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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配套规定
作者:本社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3-01
ISBN:9787801824493
定价:¥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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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的“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业界人士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自出版至今已达到了150种左右。这在满足读者各取所需的同时,也给读者的快速查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着“以人为本,热忱为读者服务”的宗旨,我们在保持原有丛书不变的同时,从中精选出发行册数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律,推出“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丛书。本套丛书除了秉承“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内容全面、使用方便、价格便宜、修订及时、书脊上书名、统一编号等特点和做法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做了努力:1.采用便携本的形式;2.缩小字号,补充内容,增加含量;3.每本书都分为“主体法”和“配套规定”两部分,各主体法加注条文主旨;4.主体法的条旨均上目录;5.定价统一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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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社会保障法配套规定》作者简介
目录
一主体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第四条[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第六条[应急资源储备]
第七条[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责任制]
第九条[表彰奖励.补助和抚恤政策]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内容]
第十二条[修改.补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防范突发事件教育]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应急储备制度]
第十七条[建设急救医疗网络与传染病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应急处理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报告制度内容]
第二十一条[禁止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对报告事项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通报]
第二十四条[举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组织专家评估建议]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八条[督察和指导职责]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机构以职责]
第三十条[法定传染病宣布机构]
第三十一条[政府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紧急调集权和紧急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现场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机构权利]
第三十七条[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条[防治传染病]
第四十一条[疫区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四早措施]
第四十三条[致病.致残人员救治]
第四十四条[配合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未履行法定的物资保障义务]
第四十七条[妨碍调查]
第四十八条[玩忽职守.失职.污职]
第四十九条[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二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军事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十四条[生效日期]
二配套规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第四条[省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第六条[应急资源储备]
第七条[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责任制]
第九条[表彰奖励.补助和抚恤政策]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内容]
第十二条[修改.补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防范突发事件教育]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应急储备制度]
第十七条[建设急救医疗网络与传染病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应急处理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报告制度内容]
第二十一条[禁止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对报告事项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通报]
第二十四条[举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组织专家评估建议]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八条[督察和指导职责]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机构以职责]
第三十条[法定传染病宣布机构]
第三十一条[政府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紧急调集权和紧急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现场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机构权利]
第三十七条[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条[防治传染病]
第四十一条[疫区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四早措施]
第四十三条[致病.致残人员救治]
第四十四条[配合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未履行法定的物资保障义务]
第四十七条[妨碍调查]
第四十八条[玩忽职守.失职.污职]
第四十九条[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责任]
第五十二条[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军事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十四条[生效日期]
二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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