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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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王名杨著片断: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的不同,可以从三方面来考察:1.主体不同。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的主体是私法上的团体,这样的团体往往根据公司法、结社法、工会法而组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公共行政的主体原则上是国家,因为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由于行政的内容复杂,管理的方式多样化,除国家外,近代法律还创造其他一些公共行政的主体,都属于公法人。他们的组织和地位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不适用私法上的规定。法国法律承认三类公法人可以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本书第二章第一节中另有说明,这里不再叙述。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和公共行政的管理,由于他们的主体不同,所以他们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可能一样。〔1〕另一方面,公共行政和私人企业管理的主体不同,并不表示私人和私人团体不能从事公共行政活动。近代行政由于管理方式多样化,私人或私人企业往往根据公法人的委托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某些公共行政事务。但是他们所管理的公共行政属于行政主体的职务,他们自己并不因此成为公共行政主体,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以后另有说明。22.目的不同。人类的活动受一定的目的支配。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而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精神的。在一般情况下,私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符合公共利益。这种符合并不表示私人必须追求公共利益,私人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从事任何事业。其次,私人所追求的利益也不因为符合公共利益,而丧失私人性质。例如一个饮食商能够满足本区居民和外地旅客生活上的需要,但饮食店的目的不是出于大公无私,毫无个人打算,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私人的利益可以受到保护。3.手段不同。公共行政由于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在可能使用的手段上和私人企业管理不同。私人之间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私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私人企业的管理原则上只能通过合同方式。公共行政与此不同,公共利益有时和私人利益冲突,公共行政管理如果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必然妨碍公共利益。因此,公共行政在手段上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不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这种手段属于行政主体的特权。当然,公共行政和私人企业管理手段的不同,不表示公共行政必须采取和私人企业管理不同的手段。仅仅表示公共行政具有优越的法律地位,可以而且经常采取私人企业所没有的手段。以上几点充分说明公共行政和私人企业管理,尽管在名称和内容上有些相同,然而在性质上和法律地位上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学科,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只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本书前言序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也是最富有朝气和发展前途的学科。和其他法律学科相比,行政法学大有后来居上,压倒其他法律学科的趋势。这主要由于两个原因促成:第一,行政职能扩张,行政法的作用增加;第二,人民群众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深化。行政法学的研究,随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行政法的发展随行政职能的扩张而加速。行政职能的扩张已为当今各国的共同现象。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行政职能处于绝对重要地位。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上层建筑也相应改变,而最大的变化是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张,西方国家学者为了表示当代国家职能和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不同,称当代国家为行政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性,超过以往任何时代。行政职能扩张的结果,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更大的法律力量,才能成为执行职务的手段。因此,行政法的数量和重要性大为增加,成为压倒其他各部门的法律。行政职能扩张的另一结果,为加深人民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公民和行政活动的接触不多,国家执行司法职能已经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依法行政在公共生活中不占重要地位。国家的行政职能扩张以后,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直到死亡之日止,随时都和行政活动息息相关,依法行政成为政治生活中的迫切需要。与此同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民主观念越来越深化,行政活动除依法行政以外,没有其他可能。行政法一方面给予政府有效的执行手段,另一方面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政府只能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从行政法学的观点来看,行政好比一部机器,这部机器需要强大的动力,才能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但是机器必须受到有效的控制,否则机器的动力愈大,可能产生的损害也愈大。动力和控制是行政活动中的对立的统一,二者不可分离。法国的行政法学在这方面作了比较平衡的研究。本书的全部内容就是发挥这两个主题。读者把这本书和《英国行政法》[1〕对比,不难看出法国行政法学的内容比较充实和平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行政职能特别强大和重要,另一方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行政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目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了集思广益,需要参考古今中外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学理论。法国的行政法学在西方国家中发展最早,内容比较丰富,研究法国行政法,对我国的行政立法和执法工作,可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书在编排次序方面,和法国的行政法学著作略有不同。法国的行政法学著作,一般按教学的体制编排,关于行政诉讼部分的位置,虽然各书不一定相同,但是一般摆在书的前面。因为行政诉讼在法国行政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诉讼中所确定的原则,支配全部行政活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的渊源,摆在书的前面适应教学需要。本书从中国学生学习外国行政法的角度着眼,书中主题的位置,按照逻辑发展次序编排。行政诉讼是行政活动的救济手段,所以放在全书后部。本书关于法国公务员制度的材料,得到巴黎第一大学副校长G·蒂姆西(Timsit)教授的帮助;关于上诉行政法院和大区行政组织的材料,得到徐鹤林同志的帮助,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关于材料的整理工作,得到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同志于安、柳砚涛、夏桂英、周国弘、林静、马龙、胡建森、肖凤城、吕锡伟的帮助,作者也衷心感谢。本书的出版是共同工作的结果。国内关于外国行政法的研究还在初创阶段,本书内容的错误在所难免,希望同行指正。王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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