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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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王昌硕,韩云昌编著本书撇开“为什么”,注重“怎么办”,以直接、简单、明了、实用为编写宗旨,以百姓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关注热点,分为家庭篇、财产篇、劳动篇、经商篇、安居篇、出行篇、诉讼篇等若干篇,每篇若干种,计划出版100种。本书是生活中的规矩方圆,成为您生活中的良师益友。 -
英国合同法与案例(英)A.G.盖斯特(A.G.Guest)著;张文镇等译本书简介本书自1879年出版以来,已经过26次修订,为英国高等学校很受欢迎的合同法教科书和工商企业界的重要参考资料。该书的不断修订补遗,既适应了英国社会、经济和法律日益发展的趋势,也使内容更为丰富和完善。第26次修订版,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即凡重要理论,无不通过案例加以阐述与论证,从而也反映了英国法律非成文的特点。 -
司法人员素质教育全书孙琬钟主编暂缺简介... -
刑法的价值构造陈兴良著第一节犯罪价值观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观是以个人为价值取向的,其要旨在于限定犯罪的范围,为个人自由提供广阔的空间。根据什么标准对犯罪进行评价,这是犯罪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古典学派从个人价值出发,主张自由主义,由此确立犯罪评价标准。但在刑事古典学派中又可以分为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学派。前者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人为代表;后者以康德、黑格尔、宾丁、毕克迈耶、贝林格等人为代表。以启蒙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前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个人自由主义,而以报复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后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国家自由主义。一、前期古典学派的犯罪价值观前期古典学派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思想特征的,这里所谓个人自由主义,是指个人至上或者个人本位。由此出发确立的犯罪观,就是以个人的最小自由的牺牲为代价,换取更大程度的社会自由。因此,将犯罪局限于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应该说,危害性原则的确立,是前期古典学派对于犯罪评价标准的巨大贡献。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不再是一个可以任意加诸公民的桎梏,而是一个具有客观性的法律标准。因此,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前期古典学派的犯罪观具有以下特点。(一)世俗性使犯罪评价标准世俗化,是前期古典学派在犯罪问题上所进行的重要努力之一。这种努力的意义在于:排除中世纪封建刑法中的宗教因素给犯罪概念带来的主观任意性,从而确定犯罪认定的客观标准。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由于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犯罪也分为宗教犯罪和世俗犯罪。这里的宗教犯罪是指由教会审判处理的犯罪,主要指亵渎神灵、异端邪说等违反宗教教义的犯罪,甚至还包括某些违反宗教伦理观念的犯罪。这种宗教犯罪以含义模糊的罪孽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教会认为其罪孽深重的,就构成重罪,并予以严厉惩罚;教会认为其罪孽不重的,则构成轻罪,而予以较轻的处罚。而教会判断罪孽轻重的标准,是模糊不定的宗教教义,这充分地表明了教会刑法的主观擅断性。这种所谓宗教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思想犯罪。在启蒙运动中,宗教地位式微,宗教犯罪也开始受到严格限制,并由此开始了犯罪世俗化的历史进程。在孟德斯鸠的犯罪分类中,还有危害宗教的犯罪,其他三类犯罪是:危害风俗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宁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全的犯罪。但孟德斯鸠所谓宗教犯罪,指的只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如一切单纯的亵渎神圣罪之类。更为重要的是,孟德斯鸠提出“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这样一条原则,认为应该按照各类犯罪的性质规定所应科处的刑罚。如果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亵渎神圣罪,则对该罪的刑罚应为:剥夺宗教所给予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信徒来往;避开罪犯,不和他们见面;唾弃、憎厌、诅咒他们。①由此可见,孟德斯鸠虽然仍然肯定宗教犯罪,但和中世纪教会刑法中的宗教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孟德斯鸠主张区分思想与行为,反对主观归罪,强调刑法应当有利于公民自由。而且,孟德斯鸠还提出一条重要原则: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要非常慎重。孟德斯鸠认为这两种犯罪的控告可以极端地危害自由,可以成为无穷尽的暴政的源泉,如果立法者不知对这种控告加以限制的话。因为这种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个公民的行为,而多半是以人们对这个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据,提出控告,所以人民越无知,这种控告便越危险。因此,一个公民便无时不在危险之中了,因为世界上最好的行为,最纯洁的道德,尽一切的本分,并不能保证一个人不受到犯这些罪的怀疑。孟德斯鸠还指出,当人们认为邪术是一种能够把魔鬼武装起来的权力,并由这个想法出发的时候,人们就把他们认为是邪术士的人看做世界上最能够搅乱和颠覆社会的人,因而愿意施以无限度的刑罚。③因此,孟德斯鸠虽然没有说绝对不应惩罚异端,但对这种惩罚显然持有极大的戒心。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虽然仍然承认神明启迪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之一,但又认为神明启迪与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贝卡利亚指出:在堕落的人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一一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一一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所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地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议的产物。这种观点是每个教派和每个道德体系都必定会同意的;迫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的那些原则,这是值得赞赏的。因此,贝卡利亚更为强调的是社会契约,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它与自然法则和神明启迪并不矛盾。贝卡利亚指出,指责探讨社会契约及其结果的人是在谈论违背自然法和神明启迪,看来这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讨论并没有涉及后两者。从本质上讲,神明公正和自然公正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两个同样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但是,人类公正,或曰政治公正,却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间的关系,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如果人们不去分析错综复杂和极易变化的社会关系,就会对此辨认不清。一旦这些本质上相互区别的原则被混淆,便无望就公共议题作出正确解释了。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都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①在此,贝卡利亚对宗教与法律作了明确的划分:前者的任务是对行为内在的善恶评价,后者是对行为对社会的外在关系的利弊评价。因此,贝卡利亚否定了犯罪的宗教性,从世俗眼光来认识犯罪。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只不过是对社会契约的侵犯。应该说,贝卡利亚对犯罪性质的这种世俗化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人们不再是从神秘的宗教教义出发去界定犯罪,而是从人的现实社会利益出发去理解犯罪,从而奠定了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世俗的犯罪观。贝卡利亚的这些观点,受到当时宗教保。…… -
国际贸易与投资(美)威廉·盖里·沃斯(W·Gary ·Vause)著;黄建武,刘兴莉,刘恒译内容提要冷战时代的结束,为国际商业贸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这种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变化.打开了许多原来向西方关闭的市场.同时也向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人士提出了新的挑战。本书作者威廉·盖里·沃斯,是美国弗罗里达州史蒂逊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教授、纠纷解决中心主任。作为具有30年国际纠纷调解经历的法学权威.他在采用西方法制原则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书中.他不仅对国际商业活动的规则作了由浅入深的介绍.而且对国际贸易的政策作了详尽的透视。在重点分析讨论美国贸易法律的同时,也将发展中国家的作用纳入讨论的范围。本书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大学生、商人和法律工作者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书摘[84]《问心一隅》卷下lOb,“疯婿退婚”。该审判决定不强求(当事人)与疯病发作的未婚夫成婚、使婚事延期。[85][86]《刑案汇览》卷四十9a,“两房各为娶妻,后娶之妻作妾”。这一议论认为,对民间实行兼桃的两个妻子,如依有妻更娶律判其离异,有悖人情。而可将后娶之妻在法律上作为妾加以默认。[87]《梦痕余录》86a。[88]《吴中判牍》24b。亲戚间的男女二人私定终身。女方家提起诉讼,要求制止该男子来访,否则将女儿杖杀。官府判其追纳聘财,认可了该婚姻。该判语中说:“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后汉卓茂也有“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的话(后汉书卷五五,卓茂传)。在汪辉祖的《学治续说》中,也可见到“法贵准情”的相同的话。当新婚者犯过,应处之杖、架处罚时,可以暂缓、延至后日执行。“通情而融法”,被说成是仁人之术。前注(75)和(81)“乐李氏呈词判”中还指出:“此国家体验人情,哀怜无告之意。如第据尊卑名分,以礼相责往往不得其平者”。名分和礼都应为“平”(合理性)让路。《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上栏辑注中,在说明有关立嗣条例的立法理由时也说:“所谓礼顺人情也”。[89]《槐卿政绩》卷六16b,“夺继绝嗣事”。[190]《清忠堂文告》卷三8a,审断严观长承桃”。撰者朱宏柞之名引自京大人文汉籍目录。[90]张五纬《未能信录》卷一,“原起总论”1a。[91]《吴平赘言》卷一4b以下,“彭大受呈词判”、“彭余氏呈词判”。[92]《汝东判语》卷三5b,“陈王氏呈词判”。[93]《汝东判语)卷三19a、2b。[94]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岩波全书、1963年)中虽然有题为“东洋社会中轻视法律的意识”的项目,但其论旨是支离的并且缺乏具体性。[95]《晦暗斋笔语》卷一lOa,“魏汝泰呈词判”。[96]《晦暗斋笔语》卷一28a,“余陈氏呈词判”。[97]《汝东判语》卷三3b以下,“艾升远呈词判”、“艾应辰等呈词判”。 -
期货法论唐波[等]撰内容提要本书从论述期货交易与期货法基本原理出发,着重阐述了期货合约、期货主管机关与期货业同业协会法律制度、期货交易所与交易所会员法律制度、期货经纪商及其投资客户的法律制度、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制度以及期货交易纠纷的仲裁和诉讼。在论述过程中,借鉴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期货法立法经验,考察并分析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期货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完善我国期货法律制度的建议。全书内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可供期货管理者、经营者、投资者以及经济、金融、法律工作者和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学习、参考。 -
法学辞海李伟民主编暂缺简介... -
国际代理法研究郑自文著代理制度是调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二十世纪以来,由于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一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一方面,代理关系突破地域界限,渗透到了世界经济贸易领域的每一个角落,代理制度在国际民商事交往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代理,尤其是委托代理日趋专业化,如信用担保代理、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等纷纷出现。反映在立法方面,各国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日臻完备,有的立法还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外国有关代理的法学著作,基本上以本国法律和实践为依据撰写;我国有关代理的著作和文章,以阐释我国《民法通则》有的关规定和外贸代理制的居多,兼及对外国作法作一些纯粹的介绍。迄今为止,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我国国内,对国际代理法律总是进行专门、系统和深入研究的学术专著,还极为罕见。本书试图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立足国际代理法的现状,对世界上的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人理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代理公约,尤其是代理的法律租用问题,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探讨,并进而在分析我国有关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代理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本书所探讨的问题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困难的课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王陇德,张春生主编血液管理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社会工作,直接关系到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关系到对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有效预防。《献血法》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推行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经验,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同时对献血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适龄健康公民的权利、义务,采血机构、医疗机构在采供血工作中的责任以及对违法采血、用血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问题都作出了较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献身法》的规定,该法将于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献血法》的公布实施,必将对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提高临床用血的质量,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献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参与起草《献血法》工作的部分同志组织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