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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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速查通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为满足不同类型读者对民法典的学习使用需求,特组织编写本书。 本书主要内容及特点如下:一是全面收录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版本权威,内容准确;二是通过条旨标注,帮助读者迅速把握法条主旨,掌握法条内容;三是选取与主法条直接关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穿插于民法典主法条之下,使读者使用时一目了然;四是精选64开小巧开本,携带便捷,查阅方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将2014年《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法条与新法条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还将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主法条一一对应,作为关联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本书附录部分收录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与安全生产责任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方便专业人士查找使用。本书实用性强,是安全生产工作者的手边书,可以帮助实务工作者第一时间了解新法新规新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配合新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的公布及适用,本书收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新道路交通司法解释,希望能为广大公安/交通干警、道路交通法规学习者、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查阅和学习提供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将荣誉视为生命。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本法保护的对象是全国各族人民爱戴的人民子弟兵,是人民军队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并相应规定军人担负的具体职责使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本法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明确数据安全主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建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数据出境安全和自由流动,让数据安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数字化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的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党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的基本遵循。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是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对指导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和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根据法律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规定年度考核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注释本·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法律出版社反外国制裁法共有16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外交基本政策和原则立场。我国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我国立法进行反制与某些西方国家搞的所谓“单边制裁”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精神,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款重申了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原则立场,郑重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二)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上述范围内的个人、组织都有可能被确定为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三)反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反制措施的具体应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有关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措施。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为了强化反制措施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体现国家主权行为的性质,反外国制裁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决定为*终决定。 (四)反制工作机制。做好反外国制裁工作,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配合。因此,反外国制裁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五)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反外国制裁法从三个方面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