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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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常用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势必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常用的法规,本书主要收录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官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节录)、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十个法规文件,并且对法规中的条文逐条归纳条旨,目的是方便读者阅读查找条文,并且通过条旨更好更快地了解条文的主要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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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部文本,该法包括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共4编,27章。《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其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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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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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法律出版社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部文本,该法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科学技术进步法》根据《宪法》而制定,旨在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靠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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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专法保护:强调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 为了更好保护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管理体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占用从严:强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具体包括: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突出重点:加强泥炭沼泽、红树林湿地保护 对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进行了专门条款的规定,是此次出台的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 法规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对于红树林湿地,湿地保护法也提出了禁止占用、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等一系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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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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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本次民诉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时,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完善程序衔接机制,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程序选择和司法增量服务。 高度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在相关程序创新中均明确了权利保障条款。例如,在在线诉讼适用中,明确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模式的选择权;在审判组织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异议权。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程序、机制和方式将发生深刻改变,司法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将得到全方位提升。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本次修法还就保障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例如严格划定小额诉讼的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等,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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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中国法制出版社体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增加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针对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修改的工会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完善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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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 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问题,科技进步法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科技进步法还在提升对科技人员激励水平,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强化区域科技创新,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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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从生产繁殖材料到收获材料,全链条保护植物新品种权 从全链条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能够解决种子侵权中的很多现实问题,从而更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原始创新保护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在进入市场流通前,需要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将进一步强化原始创新保护。 加大假、劣种子打击力度,让种业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将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以及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夯实种业创新根基 修改后的种子法还在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这一条文中,专门提到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从法律高度进一步强化种质资源保护,有利于推动形成“以保带用、以用促保”的保护利用机制,将为未来育种创新提供更好的种质基础,甚至对全球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