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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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宣布修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响应国家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法》的工作需要,配合应急管理部中心工作,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类图书选题策划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测试题解《测试题解》编写组本书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问题+解析”形式,全面梳理监察法适用中的基础知识和疑点难点。本书根据全员培训测试题型及知识考点,设计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两种题型,以案例形式设置题目,对相似易混考点进行辨析,详细解答监察法理解适用及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帮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核心要义、适用原则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提升执纪执法水平,也可作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全员培训的有益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高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进程资料汇编》围绕中国物权法草案,汇集了中德著名法学者与专家在物权法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集中体现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研究的焦点问题和基本动向;记录了德国著名学者对物权法草案提出的真知灼见,展现了相关热点问题在德国的解决方案,从比较法角度对物权法基本问题展开了对比分析 -
物权法实务教程才保《物权法实务教程(汉藏对照)》内容主要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相关知识。《物权法实务教程(汉藏对照)》填补了藏汉双语法律培训教材的空白。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加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提高藏区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保障藏区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实现藏区长治久安、促进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标准化管理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为解决创新型组织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盲区, 本书借鉴 ISO 31000 国际风险管理标准及GB/T 29490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实施经验, 从创新型企业经营管理角度明确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基础、 原则与程序, 总结出不同风险源的识别、 防控与监测预警方式。本书融合了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的分析, 和知名企业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集团、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林德 (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及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的知识产权风险与标准化管理的思路/实践,可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从理论到实务的参考。 -
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精选蔡慧永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一步提升北京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品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北京法院2020年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评选过程分为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经过专家评审、干警投票、嘉宾评委评审和法官会议复核等环节,邀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知名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案件承办法官、新闻媒体代表等80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选裁判文书进行评审,最终评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1篇、优秀奖39篇,单位组织奖5名,并对获得一、二等奖的30篇优秀裁判文书结集出版。 -
智慧法院建设实践与探索张述元,茆荣华,陈昶,曹红星,顾全丛书简介:全面展现中国智慧法院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廉洁司法等方面的生动实践和丰富经验。深入挖掘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填补司法改革与信息化、诉讼制度与信息化等交叉研究领域的空白。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信息化发展新路径提供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基础。为世界司法信息化发展提供可参考、可复制的示范样板,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
智慧法院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张述元,孙福辉,黄国栋,王晓燕《智慧法院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共分为十三章,概述智慧法院标准体系和智慧法院评价体系两大部分。前六章为智慧法院标准体系内容:第一章给出了智慧法院标准体系的整体概述;第二章介绍智慧法院标准编制流程;第三章和第四章重点解读智慧法院标准体系与标准;第五章为智慧法院标准宣传落实的措施;第六章整理了与智慧法院标准相关领域的标准及标准化工作。后七章为智慧法院评价体系内容:第七章对智慧法院评价工作进行整体描述;第八章概括智慧法院评价采取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第九章和第十章详细给出了智慧法院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解读;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介绍具体评价实施工作的开展与评价结果;第十三章介绍中国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智慧法院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认真总结了目前智慧法院建设标准建设与评价工作的宝贵经验和研究成果,期望可以为从事智慧法院建设和电子政务工作的同仁带来参考借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施春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此次修改主要对动物防疫病防控理念,防疫管理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野生动物及犬只的检疫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此次修改的立法原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解读。对动物防疫法逐条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解读。本书准确阐述动物防疫法法条含义,为政府工作人员、企业专业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了权威的学习读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杨合庆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与原法相比,条文数量上增加了2章28条,主要对动物疫病防控理念,防疫管理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野生动物及犬只的检疫管理、机构队伍的稳定等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一)有效落实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的要求,强调要以预防为主。2007年修订动物防疫法时,完善了强制免疫制度、强化了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评估制度、建立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制度等制度机制,在加强疫病源头控制,及早发现动物疫病,降低损失和危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有效落实预防方针,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强制免疫相关工作。二是,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三是,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并增加了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合作机制,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衔接,织密防护网。五是,要求陆路边境省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明确了科技、海关、野生动物等部门的职责。(二)补齐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短板弱项。动物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并且,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还有衣原体病、真菌病等达200多种,给相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带来严重威胁和危害。动物防疫法的修订,抓住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行动物防疫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对制定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等作了规定。此次修订,重点从健全防治协作机制和加大法律责任方面予以强化,要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报,提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协调性、有效性。同时,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在野生动物检疫方面,虽然现行法对人工捕获和参加展示、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检疫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相应的检疫标准和规程缺失,一直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短板弱项。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甚至致人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而养犬管理的法律规范较为欠缺。同时,考虑到养犬管理问题事关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管理职责主要在基层政府,还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更为合适。因此,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的角度,就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登记等重点环节提出要求,同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三)健全动物疫病控制与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无害化处理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动物疫病的控制、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制度,跨省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并且,国家根据防控需要,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三是,增加无害化处理一章,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和财政补贴制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四)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为有效落实党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精神,强化执法力量,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二是,将原法中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规定整合为“兽医管理”一章,完善了兽医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适当放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三是,规定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