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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四字地名代码

国际民用航空四字地名代码

作者:史聚庭等编译

出版社:中国民航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8-01-01

ISBN:9787801101976

定价:¥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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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包括全世界地理位置的四字地名代码及飞行情报区和/或高空飞行情报区负责中心收电地址的四字地名代码。由于地名代码的指配和使用均具有国际性,现将国际民航有关规定作一简介。地名代码地名代码由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各缔约国指配,并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按照地名代码的构成格式和分配规定,进行检查管理。由于在指配地名代码时,稳定性是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只有在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方可对地名代码进行更改。地名代码的制定源自国际民航第六次通信专业会议的1.2/3、1.2/4和1.2/5等条建议,其后经第三届会议的建议3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电传打字专家小组第六次会议的建议3/1予以修订。理事会分别在1957年12月6日32届会议的第10次会议、1958年12月15日35届会议的第18次会议和1966年4月4日57届会议的第12次会议上分别批准了这些建议。关于建议中涉及的地名代码的组成和指配原则在下述各条中叙述。定义航空固定电信服务AeronauticalFixedService(AFS)—在规定的固定地点之间,主要为空中航行的安全,航班的正常、效益和经济地运行而提供的电信服务。航空固定电台AeronauticalFixedStation—航空固定电信服务中的一个电台。航空固定电信网AeronauticalFixedTelec0mmunicati0nNet-work(AFTN)—作为航空固定电信服务的一部分,供通信特性相同或兼容的航空固定电台之间,交换电报和/或数据的世界性的航空固定电路系统。地名代码Locati0nIndicator—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则,指配给一个航空固定电台所在地点的一个四字母代码组。地名代码的组成和指配为了识别航空固定电信服务电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必须组配四字地名代码。当适当使用三字部门代号能够满足需要时,不得给同一地理位置的不同部门指配单独的地名代码。1.航空固定电信服务路由区的建立1.1全世界划分成互不重叠的航空固定电信服务路由区,每一个路由区指配一个单独的识别字母表示。按此方法组成的路由区在索引图中表示。1.2这些路由区的边界不必与任何国家、领地或飞行情报区的边界相一致,而只考虑航空固定电信服务的需要来决定,以便使在网络中的电报传递到可能的最大范围。1.3每一个单独的国家或领地再指配一个单独的识别字母,以便能将同一航空固定电信服务路由区中的国家或领地同其它国家或领地区别开来。1.4遇下列情况,指配单独的识别字母给一个国家或领地的各地点:1)当一个单独的国家或领地本身是一个航空固定电信服务路由区时,和2)向该国或领地发送电信的电台可能存在路由不定的地方,和3)这种指配可能改变或减少路由不定的地方。1.5当一个单独的国家或领地只有从属电台时,不指配单独的识别字母。1.6当补充指配会简化电报路由处理时,每一个航空固定电信服务路由区内未指配的字母,可根据在这种地区内的一些地方有管辖权的国家提出的要求,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补充字母予以指配。2.地名代码的指配2.1地名代码第一个字母的指配地名代码的第一个字母,必须是该地所在航空固定电信服务路由区的字母。但是,当这个地方只由位于另外一个航空固定电信服务路由区的一个单独的通信中心服务时,第一个字母必须是指配给该异地通信中心所在地区的字母。2.2地名代码第二个字母的指配地名代码第二个字母必须是指配给该地方所在国家或领地(或其部分)的字母。但是,只由位于另一个国家或领地的一个单独的通信中心服务的地方,第二个字母则必须是指配给该异地通信中心所在国家或领地的字母。2.3地名代码第三个字母的指配当一个国家或领地的若干个航空固定通信电台与一个通信中心相连接的情况下,地名代码的第三个字母的指配应有助于处理至该通信中心的业务。2.4地名代码第四个字母的指配关于第四个字母,当第二和第三字母的指配未按1.3和1.5条规定进行时,有关国家可以自行指配。但是,根据2.2条那些已被指配识别字母“N”的国家,应该调整四字地名代码的国内分配,以避免用“NN”的组合构成第三和第四个字母。2.5其它指配2.5.1在特殊情况下,由非航空固定电信网提供服务的地方,可以由有主权的国家决定指配一个地名代码。2.5.2那些对航空固定电信网电报采用预定分发制的国家,可以为此目的按以下构成方式指配地名代码:第一和第二个字母:指定为收信国家国际终端中心的航空固定电信网通信中心地名代码的前两个字母。第三和第四个字母:表示需要特殊分发的字母“ZZ”。这一类地名代码未列入本书中。3.地名代码的更改3.1地名代码一经指配后,只有慎重考虑对通信服务的所有用户由此而产生的广泛影响之后,方可进行更改。3.2一个地名代码在其先前的指配取消至少六个月之后方可另行指配。3.3地名代码分配的更改,必须在生效日期之前,尽早用航行通告或航行资料汇编公布。4.地名代码的使用4.1对不能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传递电报的地方,所指配的地名代码应该用星号“*”注明。4.2一个地名代码本身不能构成航空固定电信网电报的一个收电地址或发电地址。签发电报或接收电报的航空当局、服务部门或航空器经营人,必须在地名代码之后,加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三字代号来表示,这些代号在国际民航组织DOC8585号文件《航空器经营人、航空当局和服务部门代号》中列出。本书附录一收录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部门代号,附录二收录了世界主要航空公司名称及代号,以方便使用。4.3无线电发射识别代号国际民航组织地名代码,不得当作无线电发射识别代号来代替1959年日内瓦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第十九条为此规定的“呼号”。5.飞行情报区/高空飞行情报区负责中心的收电地址5.1为向负责飞行情报区和/或高空飞行情报区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心(飞行情报服务中心/区域管制中心)传递空中交通服务电报,特制定收电部门代号规定。5.2此种收电部门代号由负责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心的地名代码之后,加上三字代号和X组成:如果电报有关仪表飞行规则飞行(IFR),用zQzX;如果电报有关目视飞行规则飞行(VFR),用ZFZX。5.3为便于正确签发上述空中交通服务电报,本部分内容包括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飞行情报区一览表中。该表列出了飞行情报区/高空飞行情报区和负责这些区域的中心,及其各自的地名代码。6.地名代码在其它方面的应用:地名代码除了在通信中构成收电地址或发电地址以外,还广泛应用于民用航空的其它专业:6.1地名代码可以代表一个民航机场或飞行情报区,在航图和航行情报中使用,尤其在航行通告中成为必须的组成部分。6.2地名代码可以代表起飞机场、降落机场或飞越点名称,在飞行计划、位置报告等空中交通服务电报中使用。6.3在航空气象中地名代码用以表示天气实况或预报发生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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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国际民用航空四字地名代码》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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