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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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智库李峰本书为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主编的司法制度研究文集,从学术界与实务界互动的角度,建设一个卓有成效的交流阵地,旨在研究司法前沿问题,推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促进理论创新与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学术、司法政策与实务水平。本书设立“理论探索”“制度分析”“实务研究”“博士生论坛”“比较法研究”“域外文献”7个栏目,共收录论文十余篇。其中对域内外法律文献资料、司法案例资料等方面进行的理论分析、评论、翻译等研究,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法律借鉴。 -
经济宪法学的界面赵世义暂缺简介... -
欧盟知识产权法李明德,闫文军,黄晖本书第一版问世于2010年。自那时以来,欧盟在知识产权方面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指令和条例,涉及版权、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欧盟法院也针对知识产权指令、条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判决。本书第二版充分反映了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新发展和新变化。 本书系统研究和介绍了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总论、版权、专利、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和商标。本书的突出特点是结合欧盟法院、欧盟一般法院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大量典型案例,具体阐释和说明了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 阅读本书,有助于全面和系统地了解欧盟层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对于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影响,进而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起到借鉴作用。 -
俄罗斯刑法总则制度研究庞冬梅俄罗斯不同时期的刑法学者对犯罪论体系、刑罚论体系以及其他刑法总则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研究刑法总则制度的当代学者也很多,他们在刑法的非意识形态化、承认全人类价值优先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解决刑法内部规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刑法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国内刑事立法与所签署国际公约与条约所产生义务之间的协调统一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国外学者对于俄罗斯刑法的研究仅限于苏联解体前的刑法制度规范,对苏联解体后刑法制度的研究基本缺失。然而,当下的俄罗斯正在寻求“法治国家”之路,其理论路径与社会结构转型相互回应。俄罗斯刑法学者与司法实务界人士在探索俄罗斯刑法制度进程当中,立足于其帝俄、苏俄时期所积淀的深厚刑法理论基础与制度模式,构建了比较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刑法总则制度体系,其中诸多制度设计与刑法理念的创造与发展,既独具特色又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值得各国刑法学者深入研究和借鉴。 -
碳排放权交易实务与合规管理周永龙,许卉,衡红,胡静暂缺简介...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研究陈虎在法律层面上,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越发与享有著作权的人类作品外观趋同,给传统的作品认定规则带来疑难。本书立足于著作权法的视域,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作品创作活动的冲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邻接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到该模式保护的可能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机制与法益归属模式等进行展开论述,探寻以反不正当竞争模式进行替代保护的可行性,并在该制度下分析特定法益归属模式的制度安排。本书研究的是著作权领域的人工智能热点问题,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 -
贪污渎职犯罪司法认定魏红本书以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贪污渎职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农村贪污渎职犯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结合刑法理论与最新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提出认定意见,为预防与抑制发生在此领域的贪污渎职犯罪提出积极性建议,为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本书不仅能够为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借鉴,同时也是法学专业在校本科学生与研究生的学习参考书籍。 -
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海洋法律体系研究全小莲波斯湾是阿拉伯海西北伸入亚洲大陆的一个海湾,介于伊朗高原和阿拉伯半岛之间,通过霍尔木兹海峡与阿拉伯海相连,是印度洋西北部半封闭的海湾。霍尔木兹海峡因扼守波斯湾石油海上运输的出口而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海湾及其周围100千米范围内,是一条巨大的石油带,这里蕴藏着占世界石油总储量一半以上的石油。 本书是作者研究波斯湾沿岸国家法律制度的第一本,研究的是伊朗、伊拉克、科威特等3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与本次申报的另外一个选题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属于波斯湾国家海洋法律制度的销体系。这三个国家在波斯湾地区的影响力最大,海洋主张比较激进,海洋争端相对较多,是海洋法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本书旨在摸排三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为中国了解和掌握波斯湾国家海洋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准确、详细的信息和有益的帮助。 -
制度与机理谢佑平,陈玺司法不仅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程序性,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党派等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具有政治性。司法的政治性从根本上讲是由其法律实施的属性所决定。司法的政治性与中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集中表现在司法构成、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等方面。在司法中讲政治不仅要避免片面强调司法的职业性和专业性,而且应注重遵循司法规律与履行政治职能相结合,运用司法的方式解决政治争议,防止讲政治的“庸俗化”。政治体制的阶级属性、国家属性和民族属性决定了司法体制的本质、类型和特征。西方各国的司法体制在法治观念和分权学说的影响下形成了各自的特征,深刻影响着司法官员的职业化管理、司法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效果的实现。与之不同,我国政法体制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司法主体、司法依据和司法效果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点。从历史角度考察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不难看出,司法权逐渐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国家权力以应对利益冲突与社会纠纷。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目的和要求上的冲突,最根本的方式是通过法律实现政治控权,将政治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进而完成政治法治化的改革目标。域外国家在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相互作用与发展中逐渐形成各自稳定的法治模式。这启示我们,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治理念是构建具体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更加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积极配合与有效保障作用,并将司法权的重心逐渐向审判权倾斜。司法超脱运行旨在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现实挑战。超脱后的司法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面向、实用考量与功利计算的特点,调适着传统司法结构与现代司法需求之间的张力。然而,超脱运行不仅具有“相对性”,而且受制于司法的运行论规律和生成论规律。这意味着,司法相对超脱运行不得违背或曲解法律规范的固有内涵,杜绝偏私和不公的理念或方式,禁止滥用职权或越权裁判,避免职能与功能的扩张和错位。同时,还须以社会存在的实际情况为前提条件,注重与司法政治的功能性融合,从而在司法框架内谋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司法职业化不仅体现在专业性和伦理性方面,还需要辅之以配套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监督制度、资格罢免制度和责任豁免制度。司法回应民意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社会舆论在经过媒体报道之后,仍然潜藏着干扰独立公正司法的可能性。为此,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涉事新闻媒体的责任时,也需要明确其享有的抗辩事由,以便厘清争议事项是否实质性影响法官裁判,以及对涉案当事人人格权利造成现实的紧迫危害。另外,控制审理程序往往涉及司法成本与效益的考量,这不仅体现在更改审判地点和延期审理等诉讼技术方面,也与如何确保陪审制度发挥应有价值密切相关。司法吸收民意代表参与需要提前考察陪审员适格问题,如果其决策依据被新闻事实所“污染”,应赋予诉讼参加人申请上诉救济的权利。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所提出的理论假说为我们分析司法超脱运行提供了“坐标系”的参考方法,转变此前的“往后看”为“向前看”,以及有助于通过理性选择、成本—收益计算等形成追求经济效率结果的裁判思路。司法在与社会的互动中逐渐产生了控制社会的运行逻辑,通过实施法律规则引起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变化,进而解决各种利益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借助法律制裁和落实司法责任控制违法行为并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种控制社会的品质和效用具体由司法机关承担,并体现为一种实用主义的司法哲学和裁判活动。我国司法回应政治的方式首先表现在两者间的三重逻辑关系:宏观上司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内在张力,进一步具象化为司法专业化与政治大众化的冲突与协调,并蕴含在中国人民司法的法律传统中。中观上政法体制的形成历史及其动态运作过程。微观上以人民陪审制为代表的诸项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其次,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和法律知识的固有特征,我国法官需要掌握与其自身职业定位及职能相匹配的专业素养与裁判技术。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并凭借经验质感认定案件事实,围绕探求立法文本的规范意思来选取恰当的解释方法,最终实现事实、法律(规范)、公正价值在司法实践层面的统一。最后,人民法院在重大案件中应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司法为民的政治原则,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从我国政法互动的历史逻辑和经验基础来看,人民法院已然展现出一种服务大局的司法姿态,形成了以执政党为主导推进建构法治的中国模式。司法过度政治化带来的最大弊端是容易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功能层面上的紊乱,导致司法权无法发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作用。为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实现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型,在纠纷解决与权益保护的同时,借助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和推行司法治理,以期将法律规范中蕴含的公正价值推广到社会(和国家)层面。除区分抽象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司法判例在定位、功能及条件等方面的适用差异之外,在司法裁判中还反映出以一种后果主义的论证方式追求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作为司法领域的公共政策,制定刑事政策需要考虑合法性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刑事政策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维持社会秩序以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功能。除充分发挥吸纳民意与裁判指引的初始作用外,刑事政策还作为一种独立的手段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司法政治性与司法专业性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司法行政化现象。大致包括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异化的纵向行政化问题和法院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混合的横向行政化问题。因此,解决司法政治性与专业性之冲突、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的根本途径在于,遵循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权分配。考虑到司法场域自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及对话方式,同时,民意对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也起到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以“诉讼内外的时间界限”和“知识/身份的专业性”为标准,本书有选择性地依次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新闻媒体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期限制度,最终认为,司法应发挥制度特点以便提供一种理性论辩的机会和平台,通过发挥程序内救济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吸纳民意。司法职业从属于社会分工的大背景、大环境,对于司法队伍的建设也同样需要区分不同的种类而有序展开。通过分流“事”而选择“人”,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牵引下,探索符合职业特点的分类(离)管理模式;同时,优化、提高员额法官的薪酬结构及福利待遇,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司法责任个体化不仅符合职业化发展的外在趋势,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包括“故意违法责任”和“过失错案责任”两种类型,在追责过程中体现出“主客观相一致”的判定逻辑。然而,这种追责思路在实践中却被异化为“错案结果责任”的现象表明,有必要改采以“行为违法”作为追责依据。同时,肯定法官的相对豁免权及免责事由,并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框架下整体性地构建惩戒、追责、免责的规范体系。此外,考虑将法官职业伦理责任作为第三种责任类型,并探索其适用的可能情形。 -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杨海涛本书以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政治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对“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投资法律机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著作分五章,阐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完善策略问题。本书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作为研究对象,以“一带一路”倡议为研究背景,以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国际投资理论、系统论与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系统研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机制现存不足,以及完善该机制的宏观与微观策略,以期对推动机制发展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