法体系的性质与核心形式的沿革檀变,其次先后就中华帝国早期的主法活动与法典编纂中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分别加以研讨。第二部分是对古代刑名的概念与内涵、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制改革与评价等等学术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点所作的分析。第三部分是试图解明历史上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某些规定所要达到的目标、对某些刑事民事个案中的用语与案情的解读、以及归纳判明早期司法诉讼程序的实际形态。最后以附录形式谈到几个与历史或现实密切相关的问题。 -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实务型客观试题库李曙光主编本书收选和设计的试题基本囊括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全部章节,所收选的实务型客观题由试题、参考答案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