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颅像重合法研究与应用兰玉文著《颅像重合法研究与应用》将我国刑事技术领域一项伟大的技术光彩夺目地展示在广大刑事科学技术人员面前。《颅像重合法研究与应用》的出版,在国内、国外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是颅像重合技术发展的里程碑,为发展刑事技术科学作出了重大贡献。 -
扰乱公共秩序罪赵秉志主编本书所论及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在章节设置和体系编排上,充分尊重中国新刑法典对于此类犯罪的法第设置规律和逻辑排列结构,在对扰乱公共秩序罪作为类罪的共性特征加以中肯的分析和概括之后,依据法条顺序对中国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35种扰乱公共秩序界的具体罪种从构成特征、司法认定、刑罚适用三个基本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和论述,并注重穿插和分析、引用现有最新词法判例,以期在充分探求立法原有和思考司法疑点、难点的基础上,为刑事司法实务机关提供较为可信、可行的定罪与量刑方面的参考性意见,并同时希望能为刑法理论界所认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司法解释论董皞著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司法权不可或缺的手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或层面给予了充分肯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已为各国宪政实践所证实。确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对于正确认识司法权,理顺司法解释体制,合理运用司法解释,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立法者意志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者解释法律是立法与司法权力分立的结果,司法解释的产生和需要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所致。法律是过去或现在的立法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未来社会的行为规范,因而带有一定程度上的预测性质。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立法者既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的法律,也不可能使法律成为适应千变万化社会的万能法。成文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①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性——缺乏平衡性;②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 ——缺乏周延性;③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缺乏明确性;④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缺乏应变性;⑤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性 ——缺乏灵活性。成文法的这些局限性是由立法客体对立法者的制约、立法者本身认识的局限性和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立法的意义在于法律的适用,但成文法的局限性只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才能显现出来。由于立法者与法律适用的分离,以及法官不得拒绝审判案件的职责,必然将法律适用过程中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任务推到法官面前,法官不是立法者,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杀手锏只能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发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以大陆法系尤甚。其发展历程围绕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是法官释法是否意味着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集中表现在是否允许法官解释法律的问题上;二是面对法律的模糊和漏洞,释法者追寻立法者的原意是否可能,立法者的原意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状时又该如何,集中表现在法律解释的目标是采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的问题上。从古罗马开始,法官释法的足迹是沿着一条被禁止——被限制——有限创制的道路前进的,“在今天的西方世界,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明确界限已经模糊”。法律解释的目标也在经历了以探求立法者原意的主观解释论和探求客观存在的法律目的的客观解释论之间此消彼长的反复较量之后,客观解释论取得了优势,现今仍占据通说地位。有关司法解释的各种理论在解释学、法解释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也逐步走向发展和完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解释相比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对司法解释进行再分类,深入研究各类司法解释的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司法解释究竟系一种手段抑或一种权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国,法律解释特别是具有拘束力的解释一向被看做是一种权力,因而出现了有关法律解释的这样或那样的决定,对谁可以作为解释者,可以作哪一方面的解释都作了明确具体规定,由此形成了有着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司法解释的体制和模式。中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可以称之为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职能不同的最高机关才有解释权的司法解释体制。我们无法否认这一现实,但作为行使侦查、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拥有司法解释权,且这种解释对审判机关也具有拘束力,岂不是公诉机关的法律文件成了审判的依据?同时,我国的司法解释主体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解释权,这与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事实上不可避免地解释法律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司法解释的主体不是法院更不只是最高法院,而是裁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只有代之以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才能保证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但当我们认真审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解释时却发现,司法解释并不表现为一种权力,而是法官实现法律适用目的的手段。从这个角度看,并不存在什么事实上的司法解释体制问题,研究司法解释体制仅仅是着眼于中国立法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已。司法权的实现手段是法律适用,实现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便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法官在面对实际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法律选择和就所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对于司法解释来说法律和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司法解释不仅包含了对法律的理解,而且包括了对事实的分析,司法解释的对象既有法律也有事实。司法解释是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剂。在中国作为手段的司法解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亟待完善的方面,特别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应当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特殊形式,司法解释的形式应当更加严肃和规范,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更加详尽,更具说理性。司法解释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更有着强劲的生命力。随着社会生活的飞速变化,司法解释的性质、目标和作用也在不断地发展,人们对司法解释的认识也会更加深刻,司法解释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也将日益突出。 -
人类死刑大观(法)马丁·莫内斯蒂埃(Martin Monestier)著;袁筱一等译与穷极想像力和创造力去描绘自己的生活、思想和感情体验,致力于艺术作品的创作一样,自出现私有制后,人类一直在穷极想像力和创造力去创新包括肉刑和死刑在内的行刑方式。千百年来,其“技艺”可谓形形色色,林林总总,世界各国莫不如此。本书收入280多幅珍贵插图,图文并茂、淋漓尽致地展示了人类历史上几十类死刑行刑的方式以及无数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行刑事件和细节,客观地反映了从残酷处死到人道行刑的人类进步历程。作者马丁·莫崧斯蒂埃是一位严肃的人类史学家,编撰本书目的不是为了给世人以惊骇,也不是为了迎合人们浅薄的好奇心,而是以一系列十分罕见的珍贵实证,系统地演示人类如何穷极想像力和创造力去翻新死刑形式的历史沿革,引发读者做一些深入的思考。本书极具史料价值和珍藏价值,已被翻译成十几种文字,在世界各地十分畅销,被誉为“奇书”。 -
查禁取缔邪教组织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编随着21世纪的来临,我们伟大的祖国必将逐步建设成为民主、繁荣、富强的法治国家,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组织及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现将与查禁、取缔“法办功”等邪教组织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摘录、编辑成册,希望能对广大公安、司法工作者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与各种教组织进行斗争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本收附录部分还收录了公安机关查禁取缔“法办功”邪教组织中的重要调查成果,包括李洪志其中其事、“4·25”事件真相、法办功组织非法产业、第二、三梯队,持有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本书面向公安司法机关及广大社会群众,集法律性、知识性、可读性于一体,既是执法工作者的良师益友,又是普及法律基本知识,认清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本质的重要参考资料。 -
社会保险法学谢建华,巴峰著社会保险法学是以社会保险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保险法律理象是既丰富而又具有特殊的法律现象之一。社会保险法律现象包括国外社会保险法律现象、社会保险国际法律现象以及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现象。社会保险法学既研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研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既研究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也研究国外的社会保险法制制度;既研究国别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也研究社会保险的国际法制制度。本书力图从这几个方面的结合上进行研究,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学的建设作一初步的尝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余冰清 编辑(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学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余冰清 编辑(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学方法论杨仁寿著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医学、工程学与法学相继发轫,起点相若。顾七十余年来,医学、工程学早自“医生”、“工匠”阶段起飞,进步一日千里;独法学犹邯郸学步,笼罩在概念阴影之下,良堪浩叹。本书首尾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因之,望读者披阅时,由首至尾,循序渐进,较能心领神会。《法学方法论》一书。作者仔细地拜读该书后,发现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型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的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本书逻辑严密,见解深邃,立意深远,实为一部精品佳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